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
婚约中所给付财产之返还的请求权性质

财物 。然 而 , 它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 这 种请 求 权 的性 质 到底 是所 有物返 还 请 求 权 , 还 是 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 求
权 。众 所 周知 , 这两 种性 质 不 同的 请 求 权在 构 成 要 件和 法律 效果 上是 极为 不 同的 , 所 以, 确定 这种 请求
路: 首先 , 简要说 明论 证 所 必须 依 赖 的一 些 前 提 ; 其 次, 分 别在 法规 则体 系 和法理 论 的范 围 中 , 在附 条件
权 的性 质 不仅 具有 理 论 上 的 价值 , 而 且 对 于权 利 人
也具 有实 践 的意义 。
的赠 与合 同之 下来 解决 这里 的请求 权 问题 ; 最后 , 该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1 3
作者简介 : 毋 国平 ( 1 9 7 4 一 ) , 男, 山西夏县人 , 山 西 大 学讲 师 、 博士 , 研 究方向 : 婚 姻 家庭 法 。
为附 生效条件 的赠与 合 同 , 且 当事 人 在 不 能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时 , 可 以 根 据 条 件 不 成 就 而 主 张 赠 与 合 同
无 效 。 由 于 我 国 实证 法 规 则 中 并 未 规 定 物 权 行 为 的 无 因原 则 , 当事 人 只 能 行 使 所 有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
“ 没有缔 结 婚姻 关系 ” , 或 者“ 办理结 婚 登记 手续 但确 未共 同生 活 的” , 或者“ 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付 人 生 活 困难 的” , 则 对 于“ 当事 人 请 求 返 还 按 照 习俗 给 付 的 彩礼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 持” 。《 解释( 二) 》 的规 定 适用 于 “ 按照 习俗 给付 的彩 礼” 。根 据 中国 的婚姻 习惯 , “ 习 俗” 和“ 彩 礼” 结 合在 一起 , 可 以使 我们 合理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婚约,从语义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
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双⽅以结婚为⽬的⽽进⾏地事先约定,⼜称订婚或定婚。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标准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在第⼗条中规定,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在第(⼆)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离婚为条件。
最⾼⼈民法院的这⼀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活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就可以判另被⽀付⽅返还彩礼,⽽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节录)(最⾼⼈民法院2003年12⽉26⽇颁布,⾃2004年4⽉1⽇起施⾏)第⼗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哎,你知道吗?在咱隔壁那村子发生了一件让人咋舌的事儿!小李和小王,他俩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小李家呢,按照习俗给了小王一大笔彩礼,那真的是不少钱啊!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闹剧!
婚礼前各项准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可突然,小王不知咋的,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李越来越冷淡,甚至最后提出了分手!这可把小李气坏了,“我这彩礼岂不是白给了?”他心里那个憋屈啊。
于是,小李就找上了小王,想要回那彩礼。
“这彩礼是为了咱俩结婚才给的,现在婚都结不成了,你不应该还我吗?”小李据理力争。
可小王却不这么认为,她说那彩礼是小李自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两个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儿啊,闹得那是沸沸扬扬,整个村子都知道了。
大家伙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小李该要回彩礼,有人说既然给了就不该要。
这不就像是你买了个东西,结果人家不给你货,你还不能要钱了吗?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后来啊,小李没办法,只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很紧张。
法官呢,也是仔细分析,权衡利弊。
最后判决,小王需要返还一部分彩礼给小李。
我觉得吧,这事儿就该这么判!
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如果结不成婚,那肯定得退还啊,不然
这不是坑人嘛!大家也都应该吸取教训,在处理这种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别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以后啊,大家遇到这种事儿都长点心吧!。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
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
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
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
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
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
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

丈夫送情人房、车和存款,妻子能要求返还哪些?妻子索要丈夫送情人的房子、车子和款项一案三判。
一审法院判还房、还车、还钱;二审法院判不还车、不还房、还钱;检察院抗诉,再审判:还钱,车房只还购置款。
结尾附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据此判决:〔一〕冯某向李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承当;〔二〕冯某向李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向程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那么,冯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终审判决认定程某赠与给冯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返还当时购置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当连带返还责任。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
引
附:《河南商丘市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商中法〔2020〕106号】》摘录: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双⽅共同⽣活时间长短、有⽆⼦⼥、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且未共同⽣活的,⼀⽅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且因给付彩礼⽅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双⽅已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离婚时,⼀⽅请求另⼀⽅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已共同⽣活的,共同⽣活超过⼀年或已⽣育⼦⼥,⼀⽅请求另⼀⽅返还彩礼,不予⽀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共同⽣活不⾜半年,⼀⽅请求另⼀⽅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活超过半年但不⾜⼀年的,返还⽐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财产赠与中的赠与物的追回和返还程序

财产赠与中的赠与物的追回和返还程序在财产赠与过程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需要追回或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
本文将介绍财产赠与中的赠与物追回和返还程序,并探讨相关法律依据和实施步骤。
一、法律依据财产赠与的追回和返还程序通常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接受财产赠与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应当返还赠与物。
收到财产赠与的人有过错的,可以返还与财产赠与相当价值的财产,或者赔偿减少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追回赠与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赠与人或者亲友知道其受赠人行为的时间起计算。
”二、实施步骤1.收集证据:赠与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追回赠与物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赠与合同、财产交付证明、证人证言等。
2.提起诉讼:赠与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赠与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追回赠与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赠与人或亲友知道受赠人行为的起始时间。
3.法院审理:一旦赠与人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应当追回赠与物。
4.判决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赠与人有权追回赠与物,它将做出返还赠与物的判决。
赠与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返还赠与物的权益。
5.执行返还: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协助赠与人执行返还赠与物的程序。
赠与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赠与物能够顺利返还。
三、相关注意事项1.追回赠与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赠与人了解受赠人行为的起始时间计算的。
因此,赠与人需要及时了解受赠人对赠与物的使用、处分等行为。
2.如果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后进行了诸如损毁、转售等侵害赠与人权益的行为,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当价值的财产,或要求受赠人赔偿减少的价值。
3.在追回赠与物的过程中,赠与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返还婚约财产起诉状

返还婚约财产起诉状人民法院:被告:XXX (姓名)、XXX (姓名)原告:XXX (姓名)、XXX (姓名)案号: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号诉讼请求:原告:XXX、XXX,因解除婚约,请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案情简介:原告和被告为双方家庭的唯一子女,自幼相识并在成年后确立了爱情关系。
在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婚约意向,并购买了一套共有XX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未来共同居住之地。
准备结婚纪念日当天,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吵,最终导致婚约关系解除。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婚约解除的原因原告和被告在准备结婚纪念日当天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吵,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约关系。
原告对婚姻的期望和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因此选择解除婚约。
二、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婚约期间,原告和被告共同购买了一套XX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未来夫妻共同居住之地。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房产购买款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支付,并进行了公证手续。
然而,由于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
三、婚约财产的返还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由于婚约尚未成婚,双方财产共同归属问题应当按照原则予以解决。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是基于对该财产归属的合理认定和维护个人权益的合法要求。
四、相关补偿费用原告在与被告约定婚约的过程中,为了共同建设美满的家庭生活,不仅购买了房产,还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感情投入。
婚约的解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以弥补双方在婚约关系中的付出。
五、解决途径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共同购买的房产,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平正义。
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共同购买的房产,并进行过户手续。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补偿费用,共计xxxx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
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
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
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婚约财产的返还方式是怎样的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
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
2、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
这种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质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并将以后与对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彩礼这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因为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婚约存在),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
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3、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
困难如何确定等。
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
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
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
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相关阅读:
彩礼的概述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还看过:
1.彩礼的法律规定
2.返还彩礼需要注意些什么
3.关于农村彩礼情况的调查报告3篇
4.彩礼钱限定法律规定
5.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