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一年之际,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以更加完整和系统的形式得到了固定和明确,成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1. 传承与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民法典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立法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涌现出一系列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这其中,民法典的成型演变过程,是一部我国法治建设的生动写照。
2. 民法典的体系与内涵-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不同章节和条款进行系统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所涵盖的内容之丰富和繁复。
其中包括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债权债务、继承等多个方面的规范,为我国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3. 民法典的意义与作用- 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活动等多个维度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与作用。
它不仅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总结和体现,也将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4. 个人观点与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面评估和深入理解,我深切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就。
而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无论从历史传承、发展内涵还是意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值得我们充分认识和理解。
希望未来,《民法典》能够在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的也能真正为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活动将在更加完善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下进行。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和促进。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

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已经开始兴起,并与当时的礼法体系相互融合。
这导致了一种“礼法并行”的局面,其中礼仪和法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不过,这些法律规定更多地集中在处理刑事和政治事务方面,而不是处理民事事务。
在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一种新的社会形态逐渐形成,那就是分封制。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得到了分散,地方官员的权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强。
这种分封制导致了古代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因为每个封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俗。
随着各地法律愈发复杂,需要统一法律规范的呼声也愈加强烈。
在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各种学派和思想家形成了。
这些学派和思想家的观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和需要。
其中,儒家和法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方案。
儒家思想强调和谐社会关系,并注重伦理道德,因此提出了“仁政”、“德治”这样的概念。
而法家则主张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对法律的整合和统一变得更为迫切。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通过对法律的重构和整合,统一了全国的法律体系。
此时,有关民法的注意力也有所增加,因为这一时期开始经常发生土地和财产的纠纷。
为此,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新法律,增强了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汉朝时期,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20年,民法开始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朝政府注重官员的治理能力和道德品质,从而强调了对恶习、虚伪和不诚实行为的惩罚。
此外,汉朝对民间财产的保护也更为严格,增强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
唐朝时期,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期之一。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唐朝继承了汉朝法律的传统,加强了对私人财产和财产纠纷的保护。
唐朝还对男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夫妻相亲、人我皆知、不宜私同。
宋朝时期,公元960年至公元1279年,政府开始重视民法的改革。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在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典发展历程

民法典发展历程一、背景介绍在探讨民法典的发展历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些背景知识。
民法典是一部法律体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重要性在于它的综合性和适用性,它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过去到现在,详细介绍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二、寻求统一化的努力1. 初步形成的民法体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面临了许多困难。
当时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受到旧时代的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影响,因此并不完善。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中国政府开始致力于构建一套现代化民法体系。
1950年代,中国开始一系列的立法工作,旨在为民事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些立法工作奠定了中国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的基础。
同时,中国也从苏联法律体系中汲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
2. 法律框架的逐步完善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制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立法机构逐渐加快了法律改革的步伐。
这一时期,刑法、民法和商法等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试图综合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典。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部法典并未在1987年通过。
3. 论证与磋商的重要性为了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制定,中国政府积极开展了广泛的民众讨论和专家磋商。
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些讨论和磋商的过程并不十分顺利,但却为民法典的制修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终于在2020年通过并实施。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三、民法典的重要意义1. 统一法律体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进展。
法典中各项法律规定是相互关联的,构成了一个完整和统一的法律体系。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和司法公正。
2. 强化法律保护民法典的出台强化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
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民法典发展历程

民法典发展历程1. 民法典的起源与发展背景民法典是指规范个人和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总称,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它始于西欧大陆法系,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化和发展,于20世纪逐渐传入中国与日本等亚洲国家。
我国民法典由清朝开国皇帝康熙皇帝批准颁布的《大清律》,至新中国成立前,先后颁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
1954年,中国颁布了首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为新中国民事法律的开端。
1999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民事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逐步向现代化进程迈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也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民生的迫切需要。
因此,我国自2014年开始全面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2. 民法典的编纂自2014年8月起,国务院设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任组长,其余成员来自于政法、外交、工业和信息化等多个部门。
该领导小组于2015年发布了民法典编纂工作总体方案,并于2016年正式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此次民法典编纂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共七十余章。
为了保证民法典的质量和准确性,编纂委员会还邀请了全国各地的知名法学家和法律专家参与编写和修改工作。
在编写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还多次听取了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以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民法典的内容特点1. 综合性:民法典涵盖了民事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既包括人的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关系等,也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继承等。
它既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法规又是经济法规。
2. 适用性:民法典的规定是面向全体民事主体的,不分性别、民族和职业,适用范围广泛。
它所规定的原则和规范是适用于所有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
3. 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典将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其规定将有利于规范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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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内容提要】我国的民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最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都有相应的民事立法;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使民事立法系统化了。
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紧起草过程中。
【摘要题】立法研究【关键词】民法/建构/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为了加强国营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与此同时,为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生产事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政务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过了《私营暂行条例》(共32条)、《私营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共105条)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如独资、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保护了它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利益。
城市房屋是关系到人民居住、业主产权以至社会安定的大问题。
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间先后发布了以私有房屋为主的租赁暂行条例、规则或办法,明确了依法保护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经营、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主客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公平合理的租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调整私房的产权与租赁关系,消除错误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有关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经济计划的执行,贯彻经济核算制,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换,加速财产流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3日颁布了《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同日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
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担保、履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
此外,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有关民事立法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接着于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党和国家采取了与对个体农业改造的类似方法。
1956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和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等较重要的立法文件,其中含有大量民事法规。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了由低级形式的委托收购与代销到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再到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过渡形式。
为了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
如集中在1953年上海、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发布的《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把私营的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之中。
如195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暂行条例》,对合营公私双方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领导机构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业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私营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公私合营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发展和最后完成。
四、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的发展1.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扩大国营工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工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
1984年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全民所有制提出“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此外,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11月发布了《关于轻工业集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
合同制度在1984年调整国民经济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之间的横向加强,日益要求用经济合同来确定国家及、与、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健全合同制度的立法。
为此,1979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之间产、供、运、销的协作和相互承担的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
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为了推广经济合同制度,协调工商、农商部门之间的产销关系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同年8月工商行政总局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经营合同基本条例的实行规定》。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通过,该法规定了法人之间、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又颁发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等。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以及其他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
1985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根据当前的社会特点,确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继承制度。
2.民事立法的系统化。
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民法通则颁布后,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发展,立法机关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结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制定颁布和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民事法规、条例。
如《外资法》(1986年4月)、《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全民所有制工业法》(1988年4月)、《私营暂行条例》(1988年6月)、《著作权法》(1990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公司法》(1993年12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担保法》(1995年6月)、《拍卖法》(1996年7月)、《乡镇法》(1996年10月)、《合伙法》(1997年2月)等。
并对《中外合资经营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这些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上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框架。
3.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要搞好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