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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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总则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合理、有效地组织和保管各类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遵循以下原则是进行档案管理的基础:1.1 法律合规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1.2 统一管理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明确档案的归属单位和责任人,并在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下进行有效的管理。

1.3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包括档案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可信性,不得删除、篡改或损毁档案。

1.4 秘密性原则档案管理应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或滥用档案内容。

1.5 可追溯性原则档案管理应确保档案的信息可以快速、准确地查找和追溯,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流程2.1 档案建立和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建立档案,并对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工作的准确性。

2.2 档案的装订和编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装订和编号,确保档案的顺序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使用和检索。

2.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防火和防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4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借阅档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借阅行为合法合规,并记录档案的借阅和归还情况。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监督3.1 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档案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

3.2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理使用和管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3.3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电子化4.1 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电子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7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8著录使用文字8.1著录使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

8.2档案本身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和非标准字时,在所著录条目中予以改正。

8.3著录中所用数字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8.4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著录时必须依照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中文(外文亦同)。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档案管理是组织和管理信息资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一、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机构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

1.2 原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依据: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 公开透明: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和查询服务,保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 安全保密:严格遵守档案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二、档案管理的组织和责任2.1 组织机构为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该部门或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档案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2.2 责任分工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督促各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 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 开展档案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保存完整性。

- 组织档案的利用和查询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三、档案管理的存储和保管3.1 存储环境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存储档案的环境符合保护要求,包括:- 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确保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

- 配备适当的防火、防震和防盗设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无损。

- 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于检索和维护。

3.2 保管措施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以下保管措施:-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编目和编号规则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 档案的准入和出库应严格控制,确保档案的流通过程可追溯。

-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DAT 17.1-1995 全国革命历史档案数据采集标准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17-1—95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髙革命历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建立国家级的革命历史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计算机检索体系,健全馆际之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挡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83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 5—8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挡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I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6—02—26发布1996-10-01 实施45DA/T 17.1—95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

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1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四)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五)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六)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与单位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报表、报告等;(三)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四)本单位内部印发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分类应遵循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二)档案编号应规范,便于查询和利用;(三)档案整理应保持文件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四)档案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找和利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严格履行归还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档案信息安全;(二)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三)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应注重档案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DA/T 17.2-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资料篇名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资料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资料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 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 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资料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提供给社会各界工作和学习参考用的一切公开或内部的出版物以及某些文件、档案的复制品。

3.2革命历史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党政军群机构及其他革命团体和个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3.3资料著录在编制资料目录时,对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的过程。

3.4著录项目揭示资料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记录事项。

3.5著录格式著录项目在条目申的排列顺序及其表达方式。

3.6条目资料著录标引的结果,是反映一个著录标引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著录标引项目的组合。

3.7资料目录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条目组合,是资料检索和报导的工具。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书刊名称4.3出版日期4.4出版者4.5书刊号4.6资料状况4.7载体类型4.8密级4.9资料时间4.10卷期号4.11资料首页4.12责任者4.12.1个人责任者4.12.2团体责任者4.13受文者4.13.1个人受文者4.13.2团体受文者4.14题名4.15主题词4.16自由词4.17分类号4.18地名4.19人物4.20组织机构4.21会议4.22备注5标识符号:正副书刊名、正副题名之间的分隔符号。

="表示并列题名之间的符号。

+附件。

,相同责任方式的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隔符号。

;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之间的分隔符号。

()表示不同责任者的责任方式,化名、别名责任者的真实姓名。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办法_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最新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著录规则总结 (3)

档案著录规则总结 (3)

档案著录规则总结引言档案著录规则是管理和组织档案的重要指南,它确保档案被正确地标识、描述和分类。

本文将总结档案著录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常见规范,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

著录规则原则1. 准确性档案著录规则的首要原则是准确性。

每个著录项都应当真实地反映所描述的档案或文件的实际情况。

对于名称、日期、地点等重要信息,尤其要确保准确性。

2. 完整性档案著录规则要求尽可能提供完整的信息,以充分描述档案或文件的特征和属性。

对于多元素著录项,要注意完整地列出各个要素,并按照一定规定的顺序排列。

3. 一致性为了使档案著录信息具备一致性,应当在整个档案库或组织中遵循相同的规范和标准。

该原则还要求对于同一档案或文件的不同版本或副本,著录信息要保持一致。

4. 可读性档案著录规则强调可读性,即要求著录信息能够被普通用户理解和应用。

避免使用晦涩的缩写词或术语,应当使用简明扼要、容易理解的语言。

常见著录规则1. 档案标识号档案标识号是档案著录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它通常由一系列字符或数字组成,用于唯一地标识一个档案或文件。

档案标识号的形式和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2. 档案标题档案标题用于简要描述档案或文件的内容。

它应当准确地概括档案的主题和关键信息,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词汇。

对于长篇档案或文件,可以使用副标题进行具体细化。

3. 制作日期制作日期是指档案或文件创建、编制或修订的日期。

它对于确定档案的时效性和历史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在著录时,应当提供制作日期的具体年、月、日等信息。

4. 责任者责任者是指与档案或文件相关的主要个人或组织。

著录规则要求提供责任者的姓名、职位、机构等信息,以便于定位和辨认相关的责任和权责。

5. 档案媒介档案媒介是指档案或文件所采用的物理形式,如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

著录规则要求明确指出档案媒介,以保证正确的保存和处理方式。

6. 主题词主题词用于描述档案或文件的主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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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DA/T 17.1-1995为了进一步提高革命历史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建立国家级的革命历史档案目录数据库和计算机检索体系,健全馆际之间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档案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著录项目、标识符号、格式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编制革命历史档案文件级机读目录。

编制其他革命历史档案目录可参照使用。

1.3本标准不包含档案目录组织的方法。

2引用标准GB 3792.1文献著录总则GB 3792.5档案著录规则3名词术语3.1革命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形成的档案。

3.2其它名词术语见《档案著录规则》。

4著录项目4.1档案馆代码4.2档号4.2.1全宗号4.2.2目录号4.2.3案卷号4.2.4文件号4.3份数4.4页数4.5缩微号4.6密级4.7文件状况4.8载体类型4.9文件时间4.10责任者4.10.1个人责任者4.10.2团体责任者4.11受文者4.11.1个人受文者4.11.2团体受文者4.12题名4.13分类号4.14主题词4.15自由词4.16地名4.17人物4.18组织机构4.19会议4.20备注5标识符号+ 附件。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有关说明文字。

〔〕考证符号。

□表示每一个残缺文字和未考证出的中文文字。

?外文缩写。

~起止连接符。

,责任者,主题词等项目内著录两个以上内容的分割符。

6著录格式6.1著录格式见《档案著录规则》6.2本标准只提供著录标引的参考工作单,见附表2。

7必要项目和选择项目7.1必要项目:档案馆代码、档号、时间、责任者、题名、分类号、主题词。

7.2选择项目:除必要项目外均为选择项目。

8著录使用文字8.1著录使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简化汉字。

8.2档案本身文字出现错别字、繁体字和非标准字时,在所著录条目中予以改正。

8.3著录中所用数字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

8.4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著录时必须依照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规则,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中文(外文亦同)。

8.5各著录项目使用文字类别见附表1。

9载体类型标识革命历史档案的载体类型分为:纸、录音、录相、照片、印信、缩微制品、机读磁性制品等。

10著录来源10.1著录来源是被著录档案的本身。

10.2在著录的档案本身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参阅其他有关资料。

11著录项目细则11.1档案馆代码:依据《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赋予的代号著录。

11.2全宗号:著录档案所在全宗的编号。

11.3目录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目录的编号。

11.4案卷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的编号。

11.5文件号:著录档案所在案卷内每一文件的顺序号。

11.6份数:著录该文件的份数。

11.7页数:著录该文件的页数。

如该文件有多份,应著录该文件页数的总和,双面有字和筒子页文件按两页计。

11.8缩微号:著录档案缩微复制品的编号。

11.9密级:根据开放历史档案的有关规定,密级一般可分为“开放”和“控制”两种。

开放的不填,控制使用的用“K”表示。

11.10文件状况:指档案出现破损、缺页、字迹不清等情况时进行著录,文件状况用代码表示,见附表3。

11.11载体类型:指档案载体的物质形态特征。

纸质档案不著录,其他载体形式用代码表示,见附表4。

11.12文件时间:指文件的形成时间,一般公私文书、信件为发文时间;决议、决定、命令为通过或发布时间;条约、合同为签署时间;计划、报表?嘀剖奔?工程、产品图纸为设计时间等。

11.12.1文件时间依据GB2808全数字式日期表示法,由8位数字组成。

年度4位,月份2位,日期2位,年、月、日可省略。

原文件无法确定时间的应补“0”。

例1:1938年5月8日应著录为:19380508。

例2:一件文件只有2月,没有年和日应著录为:00000200。

11.12.2由若干份文件为对象著录一个条目时,著录其中最早和最晚形成的文件时间,中间用“~”连接。

例:某文件级有1951午6月6日;1951午7月5日;1953午8月3日;1953午12月11日四份文件。

应著录为:19510605~19531211。

11.12.3文件时间凡出现农历、民国纪年或地支代月、韵目代日的,一律转换成公元纪年,不加注。

例: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六日应著录为:19490506。

11.12.4地支代月、韵目代日对照表见附表5。

11.13责任者:指制发文件并对其负有责任的团体或个人,分为个人责任者和团体责任者两种。

11.13.1个人责任者:一般只著录姓名,如是笔名或别名时,除按原文著录外还应将其真实姓名附后,并加“( )”。

例:“伍豪”应著录为“伍豪(周恩来)”11.13.1.1原文只提供个人责任者的姓和职务,如能考证出来,应著录考证出的姓名,对考证出的内容不加括号。

无法考证的按原件著录。

例1:毛主席应著录为:毛泽东。

例2:黄部长无法考证,仍著录为:黄部长。

11.13.1.2多个个人责任者时,将其责任者姓名依次写出,之间用“,”分隔。

11.13.2团体责任者:必须著录机构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例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应著录为:中共中央。

例2:中共中央北方局应著录为:北方局例3: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西北工作委员会应著录为:青年团西北工委。

11.13.2.1团体授命个人发布的文件、个人代表团体所做的报告、讲话等,即著录个人责任者,亦著录团体责任者。

遇有团体责任者带有考证括号的,著录时应将括号去掉。

11.13.2.2原文件中多个团体责任者名称连续省略写的,著录时应分开,之间用“,”分隔。

例:河北、山东省委应著录为:河北省委、山东省委。

11.13.3外国责任者,应著录统一的中文译名。

11.14受文者:分为个人受文者和团体受文者,著录方法同11.13,普发性文件不著录。

11.15题名:表达档案内容特征、中心主题的名称。

包括正题名、副题名和附件题名。

11.15.1题名原则上按档案题目名称著录,如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件主要内容时,应自拟题名。

11.15.2著录题名时,应按正题名、副题名、附件题名的顺序,不分段落,不留空格。

正题名与副题名之间用冒号“:”分隔,与附件题名用“+”号分隔,附件为两件以上者,应著录为“+1……”,“+2……”。

标点符号应著录清楚。

原题名内如带有括号,著录时应保留。

11.16分类号:指档案所属类目的符号,是对档案进行主题分析后依据《革命历史档案分类表》赋予的分类号。

当分类表中没有恰当的类目时,可标引相近类目和上位类目,当出现多主题时,可标引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隔。

11.17主题词:是揭示档案主题内容的规范词。

使用词表为《革命历史档案主题词表》。

词与词之间用逗号“,”分隔。

11.18自由词:当主题词表中没有相应主题词,又不能组配标引和靠词标引时,方可标引自由词。

标引的自由词应概念明确、含义清楚、实用性强,有检索意义。

词与词之间用“,”分隔。

11.19地名: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有检索意义的地名著录。

历史地名照原文著录。

外国责任者的国别亦在此著录。

地名之间用“,”分隔。

11.20人物: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有检索意义的人物著录,方法同个人责任者。

11.21组织机构:按档案内容中涉及有检索意义的组织机构名称著录,方法同团体责任者。

11.22会议:按档案内容中所涉及的会议名称著录。

当出现两个以上会议名称时,之间用“,”分隔。

11.23备注:为著录各个项目中需加以解释和补充的事项。

如在文件形成过程中,有重要人物的手稿、眉批等,应在备注项中说明。

附表1各项目标识符、文字类别对照表说明:1、字符为字母和数字,不包括汉字。

2、CCFC《中国公共交换格式》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负责制定。

附表2革命历史档案著录标引工作单附表3:档案、资料状况代码表附表4:载体类型(非纸质)代码表附表5:月、日代字表地支代月一月:子二月:丑三月:寅四月:卯五月:辰六月:巳七月:午八月:未九月:申十月:酉十一月:戍十二月:亥韵目代日一日:东、先二日:冬、萧三日:江、肴四日:支、豪五日:徽、歌六日:鱼、麻七日:虞、阳八日:齐、庚九日:佳、青十日:灰、蒸十一日:真、尤十二日:文、侵十三日:元、覃十四日:寒、盐十五日:删、咸十六日:铣、谏十七日:筱、霰十八日:巧、啸十九日:皓、效二十日:哿、号二十一日:马、个二十二日:养、冯二十三日:梗、漾二十四日:迥、敬二十五日:有、径二十六日:寝、宥二十七日:感、沁二十八日:俭、勘二十九日:豏、艳三十日:陷三十一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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