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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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林护2018〔8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全面掌握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省林业厅决定集中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6月6日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的通知》(办护字〔2018〕83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和底数,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

我厅拟于6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然保护地大检查专项行动。

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其中重点检查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为确保检查全覆盖、无盲区、不遗漏,此次检查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湖北省自然保护地名录》为基础(附件2),但不限于此名录。

二、组织领导省林业厅成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护处牵头,资源处、林场处、湿地中心、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厅驻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监督办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部署、方案拟制、协调沟通、督促进度、通报情况。

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市州上报有关数据的核实和问题整改督办。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鄂林办计〔2017〕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办计〔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精神,抓好涉及林业部门的“三大行动”的组织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湖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精心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长廊,继续推进“绿满荆楚”行动,大力实施“精准灭荒”,不断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深入推进林业改革,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行为,如期完成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林业部门工作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鄂环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17号)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为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农业、环保、水利、林业、中科院等部门专家于2010年10月对我省神农架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评估,在充分肯定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环办[20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组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副组长:李新水省林业厅副厅长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兆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成员:王虚谷省环境保护厅自然与农村处处长沈德友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施伟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叶建刚省水产局渔政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自然与农村处,负责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王虚谷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由朱艳同志担任。

二、整改内容和形式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自行整改。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鄂林规〔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林规〔2015〕125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林业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鄂林造[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造〔2012〕295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营造林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所具备的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机械设备、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2、在岗职工(含聘用期2年以上的聘用制职工,下同)6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3、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推土车等造林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2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3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8%以上;5、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6、最近5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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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鄂林规[2015]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林规[2015]125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监理委托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湖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的法人。

第五条从事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内容
第六条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国有中幼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五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公益林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其他与天保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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