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与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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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否,对于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犯罪事实认定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 犯罪事实认定应当以法定证据为依据,不能凭空推定。

法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证据、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2. 犯罪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确凿、充分、有力为标准。

法律规定了犯罪证据的标准,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证据力。

3. 犯罪事实认定应当综合全面。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需要考虑各种证据及其之间的关联性,综合分析,做出全面客观的认定。

二、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分为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辩护人举证质证的责任。

1. 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在犯罪事实认定过程中有如下证明责任:(1)公诉机关需要提供与被告人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证据、鉴定结论等。

(2)公诉机关需要对呈堂证人进行询问,获取相关证词。

(3)公诉机关需遵守法定的证明责任法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明不容易负证轻松。

2. 辩护人的举证质证责任辩护人在犯罪事实认定过程中也有如下举证质证责任:(1)辩护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反驳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证据材料。

(2)辩护人可以质疑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力。

三、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的重要性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的履行对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明责任的履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明责任的履行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加人民对司法判决的信任度。

3. 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和完善。

浅析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

浅析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

浅析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证明有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

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證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有关机关和个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

科学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证明任务的完成以及刑事政策的实现。

一般认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远非民事证明责任那么复杂,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也相对简单。

一、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将部分或局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是基于以下原因:(一)刑事政策的原因一般由实体法作出特别规定,体现立法者严厉打击某种犯罪的意图,通过对证明规则的改变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国际范围看,随着贪污、受贿、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其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各国政府深感头痛和忧虑,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

其中在成文法中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目的在于严厉惩治官员的经济犯罪和危害较大的有组织犯罪。

(二)证明的难易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应当并重。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通过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按照司法正义的当然要求,公诉机关不仅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事实,而且还应当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但在很多情况下完全由公诉人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不仅非常困难,而且实际上使刑事诉讼无法有效地进行。

由被告人对其有利的情况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因为被告人为此所遇到的困难远远小于公诉人的困难,完全由公诉人承担一切举证责任对司法正义和司法效率都不利。

在证明责任制度中,这就要求在无损于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由更易于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显然易于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时,被告人并不能绝对地免除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责任分配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问题,它涉及到公平、法治、公正和人道主义等多个方面,在各种场合的行为、情况中都必须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和纠纷。

因此,证明责任分配是关键性的工作,它不仅可以明确责任方向和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弘扬社会的公正价值。

一、责任分配的定义及意义责任分配是指对一个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做出相关责任的判断、认定及分配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促使民众的信任、尊重和满意,减少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激励社会成员按照规则行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安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高治理效率,减少经济成本;维护公平公正,推动社会和谐;激发社会消极因素,不断创新发展。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一个人或一组人对事件的责任程度、结果,以便继续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常见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包括:1. 事实调查法:通过对事故、事件的现场勘查、目击证人的询问、资料研究、技术分析等方法来证实责任的成因和性质。

2. 证据比对法:通过搜集有关事件的相关证据,比较、确认证据在正反两方面的差异,在推理的过程中,确定简单事实和基本考虑,判断责任的合理程度。

3. 承担后果法:通过对事件的原因和结果关系的初始判断,因果逻辑性的推理,寻求相关方的安全原则和权利利益的发生关系,进行合理的承担责任的分配方案。

以上三种证明责任的方法都要求能够达到如下目的:理智、公正、事实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问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例如:1. 证据不足:在证明责任时,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清晰的定性,这时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打击等方式搜集、加强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2.类比论证:在证明责任时,可能会出现类比论证现象,就是将不同的案例与参考进行比较,得出结论,这时可以找到合适的思路和证据,切勿生搬硬套。

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证明责任

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证明责任

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证明责任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

犯罪构成是刑法对于可罚的违法行为所做的类型化记叙,其从众多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的类型化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范了下来。

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的任务就是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各要素。

进而判断罪与非罪。

因此,犯罪构成中的各具体要素事实,就成为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明对象。

但由于犯罪构成构成要素本身内容之庞杂,如何在证据法的视角内对合理对控辩双方的对于构成要件要素事实进行分配,便成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任务。

一、犯罪构成的对于证明责任的影响1、犯罪构成的机能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一个成熟的、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光应当具备定罪机能,还应当包含出罪机能。

所谓定罪机能就是犯罪构成从证面的、积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功能。

例如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等构成要素等等均是对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具体体现。

所谓出罪机能是指犯罪构成从反面、消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排除行为可罚和有责的功能。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属于出罪机能的具体表现,纵观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两大法系虽然有着截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却均具备定罪与出罪两种机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谓该当性即是行为符合刑法所描述的某个具体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特征,例如实行行为、结果与危险、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等等。

违法性则通过以阻却违法事由的方式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排除违法性。

在大陆法系中,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任诺为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则是判定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负有责任,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从上述对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介绍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典型体现,表明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象特征。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作者:陈少芸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从无罪推论的角度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情况试作略论,并提出实践中如果分配证据责任提出一点浅薄的。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无罪推定;积极抗辩事由;幽灵抗辩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1]。

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

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承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混乱。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比较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例外情况,如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义务的条文、二抗辩事由,如积极抗辩事由、被告人对待证事实的抗辩活动。

上述几种情况中,或因为法律规定原因、或因为司法实践中一些约定俗成的适用习惯,被告人在诉讼中或多或少的需要承担一些证明责任。

由于法理上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存在分歧较大,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又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晰,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适用相当混乱,各地区差异大,一些地方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直为司法界所诟病的“杜培武案”一审误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

因此如何明晰证明责任分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实,这并非专家们通常认为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没有违背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从理论上来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规定了被告人在经法院判决前均不能被认定有罪的立法推定,根据这条推定延伸出了我国刑法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控诉机关必须承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实自己无罪,因法定推定就是无罪的,若控诉机关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控诉机关就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概述证明责任的重要性和意义。

证明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确定谁来承担证明任务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此,研究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简要介绍我国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引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例如,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自身的损失,而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简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举证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过重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此外,还存在一些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真伪难以判断等问题,也给证明责任的分配带来了一定挑战。

最后,简要概括本文将要介绍的内容和思路。

本文将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讨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其中将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的要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所讨论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总结,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简介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双方在确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时,依据刑法定义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任归属的原则。

在证明犯罪的责任的过程中,司法部门肩负起在正义的原则下确定办案责任分配的任务,其中包括信息收集、证据分析、讯问被告等一系列步骤,以便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受害者和犯罪者的责任。

二、犯罪责任的分配
1、信息收集
在证明犯罪责任前,司法部门需要收集充分有效的信息和证据,以阐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确定其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和人员。

为此,检察机关、警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被控犯罪进行确认,调查受害者和直接牵连到犯罪行为中的嫌疑人,收集他们的罪证和其它有关的物证等。

2、证据分析
在检察机关收集的信息和证据分析中,要识别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其有无违法性,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被控犯罪的权责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做出有关人员分配责任的裁定。

3、调查被告
调查被告可帮助司法机关更清楚地认识犯罪分子手中作案行为,以便更准确地划分每个受害者和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加深对犯罪行为的了解,并有效地处理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三、结论
证明犯罪责任分配既要求司法部门准确认定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责任,又要求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要求,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如加强证据收集、分析和讯问被告,以力争尽可能地准确划分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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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我 国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 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 要
( 一) 犯 罪构成理论 学说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 的核心与灵魂 ,犯罪
件有机统一 ( 四要件体系) 即构成犯罪 。我 国犯罪构 成 由犯罪客体、 犯 罪客观方面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
方面组成 。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 的我 国刑法保
构成理论体系是刑法理论上 的一个专有术语 ,也是 刑事立法设定犯罪和刑事司法认定犯罪 的模型 。从
诞生 以来 ,就引来无数刑法学者的思考 与探 究。建 构、 反思、 批判与超越成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成长足迹, 正是先哲们一次次 的探讨与争论给我们 留下 了宝贵 的理论体系 。在早期 的刑法学 中,构成要件是指法

4 7・
吴百 花 : 浅析 犯 罪构成理 论与证 明 责任分 配
“ B E WE I S L A S T ” 一词的汉译 。 最初 引入我 国的“ 证
明责任”与当今德 曰法学界通说 的证 明责任不完全 相 同, 当时清政府 引用观点仅来 自日本 , 而 当时 日本
也是将 “ 证 明责任” 理解为提供证据责任, 直到 日本 稚本 郎造博 士在 1 9 1 7年 首次将 德国学者尤里 乌斯
护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因果关 系 、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等 犯罪行 为在客观上的外 在表现 ;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 害社会 的行为、 达到法 定年龄 、具有责任能力依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 的自然 人和单位 ;犯 罪主观 方面是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 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 的心理态度 , 包括故意、 过 失 以及 目的。n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中, 有关正当防 卫 、紧急避 险等排 除犯罪 的事 由是另外考虑的。可 以说 ,我 国的四要件 构成理论 中每个要件都是形式 与实质判断 的结合体,在运用 的过程 中要做到主客
我 国最早使用的“ 证明责任” 是 引 白日本翻译 的
德 国法上的概念, 但是最初 的 “ 证 明责任” 仅等同于
提供证据责任意义上 的“ 证 明责任” 。 清政府 1 9 1 0 年 起草的《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中提到了“ 证明责任” , 这几乎是对德国、 日本 民事诉讼法典 的照搬, 但是又 存在着依 日译概念来表述西方 国家各 门学科专用术
律所规 定的构成犯罪 的一切要件 , 及至 1 9 0 6年德 国 学者 贝林发表其 《 犯罪 论》 , 提出构成要件的新见解 后, 才 为现代刑法学 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奠定了基 础。 … 综合起来 , 目前世界上有三大具有代表性 的犯罪构 成理论: 一是 以前苏联及我 国为代表 的四要件论—— 犯罪构成要满足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要件 ;二是 以德国及 日本为代
效率,证 明责任要求证 明主体根据 自己的证 明责任 适时地履行证 明义务 , 并主动寻找证据 、 提供证据 , 可 以避免诉讼 的拖延 ,是诉讼经济和提 高诉讼效率
本。
的内在要求;正确地确立证 明责任有利于法 院及 时
解决真相不明的案件 ,证 明责任明确了不尽证 明责 任者应承担相应不利 的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根据 当 事人 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对案件依法作 出实体性处理 , 及时处理真伪不 明的案件。
犯罪构成 即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 犯罪构成理论 中将犯罪的基本特 征概括 为社会危 害 性、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 征, 同时认 为决定某些具体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满足
语 的风气 , 由此 可推定 , 我们学者是直接沿用 了 日译 的“ 举证责任” 、 “ 立证责任” 、 “ 证 明责任” 作为德语
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科学合理地配置证 明责任有利 于辨清案件事实, 提 高诉讼效率, 减少悬而未决的案件。我国的犯
罪 构成 理论 对证 明责任 分 配具 有重要 的影 响 。 【 关键 词】 犯 罪 构成 理 论 ; 四要 件说 ; 证 明责 任分 配 【 中图 分 类号 】 D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0 5 一o 0 4 7 一O 3
浅析犯 罪构成理论 与证 明责任 分配
吴 百 花
(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0 )
【 摘
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灵魂 , 也是刑事立法设定犯罪和刑事司法认定犯罪的模 型。 经过 长
期 的探 索 与争辩 , 最后 形成 了四要 件论 、 三阶层 论 、 双层 次论 三足 鼎 立的格 局 。我 国沿袭前 苏联 的 刑 法理论 , 并参 照 西 方先进 理 论 学说 , 最终 形成 以 四要件 说 为通 说 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证 明 责任 分配对 司法 实践 、 立 法及 司法 解释 等具
2 0 1 3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Ma y. 2 01 3
第5 期 总第 1 4 0期
Hale Waihona Puke No . 5 S e r . N o. 1 40
表 的大 陆法系 的三阶层论—— 犯罪是 由构成要件 该 当性 、 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 ; 三是 以英国及美国为代 表 的双层次论——犯罪是通过实体和程序 两个 方面 来衡量和判定 的。
( 二) 我 国 的犯 罪构 成 理 论
观一致 , 综合起 来发挥 其作用 。
二、 证 明责任分配概述 ( 一) 证明责任 的 由来

理地确立证 明责任有利于明确证 明主体,充分发挥 证 明主体的证 明主动性和积 极性 ,避免不尽证 明责 任所带来的不利 的法律后果,使案件事实得到充分
证 明;科学地确立证明责任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 的
格尔查提 出的“ ‘ 证 明责任 ’ 双重含义说” 介绍到 日 ( 二) 证明责任 的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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