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所涉及的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划分和收费的一种制度。
合理的规划设计计费可以确保规划设计机构的收入和运营,提高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设计计费的指导意见进行论述。
一、建立合理的计费标准合理的计费标准是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要根据规划设计的任务和难度,对工作量和风险进行评估,并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范,制定相应的计费标准。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规划设计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进行差异化的设置,以适应市场需求。
二、明确计费方式和环节规划设计计费应该明确计费方式和计费环节,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方案评审等不同环节的计费规定。
可以采取按阶段计费、按任务计费、按面积计费等方式,根据不同的设计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进行灵活的计费安排。
同时,要规定计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确保与委托方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费用监控和管理规划设计计费涉及到大量的费用支出和收入,需要建立完善的费用监控和管理机制。
规划设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机制,确保费用的合规使用和妥善管理。
并且要对费用进行定期的监控和分析,及时调整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建设规划设计计费的质量和效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水平。
因此,规划设计机构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规划设计人员的能力建设。
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规划设计的水平和竞争力。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权保障规划设计计费是市场行为,需要在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规划设计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规划设计机构的资质和信誉管理,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六、推动规范发展和行业协同规划设计计费是规划设计行业发展的基础,需要建立健全的行业协同机制,推动规范发展。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
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用地面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 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after lashing cable lines should be straight and neat appearance. 6.2 cable head of production, fixed and identifies 6.2.1 cable and profile cutting of cables should be considered reserved,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dish cable reserve. Profile cutting point must be higher than the bottom of the cable cable sealing layer, without effects from the Terminal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
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用地面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 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1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建筑层数层高在2.20米及以上,以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包括局部楼层)层数。
分为地上建筑层数与地下建筑层数。
2.0.11标准层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3技术层(设备层)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楼层。
2.0.14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
杭州市城乡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杭州市城乡设计计费指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计计费:按照建筑面积、设计等级和建筑类型等要素进行计费。
具体计费标准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工作实际确定。
2.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按照规划用途、规模、面积等要素进行计费,具体计费标准由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道路设计计费:按照道路长度、设计等级、设计类型等要素进行计费。
具体计费标准由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绿化设计计费:按照绿化面积、设计等级、绿化类型等要素进行计费。
具体计费标准由杭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 水利工程设计计费:按照工程规模、设计等级、设计类型等要素进行计费。
具体标准由杭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费标准仅为指导性标准,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同时,还需要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建议在具体项目中咨询相关行政部门获取最新的计费标准和规定。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稿

杭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统一计算与审核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
1.0.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审核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建设用地面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2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0.3 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0.4核定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2.0.5核定建筑容积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确定的建筑容积率。
2.0.6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7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0.8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0.9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0 建筑层数层高在2.20米及以上,以楼板结构划分的自然层(不包括局部楼层)层数。
分为地上建筑层数与地下建筑层数。
2.0.11标准层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3技术层(设备层)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楼层。
2.0.14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增设的局部楼层。
2.0.15插层位于建筑两个自然层之间与建筑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的局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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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0〕431号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城乡规划设计计费,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经费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定的《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予以下发,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编制中心应结合各规划编制项目的经费核定工作的开展,及时的作出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二○一○年七月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计费标准通知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7月日印发校对人:郭雪斌联系电话:88368244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3)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三、分区规划第八条分区规划1、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最低费用不低于5万元。
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3、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以区为单位的战略规划,在分区规划基础上按50%计费。
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第九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单独编制杭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工作量已包含在分区近期建设规划中,且仅对萧山、余杭进行指导,故参考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32%计费;需分项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的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等,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总规划费用的7%计费,费用不少于5万元。
2、分城区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按下表计费,单个分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不少于20万元。
注: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年度实施计划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等编制的杭州市年度实施计划依近期建设规划的16%计费,年度实施计划最低费用20万元。
2、分城区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最低费用20万元,最高费用45万元,分城区五年年度实施计划总费用需按下表计算后乘以5的倍数:注:面积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五、详细规划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注: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
1、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基价为5万元。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①主城、副城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含分图则)。
②组团及其他地区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含分图则)。
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对控规内容的要求,各部分内容划分比例: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包括与此相关的基础研究)。
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25%。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控制要求或城市设计指导原则,5%。
④进行交通专项研究,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0%。
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15%。
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5%(深度必须能达到规划、建筑实施管理的要求)。
4、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或地块的立面景观等提升整治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万平方米。
5、因周边交通及设施布局等结构性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100%计费。
6、因次干路以下道路或次干河以下河道等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70%计费。
7、仅涉及用地功能调整,在控规完成两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3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调整,按计费标准的40%计费。
五年以上的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8、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
9、如需单独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另行计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类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日照分析、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2、公共设施类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3、园林设施类注:(1)用地规模位于区间范围内时,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含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模型另计。
六、专业(专项)规划第十三条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办法指规划导则、相关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技术规定,行业规划(管理规定)、规划编制前期研究等。
市区范围 30 万元/每个,区范围 20 万元/每个,片区范围 15 万元/每个,控规单元10 万元/每个,单元以下5万元/每个,单项委托最少5万元。
第十四条交通类规划1、综合交通规划注:(1)考虑综合交通涉及区或小区域范围,故按照人口规模计费,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2)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收取。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2、城市交通专项规划1)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按下表计费注:(1)道路交通专项规划是指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换乘枢纽、过街设施、道路系统、停车设施、BRT、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物流与运输通道等规划。
(2)主城含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五城区,副城含江南副城、下沙副城、临平副城。
(3)如仅对副城、组团或其他地区进行规划指导,该部分费用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
(4)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5)本计费未包括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如建设用地规模位于区间内,可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
2)轨道线(网)规划①1:50000以下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0.4万元/公里计费,需明确线路大致走向,需反映城镇之间的联络关系。
②1:10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0.8万元/公里计费,需明确通道控制,明确站点用地边界。
③1:5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按1.2万元/公里计费,需明确站点用地边界及主要用地功能。
④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
3、城市道路工程规划快速路: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50米。
主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40米。
次干道:按规划长度确定,宽度为规划标准断面控制线外各30米。
立交桥(跨线桥):不分立交形式,按座计算,面积按立交桥建筑边线加20米。
跨线桥地面辅道宽度超出道路部分另行按道路标准计取。
过街设施:包括地道和天桥,按处计算。
注:道路工程规划基价5万元。
4、交通影响分析或交通研究(1)一般地块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5万元/个;3~10万平方米8万元/个;10~20万平方米10万元/个;20~30万平方米15万元/个;30~50万平方米20万元/个;50万平方米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考虑公建类项目比较复杂,公建项目按照上述标准取1.2的系数。
(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 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 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 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 10~20 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 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 10 万元/个公共停车场 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杭州市都市经济圈轨道快线网规划研究1:50000以下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只能明确线路大致走向,故按0.4万元/公里计费。
1:10000地形图上进行选线时,因不能考虑站点周边用地关系,按0.8万元/公里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