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合集下载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戚建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红雨蒋朝镖来志诚【代理律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戚建荣【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经二审中上诉人确认,其认为原杭州市规划局不应对案涉工程给予规划核实确认的原因有以下六方面:一、案涉工程的绿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施工;二、案涉工程所涉道路(内部地坪等)未竣工;三、案涉工程所涉停车场未竣工;四、案涉工程的下沉式广场未竣工;五、案涉工程的围墙、临时设施未拆除;六、案涉工程的建筑垃圾未清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实际包含了绿化、交警、消防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却又归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进行审查,由于以上内容的专业性,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2 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县级临安市,设立杭州市临安区,以原临安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安区的行政区域,临安区人民政府驻锦城街道衣锦街398号。

二、临安撤市设区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市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杭州市自行解决。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0日——结束——。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删去第二十五条。

3.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五)不得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六)不得酒后教学;(七)不得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杭政函〔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的批复杭政函〔2018〕24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的请示》(杭规〔2018〕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双桥(云谷)单元(XH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版)》(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东至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南至留祥路西延线,西至西湖区界,北至东西大道及地铁二号线车辆段,总用地面积约17.18平方公里。

(二)发展目标:精心打造集生态谷、智慧谷、人文谷、创业谷、品质谷等“五谷”于一体的杭州云谷,通过5到7年努力,建成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中心和云计算技术创新、大数据运用先行区,加快推进新型高等研究学府的建设,打造智慧经济新蓝海、产学融合新样板、生态发展新标杆和城乡统筹示范区。

(三)功能定位:由云设施、云数据、云装备等构建的国家级全数字化云谷生活示范区,以大数据、云计算、高教科研资源(西湖大学)等为核心的智慧产业集群及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产业新城,以生态田园为基底构建的空间结构开放、组团分布、紧凑发展、城乡统筹的田园城市形态。

(四)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核、双廊、五组团”的结构。

一核:围绕乌龟漾形成的云谷绿核。

双廊:由方山、农田景观、乌龟漾绿核等构成的东西向生态绿廊,由农田景观、水系景观等构成的南北向生态绿廊。

五组团:单元内的五个功能组团,包括西湖大学高教智慧组团、旗舰企业组团、开放式产业集群、创新社区和生活居住社区。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公告第52号2011年6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杭政办函[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市规划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证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增强规划论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和完善,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杭州市规划区(在城市总规中确定)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利害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建设项目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条件》的申请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条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论证内容原则上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兼容性论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性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系统一的地形图。

第十二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报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及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可以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位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自然景观敏感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且用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一致的,可以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及原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建或者翻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明确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