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发展和完善上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的成绩。
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的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
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制定或调整产品价格时,对相关方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以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价格决策的公正合理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引入能够增加各方的参与度,加强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值的准确评估,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行为。
首先,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增强决策的合理性。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可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市场的反馈和需求,从而更好地调整价格政策。
听证会不仅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对话,也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对话,这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价格听证会制度有助于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被公众所知晓,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增加决策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这不仅有助于树立政府和企业的形象,也能够减少各方的猜测和猜测,减少决策所带来的争议和不满。
再次,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价格决策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受到一方面影响最为直接和迫切的群体。
他们对价格的变动具有敏感性,价格的不合理调整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通过价格听证会制度,消费者能够对价格进行监督,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决策者更加关注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滥用权力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最后,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价格听证会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平等、公平的交流平台,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己方”观点的代表的情况。
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
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3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
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
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
而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合。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旨在通过听证程序改善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听证程序流程繁琐、听证决策难以执行等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首先,听证程序流程繁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在大量投诉涉及的行政区域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时,听证程序往往难以顺利进行,耗费时间成本高,不利于公众利益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较为简洁、便捷而高效的听证流程。
其次,听证决策难以执行是另一个要面对的困境。
有时候,听证组织机构所做的决定,却无法被相关利益机构或部门依法执行,使得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完善听证决策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更有力度,加大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
最后,要加强公开透明度。
听证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公众和企业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听证程序进行全程录音、公开公示、公众纠错等方式,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简洁、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度更高的听证制度,这或许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才能使其在调节市场价格和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SWOT分析是一个常用的企业战略分析工具,旨在评估企业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因素,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参考。
下面我们将运用SWOT分析对一家公司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该公司的内部优势,发现其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制造及营销成本较低且管理流程清晰,具有获得高利润和稳健盈利的基础。
其次,分析该公司的内部劣势,发现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市场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发展缺乏创新性,研发花费较高、绩效不佳。
接着,分析该公司的外部机会,发现其产品具有可行的创新方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其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最后,分析该公司的外部威胁,发现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品牌越来越多,并对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威胁。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一)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要调价的企业在向规制机构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
递交调价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的服务区域内有广泛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公告除了包括对调价方案的简要介绍之外, 还必须说明如何从有关机构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
同时,规制机构会将接受企业调价申请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并在出版的联邦登记上进行登记。
利害关系人通常会有 25到30天的时间来对企业的调价方案提出异议。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出现对企业调价方案的异议, 企业的提案就成为非争议性案件,这时规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灵活处理, 其原则是公正和效率。
如果规制机构在 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企业的调价方案就会自动获得通过。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异议提出, 正式的公开听证会将不可避免。
这时, 企业要求的调价方案将会被暂停实施, 直到规制机构最后的裁决生效为止, 滞后期通常为 5到10个月。
(二)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在听证会召开之前, 规制机构需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通告各利害关系人。
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得到通知和参加听证。
在价格听证会召开之前都会进行公告,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参加听证会, 并且其申请总是会获得同意。
第二个问题是何时得到通知。
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复杂的数据核实和计算, 往往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 因此价格听证会的通告时间往往比其他类型的听证会的通告时间长很多。
美国联邦规制法典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 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 而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往往相对较短。
(三)价格听证参与方的确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在美国, 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方包括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探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探析摘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然建立,但是当下我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因其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公众对价格听证并没有多少认同感。
因此完善价格听证的相关制度设计显得尤为的重要。
关键词:价格听证困境完善自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首先将听证制度引入了价格决策领域后,价格听证这一民主制度在我国全面生根开花,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价格听证会的先后举行,使价格听证制度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项民主制度。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新一轮形式主义的代名词,实施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其美好的价值期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正在陷入困境。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面临的困境(一)听证透明度不够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
价格听证的公开,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方与辩论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
但是,现有的价格听证公开不充分,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做秀”的嫌疑。
具体表现在:听证会前不公布必要的信息、不及时发放相关论证材料,即使是听证代表也无法针对性进行周密的准备,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一些听证会采取封闭的形式进行,谢绝媒体采访;甚至于有些听证会后很长一段时间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有关情况,与听证会透明原则背道而驰。
(二)听证代表代表性不足1、产生的方式不明确。
由于对听证会代表的产生规定得较简单,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很不一致。
目前中国的价格听证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听证的组织者选择听证代表的自主性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各地物价局对听证会代表的选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选取标准不明。
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政府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有的地主则强调听证会代表要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听证内容比较熟悉;有的地方则没有什么具体标准,完全取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喜好。
10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摘要】价格听证制度与公众生活密不可分,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1998年《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价格听证会便逐渐进入我国法制生活。
但在价格听证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听证效果,在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发言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也引起了公众对价格听证的质疑。
本文将简述价格听证制度的来源及运行机制,并结合实际案例,围绕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国内外一些已有实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对价格听证制度完善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参加人;互联网价格听证一、价格听证制度概述(一)概念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关的行政决策以前,征求利害关系人建议和意见的一种重要行政程序制度。
简单来说,听证就是听取意见。
而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就是指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各界进行组织,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制定进行讨论的活动[1]。
其中的价格听证会是价格听证的一种主要的形式,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听证主持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代表、相关利益单位代表、消费者代表等。
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服务和商品,大多聚集在与人们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性服务,比如居民用电、燃气、自来水、交通运输、通讯、教育、医疗等方面。
(二)起源长期以来听证思想一直存在于西方国家,因此听证制度是由西方传来,但在现代程序法律意义上,听政作为的一种基本制度,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则要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观点已然成为学界通说[2]。
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逐渐深化,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等)逐渐完善了法律程序,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越来越成熟,这对听证制度法理基础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价格听证则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司法领域内最早得以应用,之后于立法领域也得以广泛应用。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引言价格是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也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市场供需的平衡与调节。
然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带来的是价格波动幅度大、价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了避免市场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导致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失灵,一些国家对价格实行了政府管制,其中包括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指的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限制时,要在商定的价格生效前,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确定和发布价格。
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是围绕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的,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天然气、水利等,以及一些敏感产品如医药、化工原料等。
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提高透明度价格听证会公开、透明的过程能够提高市场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借助听证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能够清晰地了解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构成、分配规则、竞争状况等信息,从而科学、公正地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维护消费者权益价格听证制度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消费者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程度,听取消费者的声音以及意见,从而在制定价格政策时能够更加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平衡利益关系价格听证制度能够使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之间构建起更多元化的协商平台,促进各方面的公正和平衡,使政策制定能够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过于偏向特定方向的政策制定。
在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议价和决策过程中,听证会能够公开透明地处理利益分配问题,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发展。
价格听证制度的不足价格听证制度虽然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程序上可能存在不公在价格听证的实质过程中,每一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往往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不同议价方在听证会上的不公现象。
特别是在一些较为重要的项目或者领域中,政府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影响了议价的公正性与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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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
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新闻背景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
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
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
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
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
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1]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
[2]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详细规定了听证会的具体操作细节,使得价格决策听证有具体章程可循。
但是,根据各地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有许多不便操作之处,于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并于2002年11月22日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价格听证办法》)。
至此,我国全国性的价格听证制度全面建立。
[3]价格听证制度的成立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差距的,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
“逢听必涨”令人闻“听”色变。
价格听证会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公众对听证会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怀疑。
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是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着缺陷,本身不够完善,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1、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4]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
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
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2、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5]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但是《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这样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令人怀疑。
3、听证会中公众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不明,代表性不足,发言时间受限,公开性不够,专业性程度偏低,组织化程度和参与效能不高。
价格听证会是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定价博弈的平台。
保证听证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听证办法也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价格听证会一般只举行一天就结束。
在这短短的一天时间之内,扣除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到场人员等所占用的时间,代表的发言时间就很短。
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就遑论对价格行政决策的影响。
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
同时,在参与听证会方面,社会公众是一个分散的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这不仅分散了参与者讨论的主题,降低了参与过程的效率,也使社会公众对垄断集团的对话能力下4、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
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也不具有事实信息。
这样,在各方代表能否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的前提下,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倘若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5、听证记录对决策结果的作出没有约束力。
听证记录记录了听证会的实况及对听证会上所提出的各种证据和所发表的各种意见。
我国《价格听证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是对价格听证记录的规定,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听证记录对价格决策的约束力,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无须依据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作出,只需“充分考虑”即可。
6、价格听证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价格听证是听证会各方利益的博弈,因而难免各种争议的发生。
听证过程中的争议都应当适时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无论是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还是确保听证的公开施行,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代表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救济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
[6]针对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给出几点建议:1、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
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建立起以非正式听证为主导、正式听证为补充的梯级听证制度。
首先非正式听证不需要展开充分的辩论和高度司法化的程序,但仍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比如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公布听证材料,采取非正式蹉商、会议咨询、网上互动等方式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要进行登记并在媒体上公开,供社会公众互相讨论,关键还要进行回应,说明各种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
其次是建立并适当应用正式听证制度,对非正式听证中社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预期调定价对社会公众生活、社会安定稳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就要召开正式听证会。
[7]2、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价格听证主持人队伍。
依法赋予价格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一方面确保其独立、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保证充分发挥其作用。
3、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
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4项内容。
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4、完善信息公开,推进“阳光听证”。
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公共管理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透明度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
5、明确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为了避免听证会走过场,必须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政府应依据听证笔录做出价格决策。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引入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或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否则,行政决定无效。
6、完善价格听证的保障与救济机制。
为避免价格听证流于形式,要依法确立价格听证的救济与保障机制。
结合我国情况,原则上,除了设置行政复议等解决途径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还应依法确立价格听证专项费用支出保障机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民众对特定价格决策的直接参与,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价格决策机关的权力。
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价格具体听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将民主参与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1] 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8日朱宁宁《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价格听证制度遇信任危机》[2] 丁煌. 听证制度: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J]. 政治学研究,1999(1):57[3] 付宇程北方经济2010年第18期《公众参与视野下的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困境》[4] 郑礼招2010年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fjwjj/jgyjs/fjwj/webinfo/2010/12/1291791572634301.htm[5] [6] 论文网在线浅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7] 郑礼招2010年福建物价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fjwjj/jgyjs/fjwj/webinfo/2010/12/1291791572634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