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夫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睦,并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规定,还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内容涉及到家庭、婚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也牵扯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问题。
因此,婚姻法的内容必须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以维护家庭稳定、倡导家庭伦理、实现家庭和睦、推崇家庭美德、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平等权利为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婚姻法制度的基石。
二、婚姻自由对于成年人,有权通过自由地结婚与离婚,而且国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非法行为。
三、家庭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以及对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共同的责任。
在夫妻双方有必要共同协商事项时,应以共同协商形式进行,此外,对下一代也需传承社会主义先进文明。
四、平等权利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特定性别的监收宰制均应当制止,包括宫刑、家庭暴力等相关情况。
五、财产权益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继承权,要主张继承对等共享的原则,对遗产的多少和具体内容应当公开透明。
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规范也有相应的法律适用。
六、离婚问题婚姻法给予夫妻双方确定结婚的自由,同样也赋予了离婚的权利,但离婚必须遵从着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七、子女抚养对孩子的监护和扶养应是由父母双方基本完成,父母对于孩子应当负起维护与保护的责任,保护孩子的利益和成长。
以上几个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一个婚姻家庭都应该遵守的。
婚姻法的修订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监护人的确定、财产分割的规定等内容。
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婚姻登记是最重要的环节。
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合法结婚的前提,而离婚登记则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条件。
此外,监护人的确定以及监护权的规定也是婚姻法修订的重点。
请简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对婚姻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律要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愿原则: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的,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行为都是无效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婚姻自由、平等的观念。
2. 忠诚、守信原则:婚姻是一种忠诚、守信的关系,婚姻当事人应互相忠实、互相信任,共同维护婚姻中的亲情、友情、爱情。
3. 平等原则: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无论男女,都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益。
4. 父母子女责任原则:婚姻当事人对子女应当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共同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5. 稳定婚姻原则:维护婚姻的稳定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不可调和的婚姻破裂,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6. 保护弱势一方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等问题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简要概述,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婚姻的自由、平等和稳定,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促进婚姻关系的和睦与发展。
我国婚姻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为了确保婚姻制度的健康运行,我国制定了婚姻法。
婚姻法是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下面将介绍我国婚姻法中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自愿、平等、协议,男女双方一方申请离婚的,应当准予”。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必须基于自愿,任何形式的婚姻强制和包办是违反婚姻法的。
双方必须真心相爱,自愿选择结婚,并能够自主决定婚姻的形式和内容。
二、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平等原则,夫妻在经济、家庭决策、育儿、家务分工等方面应该平等相待。
三、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婚姻法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的利益和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抚养权的判决。
四、保护妇女权益原则我国婚姻法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有特别重大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这一条款保护了妇女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的问题时,妇女一方有权离婚,并且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财产和经济补偿。
五、诚信原则我国婚姻法倡导诚实守信原则。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结婚应当真实,不得隐瞒重大事实,不得作伪证”。
结婚时,双方应当如实告知个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与婚姻关系相关的重大事实。
这一原则保证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保护私密权原则我国婚姻法重视保护夫妻双方的私密权。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不得非法查、扣、购、毁另一方的信件、日记、账簿等个人和独立的财产和物品”。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尊重对方的隐私,不得非法侵入或侵犯对方的私人物品和信息。
总结起来,我国婚姻法中的几项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诚信原则和保护私密权原则等。
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涉及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婚姻的司法保护,以确保婚姻生活的顺利进行,并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
婚姻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忠诚、互助和保护等。
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平等。
平等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该彼此尊重、充分沟通,并共同决定家庭事务。
法律应该保障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禁止男女双方进行歧视和虐待。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自愿。
婚姻是基于自愿和自由意愿的合同关系。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进入婚姻关系。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忠诚。
婚姻是建立在爱和信任的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忠诚和互助的。
婚姻法应该保障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和信任关系,并对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进行惩罚。
婚姻中的不忠行为不仅会伤害对方的感情,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互助。
婚姻关系应该是互助的,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照顾家庭和解决家庭问题的责任。
法律应该保障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协作,确保他们共同面对家庭困难和挑战。
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非常重要。
法律应该对家庭暴力、家庭纠纷和婚姻破裂等问题进行保护和调解。
对于无法修复的婚姻关系,法律应该提供离婚和分居等解决方案,以保护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忠诚、互助和保护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并保护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
保护和强化这些基本原则,是促进婚姻和家庭幸福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基础婚姻法

法律基础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设立、维护和解除的法律规范。
作为法律基础,婚姻法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权益。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的起源和发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婚姻法的实践应用。
一、婚姻法的起源和发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也因此以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被创造和完善。
最早的婚姻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规和习俗,如古代中国的《礼记》、印度教的《吠陀经》等都包含了关于婚姻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逐渐演化成为一套相对独立且规范明确的法律系统。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由原则:婚姻法保障成年人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和结婚,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忠诚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并保持婚姻关系的真实和持久。
4. 亲子原则:婚姻法保护和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子女权益,确保子女享有父母一致的抚养和教育。
5. 公平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并共同享有家庭财产。
三、婚姻法的实践应用1. 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婚姻登记,获得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和权益保障。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制定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分割、家庭责任等事项。
3. 抚养和教育: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4. 婚姻关系维护:婚姻法提供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和法律保护,如夫妻感情破裂时可以申请离婚、夫妻间发生家暴时可以申请保护等。
在婚姻法的实践应用中,尽管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各项权益和义务,但还是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
例如,离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议等。
此时,法律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是必要的,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法律基础在婚姻关系的规范和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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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本人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社会结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
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人类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
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
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
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法(marriagelaw),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迄今为止,婚姻既是人类完成自身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以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同时也男女实现爱情,享受性爱及天伦之乐的极佳的精神寄托场境。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
“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
”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之下。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中凸显无疑。
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
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
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
作用。
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残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比如,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挠当事人离婚等等。
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婚姻自由的原则。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
婚姻契约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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