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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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岗位职责

监察员岗位职责

监察员岗位职责引言概述:监察员是负责监督和检查某一特定领域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角色。

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涵盖了许多方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察员的岗位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工作发展1.1 监察员需要定期对工作发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1.2 监察员需要采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作发展进行分析和评估。

1.3 监察员需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发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二、发现和解决问题2.1 监察员需要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2 监察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商议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2.3 监察员需要跟踪问题的解决发展,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培训和指导工作人员3.1 监察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3.2 监察员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监察员需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和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监督计划4.1 监察员需要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

4.2 监察员需要根据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活动,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4.3 监察员需要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维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5.1 监察员需要秉公执法,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5.2 监察员需要对监督对象的工作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5.3 监察员需要与监督对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监察员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承担着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监察员的岗位职责。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11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选拔、培训、任命、履责、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任职前的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和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标志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劳动保障事业;(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五)经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任职前培训合格;(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文化程度。

(七)本办法实施后新录用或调入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的,应当具备本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应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补充,可以从劳动保障系统内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其进行政治素质、思想作风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整体素质。

第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初任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和《劳动保障监察证》有效期期满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换证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

落实的得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汇报的得分;瞒报、谎报的不得分 按时上报得5分,漏报1次扣2分,迟报1次 扣1分 每少1篇扣0.3分
未备案的不得分


障部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5分;工作人员受表 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当地党委、人大 (电视、广播、报刊)正面宣传报道的依次加5分、4 加5分、3分、1分 (警告除外)的,每处罚一起加0.5分,最高不超过 障监察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加5 ,加5分
4 3 3 4 3 4源自3553
3





加 项
1、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5分;工 2、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当地 3、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市)级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正面宣传报道的 4、向部级、省级、市级部门报送信息被采纳的,依次加5分、3分、1分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较有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警告除外)的,每处罚一起加0.5分, 分 6、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 目 7、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建筑业推广到其他行业的,加5分 8、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加5分 9、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加5分 10、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县(市、区)指导有力,经省评价小组认定,可加1—5分 1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其它突出成绩或工作创新的,经评价小组认定,可加1—5分 12、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查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或查办不力的,每件扣5分 分 目
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设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1. 坚持法治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

2. 严格执行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越权行事,也不得推诿责任。

3.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及时处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 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监察行为,提高监察效率。

7. 保持公正中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保持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公平。

8. 保密工作: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范本(2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范本(2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范本一、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1. 充分了解本地区劳动保护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监督检查的计划和方案。

2. 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重点企业,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1. 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重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审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 监督重点企业开展劳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 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法律义务。

4. 检查劳动者劳动条件和待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劳动保护问题1. 协调企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制定解决劳动保护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2. 为劳动者发声,协助解决个案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提供劳动保护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4. 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宣传劳动保护知识1. 指导工会宣传部门开展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

2. 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指导。

3. 鼓励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

五、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1. 提出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建议,推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 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提升监督检查效能。

3. 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工会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良好工作机制1. 加强与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

2. 组织与重点企业的定期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并提供解决方案。

3. 定期召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七、自我提高与学习1. 关注国内外劳动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员员工守则

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员员工守则

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员员工守则
1、服从指挥、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上班时间统一着制服,佩戴胸牌,车辆按统一标准装备,不得擅自改动。

3、工作报告非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上报。

4、在工作时,不得与工作对象吵架或打架。

5、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6、请假应提前申请,如有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上班后2小时内向队长申请,并在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7、协调员旷工期间,扣除旷工日午餐费、交通费补贴和当日工资。

8、事假期间,协调员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补贴,并扣除事假日工资。

9、病假期间,协调员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补贴。

10、违反本守则,经教育后再犯的,将按《协议书》第五条第4款解除《协议书》。

11、协调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当即与之解除《协议书》:
1)连续旷工或假病假3天,一年内累计达7天的;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或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达15次以上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度的;
1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队长审批,超过一天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13、本守则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3篇)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 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3. 勤奋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4. 严谨细致,高效务实,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 负责受理和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3. 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负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 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要权限:1. 查阅、复制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2. 调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3.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4. 对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5.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6. 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受理投诉举报程序:1.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并告知投诉举报人;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4. 对立案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

第七条监察检查程序:1. 制定监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和时限;2. 按计划开展监察检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表》;3.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八条调查处理程序:1.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2.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报告》;3. 对调查结果,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4. 对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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