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审计师行业中的关联交易审计与利益冲突解决

审计师行业中的关联交易审计与利益冲突解决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交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交易,这些关系可以是经济、管理或家族上的,而这种交易也往往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
作为审计师,在关联交易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利益冲突,并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本文将探讨审计师行业中的关联交易审计与利益冲突解决的问题。
一、关联交易审计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审计是为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由于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企业往往倾向于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利益,导致财务报告呈现出不准确的情况。
审计师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当行为,增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二、关联交易审计中的利益冲突解决1.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由非关联交易方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
这样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减少利益冲突的发生。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就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3.进行风险评估和确定审计程序:在进行关联交易审计时,审计师应该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程序和测试范围。
通过了解和分析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和可能的风险,审计师可以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加强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审计师应该加强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干扰,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关联交易审计的挑战与对策关联交易审计中存在一些挑战,这要求审计师具备更强的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尊敬的董事会各位成员、监管机构、公司股东:我很高兴地向大家报告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我们的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由五名独立董事组成。
我们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它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
经过近三年的坚持努力,我们委员会已经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核和评估。
以下是我们的工作成果和亮点:一,加强内部控制我们委员会坚持推动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财务舞弊、资产侵占、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
我们通过提供培训、设立监控机制、规范流程等方式,帮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审计报告及时提供我们委员会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审计完成后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我们还就公司拟定的财务计划和业绩报告,向董事会提供了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监控外部审计我们委员会高度重视外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严格监督审核过程。
我们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得到充分保证。
四、查实财务不正当行为我们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情况,发现并查实了一起关于员工私自挪用公款的不正当行为。
五、建议公司加强公告披露我们委员会就公司的公告披露情况提出了建议,要求公司尽快完善公告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六、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我们委员会始终坚持对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升,如定期进行委员会评估和培训,确保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保障。
同时,我们还向董事会提供了制度完善方案,建议对现有制度加以改进。
总之,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我们始终致力于保证公司资本市场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化运行。
我们将继续按照职责与使命,不断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财务报告准确完整,使公司运行更加健康、长远。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范文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1. 背景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或者利益相关的各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潜在影响。
因此,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针对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公司”)开展,旨在评估被审计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的合规性,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改进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 分析2.1 关联交易政策与程序分析首先,我们对被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政策与程序进行了分析。
根据相关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公司已制定了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流程和责任分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政策执行不严格:有部分员工未能遵守相关政策要求,在未经批准或未按程序执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关联交易;•政策更新滞后:由于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被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政策并未及时进行更新,未能覆盖新出现的风险点。
2.2 关联交易披露与信息公开分析其次,我们对被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与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分析。
根据相关文件和公开信息,被审计公司在年度报告等披露材料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披露,但存在以下问题:•披露不全面:被审计公司在关联交易披露中存在缺漏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供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评估风险;•投资者教育不足:被审计公司未能充分向投资者解释关联交易背后的合理性和风险点,导致投资者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误解。
2.3 关联交易风险评估与控制分析最后,我们对被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评估与控制情况进行了分析。
通过梳理关联方及其背景、交易金额及频次、市场价格等数据,并结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我们发现以下问题:•高度依赖关联方:被审计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过于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某些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导致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较高;•价格不公允:部分关联交易涉及到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导致被审计公司利益受损;•控制措施不完善:被审计公司在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时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如未能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缺乏独立性的决策机制等。
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

XXXXXXXX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计划XXXXXX公司董事会:为提高关联交易的审查审批效率,切实加强XXXXX对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以及X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以规范发展、合规披露为主要工作目标,特制定2020年风险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计划,现报告董事会,请予审议。
一、完善组织架构,抓好统筹协调。
为着力防控关联交易风险,确保本行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行全体股东及本行客户的利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确定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委员:XX委员:XX 田X XXX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风险合规部,由风险合规部总经理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合规部门为具体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各支行、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风险控制。
(一)加强关联方名单动态更新,夯实合规管理基础。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实质上构成关联方条件,但又不包含在名单中的,按实际认定为关联方,以便完善名单。
2020年,本行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
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及会计准则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对于内部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相关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的更新,要求各支行、部室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内上报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风险合规部按季根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以及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
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
(二)完善报备与审批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公司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室、资产财务部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审计与风控方面的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执行情况反馈等。
法务合规部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合规方面的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合规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
董事会秘书室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事宜。
其他职能部门需对上述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农商银行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农商银行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自2022年2月28日至11月13日,对我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现简要通报如下:
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基本能够满足目前业务发展与管理需要;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作为专职的关联交易管理机构,机构与人员组成符合监管要求,定期召开会议且按要求实施回避,会议材料完整,贷款类关联交易均能及时上报备案,履职情况较好。
本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个别制度条款不健全,部分关联交易台账基本信息错误,有的关联贷款资料中未披露关联关系,个别员工未执行业务回避制度等。
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DEC.JB.2008-008B 1总则1.1 为完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决策职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1.2审计与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财务报告、内控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与审核,并向董事会报告。
2 人员组成2.1审计与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超过半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该等会计专业须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2.2审计与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审计与审核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审核委员会会议。
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4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聘会计师(即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与审核委员会的成员:2.4.1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2.4.2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2.5审计与审核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2.1条至2.4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补足委员人数。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日益凸显。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资产以及合同等交易。
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市场公平竞争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监管不够完善。
目前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范》等法规虽然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一定的监管,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足,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违规交易。
其次是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关联交易中存在操控价格、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面对上述问题,完善对策需要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自身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建设,弥补制度漏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抽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审核力度,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自身也需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操作规程,规范相关交易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要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问题及完善对策,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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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2010年,本行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诚信、公允、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不断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在确保本行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本行业务的发展。
现将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2010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共2次。
先后审议通过了7大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三年交易上限、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关联授信、同西班牙对外银行(以下简称“BBVA”)合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等关联交易重要议案,会议情况具体如下: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内容二届五次 2010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二届七次2010年8月6日1.关于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2.关于部分持续关联交易设立上限有关事宜的议案3.关于聘请H股方面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报告期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敦促有关部门对授信和非授信两大类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按月、按季向委员会报备。
同时,按照不同监管规则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和认定,实现对关联方的分类管理。
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委员会独立高效运作,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和整体股东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010年,本行严格遵循两地监管要求,从加强制度执行、做好流程梳理、推进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关联方、关联授信、非授信关联交易三大模块,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信金融平台的协同效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一)实现关联方的监管差异化管理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关联方的差异化管理。
通过向主要股东发函、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自然人关联方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要求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动态管理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关联交易业务的合规性。
1.实现关联授信流程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关联授信的发起、认定、履行程序、放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全行关联授信的监督、培训、报告、协助履行议案审议及后续披露,并协助各部门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负责关联授信项目的逐级审批和关联授信议案的发起。
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关联授信提款情况、贷款变动、资产质量监测和数据报备等。
各部门各尽其职,确保授信类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2.把好关联授信审批风险关。
本行所有关联授信业务统一上收总行审批,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在项目分配环节,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识别;在项目审查环节,对关联交易项目进行反复确认;在信审会审批环节,所有信审委委员再次甄别项目是否为关联交易,防止遗漏。
报告期内,关联授信均提供担保条件,交易条件不优于本行同类授信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3.强化关联授信贷后管理。
本行一贯重视关联授信的贷后管理和监测。
及时将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的关联方名单录入至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专业系统“天信”系统,以加强对股东关联方的有效识别。
同时,通过“天信”系统对授信情况进行监测,防止授信超过风险集中度监管指标,确保全行关联授信数据不超过监管上限。
(三)完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1.统一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判定。
针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创新速度快、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本行编写了《关联交易产品手册》。
通过对全行业务产品特征、主要当事人、可能的关联方和业务流程的梳理总结,进一步统一了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标准,确保本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2.加强日常交易数据报备工作。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行于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确保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合规。
三、关联交易情况的统计与分析2010年,本行审议了给予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和七大类非授信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申请两项关联交易议案。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相关交易进行审议,并就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申请事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确保了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诚信、公允和一般商业条款原则,定价上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1,671家关联法人。
本行主要法人股东为中信集团和BBVA,分别持有本行61.78%和15%的股份。
两家股东及其联系人构成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本行关联法人具体如下:单位:个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数目 境内其中:银监会口径 1,299上交所口径 1,299国内会计准则口径 1,328境外联交所口径 1,646全口径全口径关联方 1,6712010年末,本行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关联自然人在报告期内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经审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自然人贷款折合人民币为0.26亿元。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1.授信额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对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为79.67亿元人民币,占资本净额的5.36%;对BBVA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BBVA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19.75亿元,占资本净额的1.33%;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占资本净额的6.68%。
上述指标均未超过银监会规定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15%、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总数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监管上限。
2.授信集中度在坚持合规经营的指导原则下,本行信贷管理环节加强了审慎经营、审慎审批、审慎放款审核的合规性管理,本行关联授信风险集中度持续下降,进一步优化了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了关联授信业务的政策性风险。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对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21.12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余额16.35亿元人民币,表外余额4.41亿元人民币,其他余额①0.36亿元人民币;对BBVA集团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3.69亿元人民币,其中贷款余额2.41亿元人民币,表外余额为零,其他余额1.28亿元人民币。
从整体上看,本行对关联方贷款规模占比小,且关联贷款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本行判断现有的关联贷款对本行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授信质量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不良率为0.64%。
其中,股东关联方贷款不良率自上市以来一直保持为零。
关联方授信质量优于全行授信平均质量。
①其他余额的统计口径包括:同业拆借、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暴露账面值、持有债券实际账面余额,以及承销包销债券实际账面余额。
此外,本行严格履行披露与审批程序。
上交所方面,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及时履行披露程序;报告期内未发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信类关联交易。
联交所方面,日常业务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授信类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符合豁免审批、披露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情况1.中信集团关联公司中信集团是本行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61.78%的股份。
根据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2010年8月11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了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如下:(1)与中信集团签订了《财务顾问咨询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技术服务框架协议》、《资金市场交易总协议》,设定了2010至2012年末的各年度交易上限。
(2)与中信集团续签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投资产品代销框架协议》、《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和《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设定了2011至2013年末的各年度交易上限。
上述各项协议中,《信贷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预测年度上限因超过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5%的上限,故提交本行于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获通过。
其余预测的年度上限均未超过联交所上市规则14.07条有关百分比率5%的上限,因此仅需符合联交所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豁免独立股东的批准。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公司发生的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类交易金额为0.10亿元,投资产品代销类交易金额为0.90亿元,资产托管类交易金额为0.40亿元,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类交易金额为0.11亿元,技术服务费用类交易金额为0.26亿元,信贷资产转让类交易金额为0.50亿元,理财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1.27亿元。
资金市场类交易按交易净损益计算为5.81亿元人民币;按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算为0.10亿元人民币(计入资产)、0.46亿元人民币(计入负债)。
上述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年度获批上限,具体见下表:单位:人民币亿元项 目 计算依据 获批上限 2010年发生额 是否在获批 上限内第三方存管手续费 手续费收入 0.85 0.10 是投资产品代销手续费 同上 0.98 0.90 是资产托管服务手续费 同上 0.43 0.40 是 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手续费同上 0.77 0.11 是 理财服务费用 同上 26.5 1.27 是技术服务费用 费用支出 0.616 0.26 是信贷资产转让 转让规模 4150 0.50 是交易净损益 11.00 5.81 是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42.00 0.10 是资金市场交易费用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42.00 0.46 是2.BBVA集团关联公司BBVA是本行战略投资者和主要股东。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15%的股份,根据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行与BBVA集团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本行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行于2009年与BBVA签署的银行同业交易总协议,本行与BBVA集团关联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银行同业惯例及一般商务条款进行银行同业交易。
上述交易没有固定的价格或费率,对特定类型的交易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的交易对手方一般采用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