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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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施行日期】200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及《许可条件》,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改革,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压力容器壳体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措施等按照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委托加工的压力容器壳体质量由委托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壳体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冲击试验结果(有要求时)和无损检测结果等。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锅炉部件制造(一)A级锅炉部件。

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87关于印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9•【文号】劳锅字[1992]12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劳锅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部在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超高压容器;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条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工作,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7、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锅炉,还须提供:
8、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9、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0、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1、热膨胀系统图;
额定蒸汽压力≥9.8MPa的锅炉,还须提供:
12、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13、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要求申报技术资料
依据: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特设处盖章)

1、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有关建筑距离图纸
2、锅炉房工艺系统图
压力容器安装平面布置图(加油站、LPG站、LPG储存等场站适用)
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

安装合同

安装施工工艺文件

进口设备须提供相应《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省所或国家特检中心出具)

安装技术质量管理、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其他必需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4、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如有);
5、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
6、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原始技术资料:
1、压力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管图;
2、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7•【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却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0•【文号】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与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锅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生产(一)过渡要求。

2013年6月1日前已签订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规程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锅炉,可以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执行合同、继续制造及出厂安装。

2013年6月1日起,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新锅规执行。

符合原规程的锅炉设计文件,在新锅规实施后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新锅规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属于6月1日前已签合同和继续完成制造的除外),并对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修改的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但材料代用按照新锅规2.4执行,不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质检特函〔2010〕66号附件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也不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二)T形接头的连接。

在执行新锅规3.7.2时,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其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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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质监[2003]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1999.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

现决定将《关
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6日深质技监[1999]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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