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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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评审表

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评审表
审查结果
情况和问题
满足
部分满足
不满足
25
材料控制
有材料验收的规定;
材料验收时,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和有效性的核查、对材料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验及记录(检验项目、抽查数量、执行标准等)
26
有与产品制造范围相应的材料复验的规定;
须复验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抽样数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材料复验的理化试验的项目、试样的数量、形状尺寸、加工质量、执行标准、试验记录和报告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8
有焊材订购、验收、入库、保管、烘干、发放、使用、回收、回用的管理规定并按其实施,焊材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9
焊机、滚轮架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焊机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按规定进行接(纵缝的延续、模拟环缝)以及试验项目、方法、记录和报告、试样的数量、形状尺寸和加工质量等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工装、模具的设计、加工、验收、使用和维修等的质量控制程序及实施见证资料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评审表
报告编号:
序号
要素
审查项目及要求
审查结果
情况和问题
满足
部分满足
不满足
35
焊接控制
有焊工培训资格评定及记录的管理办法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受压元件之间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连接的每个焊接接头均由有相应合格项目的持证焊工施焊,且有焊工标记和记录(有管理规定并实施)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实施情况评审表
报告编号:
序号
要素
审查项目及要求
审查结果
情况和问题
满足
部分满足
不满足
11
文件和资料控制

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Edition4 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8年9月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合理选用对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对一些有使用经验能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专用材料,我国压力容器标准均予以列入。

对需进行评审后方可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材料,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技术评审。

经多年的评审实践总结,结合中国现实的技术发展情况,通过相应借鉴“ASME规范对批准采用新材料的导则”的内容要求(第II卷附录5-强制性附录)及欧洲规范EN13445的相应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工作,使本工作更有序进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总结“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本“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分以下几个部分:1.总则及适用范围;2.评审方式3.技术评审程序;4.技术评审证书;本管理办法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总则及适用范围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9条、2.10条的规定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0条、2.11条的规定,以及相应锅炉规程的规定,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锅容标委”)承担实施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的技术评审工作。

为规范技术评审工作,特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用新材料的技术评审。

对于已列入GB150标准或锅炉标准的材料,由于成型方式不同而需要评审后方可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及换热器的相应产品(如焊接钢管),其评审的方式及程序亦按本办法,需要申请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参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或协商。

2.评审方式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技术评审为专家委员会评审方式。

由锅容标委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以召开评审会议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国家局文件203号144号

国家局文件203号144号

(一)对压力容器制造品种范围的限制 1)、对A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的高压容器,只 需注明单层高压或多层高压。如A1、A1(限多层 高压)或A1(限单层高压)。 2)、对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不加注明的 为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如A3;只压制球壳板 或封头的,分别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或“仅 限封头压制”,如A3(限球壳板压制)或A3(限 封头压制);若既具备球形容器现场组焊资格, 又具备球壳板或封头压制资格的,则注明“含球 壳板压制”或“含封头压制”,如A3(含球壳板 压制)或A3(含封头压制)。
(b)热处理及卷板机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1级压力容器 制造单位中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 设备的内容调整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 要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热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的A2级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卷板机条件的内容调整为:压力容器制 造企业应当具备与主要产品相适应的卷板能力。如卷板能 力不能满足个别产品的要求时,可委托分包方进行,但筒 体纵焊缝焊接工作应当由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完成。 属上述情况的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当提供相应 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B、关于许可条件 (a)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 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 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 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 无损检测人员和以上资格人员。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中规定的1级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R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的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无损检测证书4 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文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目录1.鉴定评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鉴定评审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鉴定评审安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评审准备工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现场鉴定评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题整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意见反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联系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下称《安全法》)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八大类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许可制度。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1.引言1.1 为了规范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的工作程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

1.2 本《评审指南》明确了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初次取证、取证后增项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1.3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由我院承担的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鉴定评审工作。

2.评审依据2.1 D级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及本《评审指南》的编制以下列法规和标准作为评审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3) 制造单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所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4) 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通过的企业标准或国外标准;(5) 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7)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2.2 本《评审指南》引用的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评审指南》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引用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3.1 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评审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取证评审、增项评审以及换证(及增项)的评审。

3.1.1 取证评审取证评审是制造单位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组对制造单位进行评审。

3.1.2 增项评审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若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增项申请,由评审机构进行增项评审。

只有在新产品的增项评审合格后制造单位才能生产。

3.1.3 换证(及增项)评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

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在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的评审。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 、 、 、 个制造许可级别。 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 门)。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 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个 是否受理申请 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 《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 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 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 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 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 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国质检特函〔 〕 号关于印发《 号关于印发 规则(试行) 监控工作要求》 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1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 ,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通则

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通则

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通则一、总则承压类特种设备是指在正常使用时,内外压力均大于零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为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实施和评审通则至关重要。

本通则旨在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鉴定评审工作,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制造1. 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承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制造单位应对原材料、工艺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控制,保证产品质量。

3. 制造单位应对承压设备进行清洗、除锈、打磨等处理,确保设备表面无缺陷。

4. 制造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和检测数据,确保设备质量。

三、安装1.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装资质和施工能力,根据工程要求对承压设备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安装单位应对承压设备的管道连接、支撑架、阀门、压力表等配件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安装质量。

3. 安装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试压和泄漏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改造1. 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改造资质和技术实力,对承压设备进行改造前应制定改造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改造单位应对承压设备的结构、材料、焊接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测,确保改造后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改造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改造后的设备进行试验和许可检查,确保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维修1. 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和技术能力,对承压设备的维修工作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维修单位应对设备的损坏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3. 维修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鉴定评审1. 鉴定评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对承压设备进行鉴定和评审前应充分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历史记录。

2. 鉴定评审单位应对设备的结构、材料、使用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测,出具鉴定和评审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国质检锅[2003]1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的提出(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www.aqsiq.gov.cn)一式两份;(二)工厂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七)工厂质量手册;(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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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

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基本条件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 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 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4.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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