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 业务指引(暂行)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时,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第三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开展销售业务前,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香港管理人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指定TA”)、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手续。
同时,香港管理人应授权内地代理人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由内地代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
第四条已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向本公司提交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参数配置申请材料。
第五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
以间接方式接入的,本公司视通过相关间接传输实体送达的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为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有效业务数据,并据此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司送达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至相关间接传输实体即视同送达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第六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对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公司不对接收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账户业务第七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可由内地代理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以下简称“名义持有人”)。
TA清算及FA清算精选全文

1. 传真赎回款指令(货币和7日盈的赎回款金额需与新意清算系统导出的赎回款金额核对无误后 再传真赎回款指令)并与托管行核对指令
2. 检查是否有非DVP交易到期应付或应收款项,出具相关划款指令 3. 确认当日定存事宜 4. 处理提前上划的直销款,跟踪当日进出款 5. 处理交易指令
1.检查T+2清算基金的中登TA数据两次确认数据是否有差异—FOS系统
3. 制作FOS头寸核对表
1. 回滚FOS系统中登一次TA确认数据后导入中登二次TA确认数据
2. 导出交收管理表、银行间回购信息查询表、交易所回购信息 表、申购赎回查询报表
清算组 托管行 核算组
托 管 户
认购款 申赎轧差款
定期存款
交易款
认购户
基金清算户
定存户 中债登结算户 上清所结算户
托管费、管理 费、销售服务 费
分销款
分红款
基金经理
基金清算户
轧 差 交 收
托管户
交易部 托管户网银
中债登,上清所系统
划款指令系统
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
Edoc系统
FA日常业务流程图-资金
TA
FA
清 算
TA
TA清算处理简要流程
应
收
款
核
系 统 直 销 系 统
新
确
意
生
认
资
成
应
金
交
收
清 算 系 统
收 指 令
应 付 金 额
划 付 处 理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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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账直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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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付 款 划
记 账
行总 存清 款算 余、 额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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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私募基金代销准入实施细则

XX公司私募基金代销准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经纪业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促进分支机构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健康发展,防范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含私募FOF),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
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提及代销私募基金业务,均指经纪业务事业部所属分支机构开展的代销私募基金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对经纪业务代销私募基金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私募基金进行准入评审。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财富管理中心1、财富管理中心作为公司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统筹部门,负责分支机构代销私募基金的引进、发起评审、组织销售、持续服务等工作,确保分支机构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2、负责对拟开展代销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并提起公司产品评审流程。
(二)研究发展中心1、研究发展中心为公司金融产品风险评审部门,负责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体系;2、在产品评审过程中独立履行以下职责:根据《XX公司金融产品管理人评估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分;根据《XX公司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对代销私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三)合规部1、对私募基金代销准入相关制度、新销售产品、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2、对私募基金代销合同进行审查;3、组织开展对代销私募基金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监督检查。
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首先,基金公司与银行签署基金代销合作协议,确定代销的基金产品、销售渠道、销售期限等相关事项。
接下来,银行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如柜台销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客户推介基金产品。
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客户投资基金后,银行将客户的投资款项划转至基金公司的指定资金账户。
同时,银行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投资金额等相关信息传输给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收到客户的投资款项后,将资金存放至托管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托管银行是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负责基金的资金托管、结算等工作。
基金公司需要与托管银行建立信托关系,并签署相关协议。
基金公司将客户投资资金委托给托管银行进行管理。
托管银行收到基金公司的委托后,会对客户投资资金进行核实并确认。
确认无误后,托管银行会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入基金公司的账户,并将交易凭证等相关信息传输给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收到托管银行发来的资金结算信息后,将资金清算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并进行核对。
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会每天进行资金结算操作。
最后,基金公司将已清算的资金划转至指定的账户。
同时,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投资份额,将相应的基金份额划入客户的基金账户中。
整个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的关键环节是资金的划转和结算。
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托管体系,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同时,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操作。
总之,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是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
通过合作,确保了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基金投资的顺利进行。
银行作为销售渠道的角色,负责向客户推介基金产品,并进行资金的划转和结算工作。
基金公司作为产品提供方,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最大化。
托管银行则负责基金的资金托管和结算,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托管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银行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操作。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清算原则第二条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清算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三级清算模式,一级清算交收在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总部之间进行;二级清算交收在公司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进行;三级清算交收在各营业部和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金结算实行“全额交收”和“净额交收”相结合的原则,其具体结算方式以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则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与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划拨,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封闭运行。
公司总部与各营业部之间的资金交收通过营业部在总部的二级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营业部客户开放式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公司总部并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三章总部集中清算流程第五条开放式基金总部清算流程一、准备基金清算文件公司信息技术部接收各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清算数据并存放到指定目录下。
二、基金清算处理公司清算部清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放式基金清算业务,核对无异常后,打印报表作为公司清算部资金交收的原始凭证。
三、清算完成后进行系统备份。
四、填写清算日志备查。
第四章资金交收方式和资金交收时间第六条资金交收方式(一)公司对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方式为主动付款,即根据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的结果,按照约定的划款时间将认购、申购资金主动划入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的指定账户;收款方式为被动收款,即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将赎回和分红款划入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

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
一、业务准备阶段
1. 确定代销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确定代销期限和计划。
3. 获取必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和执照。
二、开展代销业务阶段
1. 向投资者推销证券基金产品。
2. 接收投资者的委托,并与投资者签订代销合同。
3. 对投资者的资财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4. 收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进行核实。
5. 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适合的证
券基金产品。
6. 协助投资者填写相关表格和文件。
7. 将投资者的委托转发给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并确保准确执行。
三、结算与清算阶段
1. 根据代销合同约定和投资者的指示,进行投资资金的结算。
2. 对销售的证券基金产品进行结算核算,并进行清算。
3.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税务的申报和缴纳。
4. 向投资者提供结算和清算的相关证明和报告。
四、投资者服务阶段
1. 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基金产品的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
2.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和疑问。
3. 提供投资者的账户信息和结算报告。
4. 协助投资者进行账户变更和资金调整。
五、业务风险管理阶段
1. 定期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2.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3. 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现的风险问题。
以上是证券基金代销业务清算流程的概要,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要求。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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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金类业务资金流程
资金流程说明
1 购买类(包含认购、申购、定投业务)交易业务及资金流介绍 T 日客户认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 日):认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 T+1
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 ):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 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基金认购结果失
败:
基金认购部分成
功:
基金认购结果成功: T 日客户申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 日):申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
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 ):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 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定投业务流程和资金说明:
1定投申请业务流程:定投申请成功生成定投计划。
退还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退款失败部分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失败金额、认购期利息。
成功部分 +
认购期利息为确认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