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学习学生管理三境界人治法治文治的学习心得体会

班主任,天下最小的主任,却拥有天下最大的世界,因为它承载着众多孩子心灵的梦想,而班主任工作事无巨细,琐碎繁多。
学生的个性各不相同,学生的思想纷繁复杂,学生的信息包罗万象,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认为:做好班主任,搞好班级管理有三种境界,一是基于儒家文化的“人治”,强调班主任的个人魅力与权威意志;二是基于法家思想的“法治”,强调班级规章制度建设对学生的约束与管理;三是“自治”,基于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强调班级文化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律发展。
下面从这三种管理境界的角度对班级管理的方法读点体会,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与大家共勉。
境界一:人治——事必躬亲,引导督促初当班主任,大多选择的是这一路线。
这种人治的管理模式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班级管理,它强调班主任是权威、发号施令者;学生是服从者、被动接受者。
班级管理模式是注重管,疏于理;注重人治,少德治;注重急功近利,少长远眼光。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班级管理会有初步的成效。
尤其是“严厉、凶狠”的班主任,能让学生在敬畏中无条件地顺从。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班主任往往疲于应付,学生也叫苦不迭,造成师生关系的隔阂与紧张,更不利于班集体建设与学生的个性发展。
不可否认,班主任工作非常繁重,特别是初当班主任,对于班级管理事事过问,凡事包办,对学生以命令和管教为主。
班级事务需要处理,老师家长需要联系,安全事故需要防范,学生成绩需要考虑,文体比赛参加,评比考核需要注意等等,日复一日,身心疲惫,班级日趋稳定,付出总有回报。
但凡不在场时,比如临时开会,班级的自修纪律就不尽人意,通此情景,逮住几个学生,批评教育一番。
学生看似信服,更多却是口服心不服。
一有空当,调皮学生扰乱纪律现象复燃如初,有时像“保姆”,苦口婆心,千叮万嘱,有时像“警察”,威严指责,简单惩罚,有时像“消防员”,万分火急时来赶场。
总之,凡事都一管到底,缺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人文教育,一定范围内只能保证短期的班级平稳,也助长了学生的依赖心理,不利于班级的自主发展。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决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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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
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
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
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
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在这个案件中,法治的确是起到了决定因素,即使许多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但最终的判决依旧是辛普森无罪。
正是由于辛普森花重金聘请了最好的律师,由于司法的纰漏和人为的失误使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成为一个大笑话。
但是如果因为这样就一边倒向人治也是过于极端。
我们国家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许多法律工作者进行无情的打击。
特别是1957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在十年浩劫中,个人专断、依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并且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
就拿张子善和刘青山的案例来说,当时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之所以加“或缓期两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有回旋的余地。
而据有关资料记载,周恩来将这些报告送交毛泽东,见毛泽东看后许久不语,就问:
“主席的意见呢?”xx说出两个字:
“死刑”周恩来说:
“万一有人出面讲情呢?”毛泽东又是两个字:
“不准”。
其实就他们两个贪污的数目来说,比起其他人的款额算是比较少的,但是出于“杀一儆百”的考虑,毛泽东就下了死刑的指示。
我们暂且不从法
律来分析,单单看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当时贪污受贿的风气,这一举措的确是效果非凡。
这也体现了人治的弊端:
随意性、主观性、神秘性和滞后性。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利益共同化。
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社会经济生活要求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市场经济要求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假贩假活动,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这一切,都是人治所无法达到的,非法治莫属。
所以说二者其实是互相补充,互相共存的,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先导的位置不同罢了。
不过是怎样的途径,工具只是一种方法,重要的结果。
哪个工具能真正最好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两者的极端化都是不正常的现象,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只有当所有的因素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时,才是整个事物最佳的状态,就好像化学平衡一样。
在这其中我们不得不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论黑猫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
在人治和法治的选择时,要根据国情和事件本身开展策略。
两者真正的关键不是途径,而是是否具有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其实,任何制度都是人为制订的,而制订制度的人也是有具限性的,而想违法的人则是防不胜防的,不管法律、制订得再好,再多么完善,见利忘义的人肯定是有的。
比如:
吸毒、盗窃、抢劫之类可能是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禁止的,但还是屡禁不止。
而人治,不论这个人或者人群多么的明智和公平,总会有他或他们失策打盹的时候,总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状况。
中国的圣人说:
“至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说的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在人治和法治的背后,需要更多是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