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童工拯救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8、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3、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八、相关记录
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员工入职表
3、员工花名册
童工拯救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一、目的:
为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二、适用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三、主要职责和权限
1、行政人事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2、行政人事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公司行政经理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9、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10、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11、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12、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
13、行政人事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七、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1、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一、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且能使童工得到适当的教育,特制定要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及对童工/未成年推广义务教育。
三、职责人力资源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负责应向所有工人传达本程序。
四、工作程序1、童工救济措施(1)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免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2)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3)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童工/未成工推广义务教育措施(1)本公司有责任为因过失情况而雇佣的童工提供足够的教育资助;(2)公司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3)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4)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因过失录用了正在求学中的未成年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5)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6)公司应该跟踪童工、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六、相关记录6.1员工档案6.2童工改善救济报告6.3体检表。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招录管理 (2)第三章宣传培训 (4)第四章劳动保护 (3)第五章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招录管理第三条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
第四条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
第五条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应当做好:(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
第三章宣传培训第六条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BSCI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

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版本:A0版适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文件编号: COP-003生效日期:20160505修订记录版本改版者日期改版原因改版内容说明1.0目的1.1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2.0适用范围2.1 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3.0定义3.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3.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3.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4.0职责4.1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4.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4.3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4.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5.0作业程序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招聘必须备有所有工人的有效身份及年龄证明文件.5.1培训5.1.1 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5.1.2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5.1.3 培训记录应保存.5.2招聘5.2.1本厂在招聘时如怀疑工人未达法定年龄,应要求其提供额外证明,以防止雇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5.2.2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厂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5.2.3本厂如果误招用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5.2.4遣散后之童工必须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厂护送回原居住地.5.2.5本厂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5.2.6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行政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5.3 未成年工的保护5.3.1对于本厂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辩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管理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5.3.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
07 童工及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1 目的为保证公司不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控制和管理。
3 定义3.1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 职责4.1 公司管理部负责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识别和控制。
4.2 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程序5.1 童工的保护5.1.1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雇用童工。
5.1.2 公司管理部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认真核对员工的身份证和照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登记。
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核查其户口薄。
5.2 未成年工的保护5.2.1 未成的工的录用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需录用未成年工时,应经相应集团人事行政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登记和工作安排。
5.2.2 未成年工的工作安排公司录用了未成工后应通知使用部门,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a)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和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冷水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c)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d)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e)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f)国家规定的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5.2.3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5.2.3.1 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b)工作满一年;c)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禁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程序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工厂误招童工的身心健康得以拯救,根据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等,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适用于本厂招聘工作及误招童工的处理。
职责: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任何情况下,工厂均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为避免因工作疏忽而误招童工,负责招聘的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对有疑问的必须彻查清楚,对持假证者及证、人不符者,一律不得录用。
1.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必要时上政府相关网站核查。
2.核对证件与入职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
3.口试应聘者有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相、就学及就业经历等。
4.所有录用人员的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资料应妥善保管。
一旦发现误招童工,工厂必须采取以下拯救程序: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工厂不得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人事部负责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本厂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则工厂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案,工厂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它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本厂工作。
6.工厂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
工厂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工厂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并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SA8000童工救济控制程序

SA8000童工救济控制程序
童工救济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本公司用工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要求,避免公司无意或误招童工。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同时也适用本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的外包行为中的员工年龄控制。
3.职责
办公室负责员工招聘中年龄确认及事后人事稽查工作,其它部门协助执行。
4.工作程序
4.1办公室在人员招聘中严格执行《招工用工管理办法》,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员工出生日期的核查,从源头开始避免误招童工。
4.2办公室定期对未成工进行抽查,核对身份证,同时对可疑员工进行多方面的检查。
4.3若在公司范围内发现童工,应令其马上停止工作,同时将该工人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司不可立即辞退该童工,应该全面了解其工作的原因,制定计划进行补救并向劳动局相关部门汇报,经劳动局批准儿童可解雇,则应提供津贴并确保童工安全回到监护人身边,以尽量减少其对其家庭及社会的影响,若因身体不适应需进行治疗的,公司应承担所有费用。
4.4若发现误招的童工,公司须提供或帮助童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4.5公司尽可能为童工的家庭成员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
5.相关文件
《招工用工管理办法》
《童工及未成年工教育管理程序》。
CS-SA-009童工的保护及拯救程序

1、目的為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規定。
2、定義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拯救兒童:是指採取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以保障曾經担任童工並遭遣散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
3、範圍所有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及因過往錯誤而聘用的童工雇員。
4、責任4、1人事部4、1、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對招工工作加強管理,在辦理錄用和備案手續時,嚴格檢查應聘人員的年齡,不招聘未滿16周歲的少年,招工部門負責人定期審閱入職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1、2協助曾經擔任童工的雇員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動4、2公司代表負責確保本公司達到此條文的規定5、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勞動法》6、程序:6、1本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對招工工作加強管理,在辦理錄用和備案手續時,嚴格檢查應聘人員的年齡,不招聘未滿16周歲的少年。
6、2本公司絕對禁止聘用十六周歲以下的雇員,並於每次的內部審查中,檢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滿十六周歲的雇員。
6、3如發現本公司有任何不滿十六周歲的雇員時,應立即通知公司代表及人事部采取支援行動。
按公司代表決意人事部執行工作,把被認定為童工的雇員立即撤離其工作崗位,送回原居住地,並按排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使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6、4本公司不能因已聘用的兒童而忽略對兒童雇員所肩負的一切責任,所有因未滿十六周歲而被本公司辭退的童工,本公司會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每月發給童工,直至滿十六周歲為止,並且達到法定年齡後,如願意回公司工作,公司將優先錄用。
6、5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本公司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本公司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公司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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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1.0目的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公司常务副总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0定义
4.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
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0工作程序
5.1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可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
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
居住地。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
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常务副总或资
源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6.0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
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
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
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
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
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
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
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
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6.9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
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
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
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
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 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
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0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
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 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8.0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9.0相关记录
9.1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9.2 员工履历表
9.3 员工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