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浅析
试论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意义上来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但同时,不动产登记行为又是登记机构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
这样,民事与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得实践中在处理不动产登记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面临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的困惑,而当事人更加束手无策。
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行交叉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动产登记案件的特征(一)不动产登记案件的类型1.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指由于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归属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不动产真实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是不动产登记案件中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类。
该类案件涉及的登记类型主要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转让登记、他项权设定登记、共有权登记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无效或应被撤销,致使登记的权利归属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无权处分人处分(实践中常表现为出卖或设定抵押)他人不动产并办理了登记,真实权利人(包括共有人)和善意取得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3)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欺诈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不符而使真实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
2.以不动产登记为证据的其他非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指民事析产、确权等行为中,当事人以不动产权证作为证据证明权利,其他当事人对权利证书有异议提请法院撤销的情形。
对权利证书的异议既包括对不动产权属有异议,也包括对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如房屋面积、结构等有异议。
此类纠纷中,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如果不推翻或肯定该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其相关的析产等纠纷就无法顺利进行。
该类案件因涉及对不动产权证的异议也被认为是不动产登记案件的一种。
3.与异议登记不当、错误登记有关的赔偿纠纷案件异议登记不当可能造成权利人交易机会或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产生异议登记人和权利人之间的纠纷。
试论不动产登记案件的民行交叉问题

至 于不 动 产登 记产 生 的是 民事 法律 后果 , 主 要 表 现 为三 个 方 面 : 一 , 据 《 第 根 物权 法》 9条 第
的规 定 , 动产 登记 是不 动产 物权 变 动 的生 效要 不
一
这类 案件 主要 指 民事 析产 、确权 等行 为 中 ,
当事 人 以不动产 权 证作为 证据 证 明权 利 , 他 当 其 事人对 权利证 书有 异议提请 法 院撤销 的情 形 。 对 权利 证书 的异议 既包括 对不 动产权 属有 异议 , 也 包括 对权 利 证 书记 载 内容 , 如房 屋 面积 、 构等 结
异 议 登 记不 当 可 能造 成权 利 人 交 易机 会 或 可 得利 益 的丧 失而 产 生异 议 登记 人 和权 利 人之
间 的纠纷 。这类 案件在 《 权法》 物 实施 后才 出现 ,
属于 新型案件 。
始登记 、 所有 权转 让登 记 、 项权 设定登 记 、 有 他 共
权 登记 等 。从 司法 实践 来看 , 致有 以下 几种情 大
根据 《 权 法》 1 物 第 7条 的规 定 , 动 产 登记 具有 不
关 系 、 利 人与 第三 人 之 间的 民事法 律 关系 。在 权
一
权利 推 定效 力 , 即经 合法 登记 的不动 产物 权 的权 利人 在法 律上 推 定 为真 实 的权 利 人 , 即使 事 实上 与真 实 的权 利人 不一 致 , 非有足 够 的证 据 予 以 除 推翻 , 则 以登 记簿 记载 为准 。第 三 , 否 根据 《 权 物 法》 1 6条 关 于 不 动 产 善意 取 得 的规 定 , 动 第 0 不 产 登 记具 有信 赖 效力 , 即对于 信赖 该 登记而 从 事
刍议房产登记案件中的行民交叉问题

刍议房产登记案件中的行民交叉问题房产登记案件中,涉及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叉问题,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探讨此类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行民交叉问题的成因房产登记案件中,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叉问题,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不完善,二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到位。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现行的房产登记制度是基于物权法制定的。
物权法规定,房产登记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然而,在实践中,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并不清晰,导致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边界模糊。
此外,由于各地法律法规不一,导致房产登记标准缺乏统一,使得行政机关难以辨别权利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容易导致交叉问题的发生。
在行政机关执行方面,一些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存在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不足。
这使得他们在审核房产登记申请时容易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拒绝登记,同时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却予以优惠处理。
这样的不公平处理往往导致权利人诉讼维权,使得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冲突更加复杂。
二、如何解决行民交叉问题针对房产登记案件中的行民交叉问题,我们需要从制度设计和行政机关执行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完善房产登记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的边界。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该清晰地定义他们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哪些申请人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登记,哪些申请人需要通过法院办理登记相关事务。
同时,应该对房产登记标准进行统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其次,行政机关在执行时应该加强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既要强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加强执法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进行惩罚和纠正。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实现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
通过该系统,权利人可以随时查阅自己房产的登记信息,同时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及时地进行审核,有效避免交叉问题的发生。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试图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责任性质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既涉及刑法的规范,又涉及民法的规范,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规范的适用,并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和制裁,追究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害性,并且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其性质比较严肃和严格。
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损害进行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主要关注损害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侧重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和权益的维护。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利益的维护,平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涉及到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后果等多个方面。
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民事案件则需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证明和理性分析。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事实认定。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综合适用刑法和民法的规范,而且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其特定的规定,而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给司法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如何确定案件责任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立法层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和民事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的性质,即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追究犯罪责任还是赔偿民事损失。
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建立一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和处理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该类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立法可以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同时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案件,可以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的方式,以便确定犯罪责任;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以便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刑民功过法、公判民刑法、法民辨证法和民刑衔接法等几种处理方式。
刑民功过法是指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结合民事侵权行为对被告人的全部行为进行评价,并以犯罪行为为基础确认被告人的责任。
公判民刑法是指以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为前提,对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判断,并确定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法民辨证法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别,并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境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责任。
民刑衔接法是指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以便统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三、理论层面在理论层面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相关理论和方法。
可以参考经济学中的责任归因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归因于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归因于侵权行为的责任。
还可以考虑使用比例责任原则或消除责任原则等思路,根据各方的行为和损失情况来判定责任的分摊或消除。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一并审理研究》范文
《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一并审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涉及不动产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类复杂案件成为法律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特点、处理难点及一并审理的必要性,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概述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指的是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因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且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土地权属、房屋买卖、拆迁补偿、建设许可等多个方面,具有复杂性、跨领域性等特点。
三、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难点1. 法律关系复杂: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涉及民事和行政两个法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2. 证据认定难:由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较为困难。
3. 审理周期长:由于案件复杂,审理周期长,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诉讼成本。
四、一并审理的必要性针对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难点,一并审理具有以下必要性:1.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一并审理,可以避免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审理造成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审判效率。
2. 保障当事人权益:一并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分别审理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3. 维护法律秩序:一并审理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五、一并审理的实践探索在司法实践中,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
具体做法包括: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由民事或行政法院管辖,或者由两个法院共同管辖。
2. 合并审理程序: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统一证据认定、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
3. 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民事和行政法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审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完善一并审理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不动产民行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制度。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即一方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起案件中,既可能触犯刑法,又可能触犯民事法律的情况。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导致他人受伤,既可能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又可能触犯民法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不影响。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也要分别进行认定。
2. 合并审理原则:在一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全面认定责任,并据此做出综合判断。
3. 单一行为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不应当重复追究责任,即不得重复附加刑法和民法责任。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5.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认定责任时,应当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行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分别认定原则对于一起案件中的刑法和民法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即先确定刑法责任,再确定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民法责任认定时,则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优先认定原则在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因为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权威性和强制性高于民法。
如果先认定民法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在实际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解决。
1. 判决争议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可能存在对于刑法和民法责任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判决争议。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执行相关问题的实践思考刑民交叉案件执行,听着有点儿拗口吧?简而言之,就是在一些案件中,民事和刑事的事儿掺在一起,结果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左右为难”。
你看哈,有些案件,大家打官司、闹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了谁该赔偿谁,谁要履行责任。
但,偏偏这个人还没法履行他的责任——不是跑路了,就是一点儿赔偿能力都没有。
最麻烦的是,有的案件背后竟然还牵涉到刑事责任,搞得法院不得不在民事执行和刑事追责之间“游走”。
怎么才能在这种情况下既能搞定民事执行,又能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可是个大难题。
你想,刑民交叉案件其实就像一锅大杂烩。
法院既要确保民事责任得以实现,又得考虑刑事责任的追究。
你说,哪能简单?先说民事责任。
通常,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明确了一个人或一个单位需要支付赔偿,可一旦赔偿人或者单位没有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处理——没错,扣押财产、拍卖房产什么的,这些都得上场了。
可是,问题来了,执行人员就会发现,哎,这个“被执行人”可能不只欠民事债务,还有刑事案件在身。
就算他有点儿钱,法院拿到手也不一定能立刻执行到位,可能得经过一番复杂的程序才行。
再看刑事方面,刑事责任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即使当事人被判刑了,想要让法院把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捏合在一起,也是头疼的事儿。
举个例子吧,假设一个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但同时又因民事责任需要赔偿。
法院要怎么平衡这两者呢?如果这个人被判刑关进了监狱,那他能赔偿的可能就很有限了——你说,监狱里的囚犯能拿出多少赔偿金啊?如果这个人身上涉及的刑事案件比较重,甚至可能不再有赔偿能力,法院是不是就只能看着民事判决如空中楼阁一样飘着呢?再看看现实情况,法院为了让民事债务的赔偿尽量得到执行,采取了各种办法,比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可是如果他背后有刑事案件,又得面临刑事拘留或者刑罚执行,这时候民事执行可能就有点儿捉襟见肘了。
你看,这事儿闹的,一边是“如何保障民事权益”,另一边却又是“刑事追责的法律框架”。
不动产登记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审判模式探析
记 系国 家行政 机关 的行 政确 认行 为 , 具有 公 定力 和确 定力 , 倘 若
显 而 易见 的,一 个登 记行 为产 生 了两种 性质 不 同 的法律 效 不撤 销不 动产 登记上 的记载 , 即使争 议是 由于不 动产 变动 的原因 果 。行 政法 上的 效果 , 直接 来源 于法 律 的规 定, 并 以行政 权 的行 行 为存 在瑕 疵 引发 的,要 想推 翻不 动产 登 记簿 上所 载 的权利 归 使最 终 实现 , 因而具 有要求 国家机 关 、 社会 组织 或个 人予 以尊 重 属 , 也 必须 从登 记入 手 ; 二是 由于行政 诉讼 案件 收 费标准 较 民事 的法律 效力 。但 是, 无 论 登记 的功能 和价 值经 历 了怎样 的变化 , 诉讼 低 廉 , 也促 使一 部 分当事 人优 先选 择行 政诉 讼 。然而 , 行政
的意思 表示 , 而 直接 来 自于法 律 的规定 。也 因此 , 行 政确 认被 许 直接 原 因之 一 。从 1 9 8 9年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颁布 实施 以来 , 就 没 多 学者 归类 为“ 准行 政行 为” 。 有 明确 规 定行政 与 民事 交叉案件 如何 处理 , 行 政诉讼 和 民事诉讼
一
、
不动产 登记 行政 民事 交叉 案件 成 因分析
( 一) 本质原 因: 不动 产登记 的双重 法律 效果
我 国行政登 记区 分为许可 性登 记 、 确认 性登 记和备 案性登 记 件 性质 的不 同分 设 民商 事 、 刑事 、 行政 审判 庭 。法院 内部 审判机
三类 。 不动产 登记 属于 确认 性登 记 , 其 登 记行 为是补 充第 三人 的 构设 置 的不同要求 将相互 关联 的 民事 、 行政案 件分 置两个 不 同的 行 为 以使之 完成法 律 上的效 力 。 因此 , 它 具有行 政法 上 的形成 性 审 判庭 , 由不 同的审 判人 员进行 审理 , 这 与 法律 纠纷 一体化 解 决 行 为效 果 。即赋予 权利 能力 、 行为 能力 、 特 定 的权利 或 设定概 括 要求 之 间的矛盾 也是 导致 民事 、 行政 交叉案件 产 生的原 因之一 。 0 性法 律 关系 、 使法律 上 的效 力发 生、 变更、 消灭等 。 作 为特 殊效 力 除法 院 内部分工 原因外 , 我 国关 于不动 产登记 行政 民事交 叉案件 构成 要件 的确认 性登记 , 其行 政法上 的法律 效 果非基于 行政机 关 的法律 规定 处 于滞后 甚至 匮缺 的状 态亦 是行 民交叉 案件产 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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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的情境下无不交织着刑事民事法规,司法实务中,刑民案件的相互交叉更是不可忽视。
笔者曾就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做过探讨,发现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法律适用的争议以及裁判分歧等因素,导致多重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性质模糊,争议及矛盾难以一时消弥。
近年来,不动产交易热浪不退,“限购令”的颁布更是衍生出“借名买房”潮。
房价飙升加之交易盛行,民事纠纷交叉违法犯罪随之出现。
如何理顺违法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本文假以不动产交易为观察切入点,探讨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犯罪的竞合问题。
一、观点与分类
国内学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划分的观点大致如下:(1)通过区分同一法律事实或非同一法律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进行区分;(2)以涉案事实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分为竞合型、牵连型、疑难型;(3)以结合行为、法律判断及案件结果的不同,分为过渡型、竞合型、牵连型。
学者的观点反映评价刑民交叉案件亦离不开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刑民法律关系的交叉发生于刑民法律事实出现竞合或牵连之后。
回归不动产交易类刑民交叉案件,法律竞合或牵连后的法律关系成为着手点。
通过检索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不难发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欺诈、善意第三人、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反复出现在案件事实或是法律认定中。
而这些从单一事实或多重事实中经梳理提炼的关键词,恰可将不动产交易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分为以下三种模型:欺诈型、侵占型、偷盗型。
二、比较与辨析
不同人基于不同出发点,对同一法律事实的主观评判难免存在差异。
笔者通过假设的方式,将三种模型限定于基础类现象,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事先恶意串通、共谋等散发性案例则另当别论。
1 . 欺诈型
以常见的“一房二卖”为例,权利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利用信息不对称先后或者同时将同一特定的不动产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该类权利人为不动产真正产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4、15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于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对抗原则。
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买受人1、2均非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均系平等债权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此时,认定出卖人“一房二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关键在于出卖人的主观故意。
对于出卖人订立合同后的履约情况、二次出售时的信息披露以及二次出售后履约能力等均系应综合考量评定其主观故意的重要因素。
从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主观目的仅为获取更高利益,不存在非法占为买受人购房款,则纠纷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从刑事责任来看,如出卖人系以非法占有买受人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骗取买受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照《刑法》第224条定罪处罚。
2 . 侵占型所谓的侵占型,与前述诈骗型的区别在于增设了“权利人”仅为“名义权利人”的前提,对“名义权利人”与“真正产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成为该类案件的法律后果之关键所在。
该类案例多见于“借名购房”。
行为人与“真正权利人”事先通过签署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或事实上的代管等方式占有、管理不动产,法律上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控制,事实上成立代为保管关系。
故,基于前述代管关系,于“权利人”而言,其占有控制维度应局限于“真正产权人”的授权范围或事后得到“真正产权人”的认同的界限。
假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真正产权人”赋予的“权利人”身份之权利外观,利用该法律意义上的支配地位,与善意第三人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买受人购房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对善意第三人于该类案件而言,其认可的交易对象即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上的“权利人”,对于“真正产权人”仅是隐藏于“权利人”背后不为人知的所有权人。
该善意第三人在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油充分理由相信不动产出售系“权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便行为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影响其善意
取得的合法所有权。
当“真正产权人”变身“刑事被害人”,其亦可通过刑事追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3 . 偷盗型
所谓的偷盗型与前述侵占型案件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真正产权人”系刑事被害人。
两者区别在于,在侵占型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在于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而本类型则反之,行为人借“合法”代理掩饰非法所得。
案例中以“表见代理”较典型。
同类案件总具有相似的情节要件,大致如下:
1)行为人与“真正产权人”均是关系密切的夫妻、父母子女;
2)“真正产权人”对行为人出售不动产不知情;
3)行为人以欺诈、偷盗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交易之“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或“真正产权人”身份原件等要件,足以令“善意第三人”确信真实有效;
4)“真正产权人”以合同无效起诉或刑事报案请求追缴违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从民法角度,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建立正常的流转秩序,维护代理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债权存在可分离,基于物权的公信原则,即便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从刑法角度,行为人可定以财产性犯罪。
对于“真正产权人”而言,其对行为人出售行为不得而知,故并不存在发生错误认识并作错误意思表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
但行为人以秘密方式盗取“真正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实际上系将“真正产权人”对不动产的占有状态转化为行为人事实上的占有、控制、处分。
当善意第三人就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后,不动产已不再属于“真正产权人”所有,事实及法律上均发生了转移变更。
故,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结语
刑法的谦抑原则亦奠定了所有财产性犯罪均以民法所有权制度及占有状态的相关规定为前置基础,不动产交易的刑民交叉类案件中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犯罪的竞合亦不例外。
从前文三种模型案例可见,涉案行为从合法到违法到犯罪是一个违法性程度逐渐递增的过程。
就前文涉及的“骗”来说,刑事诈骗本身包含着民事欺诈,刑法的诈骗与民法的欺诈,均可以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但此处的欺诈尚需一定量变后方可上升为诈骗犯罪。
单纯的不当得利,仅且在行为人实施了积极不法行为且超越民法调整范围的情况下,才可能成就非法占有从而进入刑事领域。
故而,处理不动产交易的刑民交叉类案件中合同纠纷与财产性犯罪的竞合的问题,需先行以民法角度对交易背后“名义权利人”、“真正产权人”、“侵权行为人”、“刑事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行为违法程度充分评价后,方可动用刑法,并应结合行为人交易前后的履约能力、行为限度、财产权益受侵犯程度、违法所得的处置等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