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1996]163号《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推进和加强公司的工法开发、应用和管理,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积累,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工法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工法工作办公室是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有关工法工作决策、咨询和办理工法工作事务的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协商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工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工法工作的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相应工法工作的领导小组,指定其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工法工作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工法工作人员。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适用于公司优秀工法的申报、评审和考核。
1.4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1.5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1.6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 号)和**建设厅《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细则》(新建协〔 2006 〕 38 号)制定。
2 工法等级和内容2.1 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
公司优秀工法介于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之间,是推荐工程建设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2.1.1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2 二级(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家部门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3 三级(省、自治区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省、自治区级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4 四(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法的概念

工法的概念一、什么叫工法现行《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明确提出: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过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二、工法的特点1、功法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
工法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程建设,它来源于工程实践,是从工程实践中总结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先进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并最终将其运用到新的工程实践中去,为工程建设服务。
2、工法的核心是工艺。
在施工中用同样的材料、设备和管理,采用不同的施工技术,会得到不同效果。
如用“混凝土分次投料搅拌工法”(又称SEC法)拌制混凝土,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混合物,从而提高混凝土强度,在满足原有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节约水泥用量。
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各种分次投料搅拌工艺均能不同程度地提高混凝土强度,但以其中裹砂石法和净浆裹石法的强度增强效果最显著,可见工法的核心是工艺。
3、工法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系统性。
建筑工法是将科技成果的具体应用方法形成文件,作为以后同类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实用。
同时它与传统的施工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工法有大小之分,可以是针对建筑群或单位工程的大系统,也可以是针对分部或分项工程这样的小系统,但无论大小,都必须是一个整体,具有系统性,系统工程原理方法同样适用于工法形成和管理。
4、工法是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
不能地认为工法就是单纯的施工技术或施工方法,卖际上土法是技术乌管理相结合,是用系统原理总结出来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技术,特别是一些大中型的工法,没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是无法保证工法顺利的实施,或者实施以后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企业工法管理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规定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字(1996)253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局):现将建设部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施工企业贯彻执行。
我省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及管理,按我厅建管(1996)115号《安徽省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起,凡二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申报一项省级工法;一级施工企业应申报一项国家级工法,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我厅将把工法申报及应用,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黄山杯及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地、市建筑管理处,一、二级施工企业建设部文件建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确良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有关省建工局,本部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具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30•【文号】建市函[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企业:为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标准》)等规定,我部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过渡期问题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建筑施工企业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并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
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设计人员问题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以下调整,并分为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一)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工法管理办法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法管理办法》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法管理办法》,推动北京铁建公司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官应用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指以工程对象,以工艺为核心,以科技创新项目为依托,在科研和工程应用基础上,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应用方法。
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必须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切实树立“知识产权,抢占先机”的观念,不失时机的开发和申报工法。
第四条工法的等级分为: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建设部组织审定确认的为国家级工法,其有效期为六年。
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或地区级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组织审定确认的为省部级工法,其有效期为五年。
企业级即中铁六局、公司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局级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中铁六局、公司组织评审确认的为中铁六局、公司级工法。
第五条工法的成果产权归公司所有,工法中的发明创造及提出的“诀窍、绝招”等,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工法作者享有对该工法的著作权。
第六条公司科学技术发展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代表公司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工法工作,实行系统分级管理和项目责任制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权公司工法的领导工作,公司科技部负责工法的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工法开发的年度计划,指导各单位的工法开发、编写、推荐、上报、推广应用及奖励等工作。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1b0684b9d528ea81c77954.png)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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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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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建建[1996]163号
发文日期1996-03-22
失效日期
生效日期
发文部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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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建[199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进步。
为进一步推动工法开发、编写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
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八条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
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
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
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文字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九条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只可申报省(部)级工法。
经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组织出版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汇编;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应用。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
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对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单位,均应颁发证书,并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
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15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500元。
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
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
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七条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过公示,建设部于日前公布了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
铁路桥桩基托换施工工法、地下室薄型滤水层防排水施工工法、多层面超大面积钢筋混凝土地面无缝施工工法等120项工法榜上有名。
为提高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自1988年开始,建设部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级工法,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据了解,此次评选共收到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工法232项,创下历史最高记录。
经建设部评审和公示,最终确定了120项工法为2003~2004年度国家级工法。
建设部表示,希望各地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鼓励建筑企业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及时总结施工经验,促进工法在企业间的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