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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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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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100 城镇110 城区111 主城区112 城乡结合区120 镇区121 镇中心区122 镇乡结合区123 特殊区域200 乡村210 乡中心区220 村庄四、城乡分类的解释(一)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100 xx110 城区111 主城区112 城乡结合区120 xx121 镇xx122 xx结合区123 特殊区域200 乡村210 乡xx220 村庄四、城乡分类的解释(一)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xx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城乡结合区是指与xx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xx镇xx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xx、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xx结合区xx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xx、xx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xx。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xx乡xx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xx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H25 管道运输用

H3
区域公用设
施用地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H5 H9 E E1
H42 安保用地 采矿用地 其它建设用 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内容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 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 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 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 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商务用地
内容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 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 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 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中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它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Xx
其它备建用地
除以上备建用地之外的城市近期发展备建用地
11
K
控制用地
包括为了保护城市生态功能设定的生态控制用地以及城市远期建设发展预留用地
Kg
生态控制用地
以生态、绿化为主的控制用地
Kb
城市发展预留用地
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的控制用地
注:六类住宅组团用地(Rr6)、其它绿地(G9)、控制用地(K)不计入建设用地指标。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及街坊通道
S5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6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多种交通方式、多条线路集散换乘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枢纽站点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教练场、加油(气)站、汽车维修站等设施用地
7
U
市政设施用地
各类市政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Rs1
完全中学用地
完全中学用地
Rs2
高级中学用地
高级中学用地
Rs3
初级中学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Rs4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6
幼托用地
幼托用地
2
C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商务办公用地
Rs1
完全中学用地
完全中学用地
Rs2
高级中学用地
高级中学用地
Rs3
初级中学用地
初级中学用地
Rs4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6
幼托用地
幼托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包括市级、区级的行政、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办公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表3-1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序号
代码
用地名称
范围

H
城乡建设用地
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物流、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用地、城市发展备建用地等用地

N
农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

地名分类代码

地名分类代码

地名分类代码一、行政区域类------省级行政区212------地级行政区213------县级行政区214------乡级行政区215二、非行政区域类-------矿区2171-------农、林、渔、牧区-------农区21721-------林区21722-------牧区21723-------渔区21724--------工业区、开发区-------工业区21731-------开发区21732---------边贸区、口岸-------边贸区21741-------口岸21742---------军事区2175---------地片2176---------区片2177 三、群众自治组织类---------村民委员会2161---------居民委员会2162 四、居民点类---------城镇居民点221---------农村居民点222---------工矿点223---------农、林、牧场点224 五、交通运输设施类---------水上运输-------海港2312-------河港2313-------船闸、升船机站2314-------渡口2315 ----------公路运输-------公路-------国道23211-------省道23212-------县道23213-------乡道23214-------专用23216--------长途汽车站2322--------收费站2323 --------铁路运输--------铁路2331--------火车站2332--------道口2333 --------航空与管道运输--------航空港2341--------管道2342--------管站2343 ---------城镇交通运输--------道路、街巷--------快速路23511--------主干路23512--------次干路23513--------支路23514-------有轨交通线路2352-------公共交通车站2353-------停车场2354--------交通运输附属设施-------桥梁2361-------隧道2362-------检查站2364-------环岛、路口2365-------加油站2366-------灯塔、导航台2367--------其他交通运输设施-------索道、扶梯2391 六、水利、电力设施类--------井241--------蓄水区-------池塘2421-------海塘2422-------水库2423-------蓄洪区2424-------泄洪区2425-------灌区2426--------排灌设施-------灌溉渠2431-------排水沟2432-------渡槽2433-------泵站2434-------涵洞2435--------堤堰-------海堤2441-------河堤2442-------湖堤2443-------匣坝2444-------拦河坝2445--------运河245--------电力设施-------发电站-------火力发电站24621 -------水力发电站24622 -------风力发电站24623 -------核发电站24624-------太阳能发电站24625 --------输变电站2463----------通信设施---------通信基站2472 七、纪念地、旅游景点类----------纪念地、遗址-------人物纪念地2511-------事件纪念地2512-------宗教纪念地-------寺25131-------庙25132-------教堂25133-----------公园252----------风景区253----------自然保护区254 八、建筑物类---------房屋261--------亭、台、碑、塔-------亭2621-------台2622-------碑2623-------塔2624---------场-------广场2631-------体育场2632--------城堡、墙------城堡2641------墙2642九、单位类--------党政机关271--------民间组织272--------事业单位273---------企业274---------军事单位275 十、水系类---------河流---------河源1211---------峡谷1212---------河滩1213---------阶地1214---------河湾1215---------河口1216---------三角洲1217---------湖泊122---------陆地岛屿--------洲、河岛1231---------湖岛1232---------矶1233---------冰川124---------瀑布125---------泉126 十一、陆地地形类---------平原131---------盆地132---------高原133---------丘陵、山地---------山口、关隘1341---------山谷、谷地1342---------山坡1343---------山峰1344---------山1345---------山体1346 ---------重要陆地景观---------湿地1351---------苔原1352---------草原1353---------森林1354---------沙漠1355---------戈壁1356---------绿洲1357 ---------其他陆地地形---------洞穴1391---------天生桥1392---------台地1393。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

具体编码如下:●001~099 表示街道;●100~199 表示镇;●200~399 表示乡;●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

具体编码如下:●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500~599 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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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

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
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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