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8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绥政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和《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绥发〔2016〕4号)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各项要求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解决好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改革创新、工作状态和诚信践诺上存在的问题,在“简、优、强、提、转”上聚焦发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紧密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推进寒地黑土之都、绿色产业之城、田园养生之地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精简权力事项,落实好上级简政放权有关决定,该取消的取消到位,该承接的承接到位。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开展“回头看”,不具备承接条件的调整上收,要遵循只审一次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7.08•【分类】问答正文中注协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日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具体措施、重点工作任务。
《指导意见》是近年来财政部直接印发的指导改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党组对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指导意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财政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行业恢复重建四十多年来,始终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行业人才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形成了一套基本涵盖行业人才“选、用、管、育、留”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建立了一支高端人才为引领、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为中坚,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后备人才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人员为后备的梯次化人才队伍;行业服务项目已达579项,初步形成了行业鉴证功能不断深化、增信功能稳步推进、增值功能大力拓展的基本格局,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国家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探索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行业人才工作不断取得成绩和突破的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行业人才队伍还不能完全满足服务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行业人才队伍结构尚不合理,行业对人才吸引力尚待加强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

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义和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是宣传政府政策、传递政府声音、赢得公众支持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做好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增强公众的理解度和认知度,通过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推进卫生计生工作落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要以传递政府声音为根本,以解读好卫生计生政策为重点,以强化舆论引导为核心,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为保障,努力为北京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主要任务(一)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一是积极做好同步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各单位是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主体。
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卫计生委出台重大政策、规划方案,要对相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同步研究、部署、推进,提出公开属性和新闻宣传建议及工作方案,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
各区、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在推进医疗改革、优化医疗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维护处置公共卫生安全时,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根据政策影响,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电话采访、电子邮件答复记者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二是积极做好热点问题回应。
把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与关注热点问题和回应社会关切有机结合,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舆论热点话题,要组织人员及时予以关注,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有效影响和引导舆论。
涉及本单位舆论热点,社会关注度高、迫切需要回应的热点问题,要充分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形式开展做好信息发布,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
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
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第一篇: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工程管控注意事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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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管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策落实,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我委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8〕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读范围
1.我委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
2.代省政府起草的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等政策性政府规章,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二、解读程序
政策解读坚持“应解读、尽解读”、“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处室(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时提出是否进行解读的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委领导审签。
(二)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政策起草处室(单位)应迅速撰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
办公室在委门户网予以发布。
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的重要政策出台时,要在新闻媒体刊发消息,提示公众到我委门户网站查阅详细解读。
(三)我委起草的拟以省政府规章或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文件,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将解读意见一并送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经审定需要解读的,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
政府规章的解读材料,在报省政府发布前,起草处室应先按程序报省法制办审查。
(四)委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解读。
三、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形式包括委主管领导、起草处室(单位)、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政策解读可通过文字说明及数字化、图表图解、视频等不同方式展现。
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新闻媒体以书面问答或采取访谈、专访以及请权威专家解读等不同形式进行充分详细地宣传解读,全面准确讲清楚文件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办事程序等,必要时,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解读、系列解读。
政策解读内容应突出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同时,根据政策执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