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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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激光雷达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测测量方案

无人机激光雷达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测测量方案

无人机激光雷达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测绘测量方案******目录一、概述 (4)1.1 工程名称 (4)1.2 测量时间 (4)1.3 测量原理 (4)1.4 测量范围及测量内容 (5)1.4.1 测量范围 (5)1.4.2 测量内容 (6)1.5 管理体系 (6)1.6 测绘资源配备 (6)1.6.1 人员配置 (6)1.6.2 设备配置 (6)1.6.3软件配置 (7)1.6.3 交通配置 (7)1.6.4 主要设备性能参数 (7)1.6.4.1轴多旋翼参数 (7)1.6.4.2激光雷达性能参数 (8)1.6.4.3 IMU性能参数 (9)二、无人机激光雷达测量依据及设计原则 (10)2.1 无人机激光雷达测量依据 (10)2.2 设计原则 (11)三、无人机激光雷达测量设计 (11)3.1 测量技术要求 (11)3.1.1 平面坐标系 (11)3.1.2 高程系统 (11)3.1.3 点云密度 (12)3.1.4 点云数据高程精度要求 (12)3.1.5 飞行天气、场地、高度、速度要求 (12)3.1.6 其他要求 (12)3.2 地面GPS基站架设 (12)3.3 任务航线设计 (13)3.3.1 检校场设计 (13)3.3.1.2 检校场地面控制点布设及测量要求 (14)3.3.2 航线设计 (14)3.4 磁罗盘的校准 (15)3.5 无人机的实验性飞行 (16)3.6 无人机搭载设备后的检查 (16)3.7 无人机作业前的“8”字飞行(IMU累计误差的消除) (18)3.8 无人机的正常飞行(航线飞行) (19)四、内业处理 (20)4.1 数据准备 (20)4.1.1 原始数据下载 (20)4.1.2 POS数据解算 (20)4.1.3 原始点云数据与POS数据联合解算 (20)4.1.4雷达数据处理 (20)五、提交成果 (21)六、质量、安全、环境、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21)6.1 质量管理要求 (21)6.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 (22)6.2.1安全隐患分析 (22)6.2.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2)6.2.3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职责 (22)6.2.4安全生产措施 (23)6.3 环境管理要求 (23)6.3.1环保目标 (23)6.3.2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23)6.3.2.1 组织保证 (23)6.3.2.2 技术保证 (23)6.3.3环境保护措施 (24)6.4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24)7、费用预算 (24)无人机激光雷达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测绘测量方案一、概述上海市无居民海岛包括九段沙的江亚南沙、崇明岛附近的冲击沙岛:白茆沙,东风东沙,东风西沙,三星西沙,三星东沙等。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编制说明20191111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编制说明20191111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月一、编制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我国管辖的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匮乏,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但海域资源是有限的,必须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率。

为了规范、统一海域使用面积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促进海域得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2003年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了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HY/T 070-2003),规定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原则、方法、步骤和数据处理方法等内容。

该标准的实施,解决了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近年来,随着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的快速发展,本规范所规定的一些技术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实际工作需要,急需总结标准实施以来的经验,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新的要求,对标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修订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工作,修订后的规范应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绘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技术规范更加科学、适用,为我国海域使用面积测量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促进我国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标准应用的范围广泛适用于相关海域使用管理部门、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等技术单位,用海企业以及设有海域管理的科研院所。

适用于从事海域使用管理研究的科研人员和海域使用面积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参加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下达2017年《海域使用分类》等93项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海科字[2017]459号),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为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参加起草单位为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国家海洋技术中心、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模板】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模板】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1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1.1海岛的地理坐标位置1.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1.3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1.4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1.5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2 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2.1项目的名称、性质、功能2.2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年限2.3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2.4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2.5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2.6项目的建设时序3 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3.1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3.2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3.3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3.4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4 海岛开发有关问题的处理4.1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4.2减少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1减少海岛自然形态改变的措施4.2.2减少对海岛资源生态影响的措施4.2.3减少对海岛海岸线影响的措施4.3建设项目与海岛景观的协调4.4海岛淡水供应4.5海岛电力及能源保障4.6海岛交通及运输保障5 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5.1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措施5.1.1海岛重点保护对象的保护5.1.2对其他资源和生态的保护5.2海岛形态和生态修复措施5.2.1海岛形态和生态整治修复5.2.2建设项目造成破坏的恢复5.3海岛环境影响控制措施5.4垃圾与污水处理措施5.5节能减排及低碳环保措施5.6防灾减灾和风险应急措施6 保障措施6.1保障资金投入6.2加强工程质量控制6.3建立海岛保护和管理制度7 附图7.1位置图7.2分类型界址图7.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7.4宗海图(项目涉及用海的提供)。

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

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

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一、目的和范围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无居民海岛岸线的勘测工作,明确勘测原则、方法、数据处理与绘图、记录与报告、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勘测质量,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技术规程适用于无居民海岛的岸线勘测工作。

二、勘测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充分考虑无居民海岛的自然条件和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测。

3.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可行的原则,确保勘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用合适的勘测方法和设备,保证勘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勘测方法1.岸线勘测应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测量等适宜的方法进行。

2.对于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无居民海岛,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勘测方法,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

3.勘测时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测量仪器和设备,保证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4.岸线勘测应包括海岸线位置、走向、长度、高程等要素的测量,并绘制岸线地形图。

四、数据处理与绘图1.对勘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如海岸线的长度、形态、高程等。

2.根据处理后的数据,绘制岸线地形图及相关的专题图件。

3.图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清晰表达岸线的形态和特征。

4.对数据处理和绘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修正。

五、勘测记录与报告1.对勘测过程中的重要事件、数据采集和处理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2.编写勘测报告,总结勘测过程和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3.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述、勘测方法和技术、数据处理和分析结果、岸线地形图及相关图件、结论和建议等。

4.勘测报告应简明扼要,表达清晰,突出重点,方便阅读和使用。

六、勘测安全与环境保护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勘测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2.对涉及危险区域和复杂情况的地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3.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的破坏。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国海发〔2016〕2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国海发〔2016〕2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6日附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和区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审批:(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第七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明确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9.03•【文号】国海岛字[2010]54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 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10.“用途”包括: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2019)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2019)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4月10 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三条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出让公告发布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已批准并公布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

第五条选择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出让方式:(一)对出让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且有三个及以上意向用岛申请者的,采用招标方式;(二)对出让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条件等无特别要求且有三个及以上意向用岛申请者的,采用拍卖方式;(三)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受用岛申请者个数的限制。

第六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用岛批复手续。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前期工作并编制出让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不设县(市、区)的地级以上市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全国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

全国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

全国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技术规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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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为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二、相关定义(一)海岛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持续开发利用特定无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上特定区域的排他性用岛活动。

(四)用岛类型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划分的基本类型。

注:用岛类型包括填海连岛、土石开采、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道路广场、基础设施、景观建筑、游览设施、观光旅游、园林草地、人工水域、种养殖业和林业用岛。

(五)用岛区块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按不同用岛类型划分的若干区域。

(六)界址点用于界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及其内部用岛区块界线的拐点,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和用岛区块顶点。

(七)用岛区块面积用岛区块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八)用岛面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等于各用岛区块面积之和。

(九)海岛投影面面积海岛海岸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十)占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三、总体要求(一)测量目的为无居民海岛管理部门、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数据。

(二)测量内容1.界址点坐标测量,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坐标和用岛区块顶点坐标的测量;2.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计算;3.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和设施高度测量;4.土石采挖量、岸滩和植被减少面积、海岛海岸线改变长度计算。

(三)测量基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四)测量精度1.界址点坐标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5 m。

2.建筑物和设施边长中误差不超过±(0.1m +D×10-5),高度中误差不超过±(0.1m +D×10-3)。

注:D是指建筑物和设施边长或者高度,单位: m。

(五)测量成果1.测量成果内容。

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工作报告、测量成果表及图件。

2.测量工作报告。

测量工作报告应包括无居民海岛位置、自然地理条件、用岛范围概况等;仪器设备、测量基准、测量方法、测量精度分析等;数据处理方案、所采用的软件、投影方式等以及测量成果。

3.测量成果表。

测量成果表记录经处理和检验后的测量成果数据,包括界址点坐标、用岛面积、用岛区块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格式见附录A)。

4.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成果图件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1)位置图位置图表示无居民海岛在海区中的位置及用岛范围在无居民海岛上的位置。

应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海岛海岸线和用岛范围、用岛范围顶点编号及坐标。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范围顶点编号以西北点为起点,按顺时针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2)分类型界址图分类型界址图表示用岛范围内所有用岛区块分布。

应包括用岛范围、用岛范围顶点、用岛区块顶点及其坐标、用岛区块编号、界址线。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区块编号按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用岛区块顶点编号以用岛区块为单元,以各用岛区块的西北点为起点,按顺时针顺序连续顺编。

其中用岛区块1的顶点编号从用岛范围顶点编号后连续顺编;用岛区块2的顶点编号从用岛区块1的顶点编号后连续顺编,依次类推。

用岛区块顶点编号与用岛范围顶点或相邻用岛区块顶点重合的,不重复编号。

(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表示用岛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分布。

应包括建筑物和设施的名称、编号、分布位置和占岛面积。

对于同一个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编号由用岛区块编号与建筑物和设施代码两部分组成,用“—”连接。

同一个用岛区块内部建筑物和设施代码按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顺序,从1开始,连续顺编。

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与用岛范围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

图件应有四至坐标、比例尺、方向、投影方式、中央经线、测量单位及测量人员等说明内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的样式分别见附录B、C、D。

有关图例按照附录E要求执行。

图件输出采用A4幅面,对于图面内容复杂且表示不清楚的区域应增加分幅。

(六)测量仪器及要求1.测量仪器。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可使用GPS、测距仪、经纬仪、全站仪、钢尺等仪器设备。

2.测量仪器要求(1)测量仪器的性能指标应能满足规定的测量精度要求。

(2)测量仪器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合格后的测量仪器方能应用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中。

(七)测量单位和人员1.测量单位。

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且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测量人员。

测量人员应熟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要求的测量任务,测量人员有责任提出修改意见。

测量任务委托方不同意修改的,测量人员应拒绝测量。

(八)周边海域测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周边海域的,周边海域按照海域使用测量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四、测量方案在现场施测前,应收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或开发利用现状、地形图、DEM数据等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制定测量方案。

测量方案包括测量内容、测点布设方案、测量方法、解算方法、测量仪器设备配置、测量人员等主要内容。

五、界址点测量(一)用岛范围界定用岛申请过程中,用岛范围以规划开发利用的范围为界,其中已有图件含有精确坐标的,可以通过图件确定规划开发利用范围;已有图件不含精确坐标的,应进行实测。

无居民海岛经批准开发利用后,应对实际开发利用范围进行勘测核查。

(二)界址点选取与界桩设置用岛范围及其内部用岛区块边界自然形态明显转变的拐点应作为界址点。

局部用岛的,除海岛海岸线部分,用岛范围顶点应经海岛审批部门和用岛申请人现场确认后设置混凝土或钢质界桩。

(三)施测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

施测具体要求参照GB/T18314-2009、GB 17501-1998执行。

(四)数据处理外业测量资料,应及时整理并加入各项必要的改正,检查合格后方可计算。

根据检查合格后的实测数据,确定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坐标采用大地坐标(***°**′**.**″)形式表示,保留秒后小数点两位数字。

六、建筑物和设施测量(一)建筑物和设施高度测量1.高度认定(1)对于平面屋顶的建筑物和设施,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筑物和设施,应测量屋顶最高点至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高度测量方法可采用实地垂线丈量法、光电测距法、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等方法测量建筑物和设施高度。

高度单位为米,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二)建筑物和设施边长测量采用实地丈量法、光电测距法等方法测量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投影的边长。

边长单位为米,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七、面积、体积和长度计算(一)用岛面积和用岛区块面积计算通过构建数字高程模型,计算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

1.数字高程模型构建含工程建设或者土石开采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构建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数字高程模型,其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构建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数字高程模型。

格网尺寸、高程精度和接边精度按GB/T 17941-2008执行。

构建数字高程模型应当优先选用大比例尺数据。

2.用岛区块面积计算将用岛范围与数字高程模型准确叠置,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系统计算用岛范围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和各用岛区块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各用岛区块面积通过下面公式计算:式中,S 为用岛区块面积; K M 为DEM 计算的用岛区块自然表面形态面积;M 为DEM 计算的用岛范围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KZ M 为DEM 计算的用岛范围内所有用岛区块自然表面形态面积的和。

KZ K M M M S ⨯=其中,DEM计算的用岛范围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小于用岛范围水平投影面积的,用岛区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用岛范围涉及海岛海岸线的部分,以海岸线为用岛范围边界。

海岛海岸线通过实际测量或者有效图件提取获得,测量精度不低于构建的数字高程模型精度。

面积单位为公顷,结果保留4位小数。

3.用岛面积计算各用岛区块的面积相加,获得用岛面积。

(二)海岛投影面面积计算海岛投影面面积根据海岛海岸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采用平面解析法计算得到。

面积单位为公顷,结果保留4位小数。

(三)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计算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根据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采用几何图形计算方法计算得到。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

(四)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参照GB / T 50353-2005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要求执行。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

(五)其他数值计算1.岛体体积和土石采挖量计算利用“七(一)1.数字高程模型构建”构建的数字高程模型,与岛体、土石采挖范围准确叠置,计算岛体体积、土石采挖量。

涵洞式或坑道式采挖,按实际土石采挖量计算。

岛体体积和土石采挖量单位为立方米,结果取整数。

2.岸滩和植被面积及减少面积计算岸滩和植被(含乔木、灌木、草地三种类型)面积、减少范围应当现场实测获取。

面积较大不能实测获取的,利用“七(一)1.数字高程模型构建”构建的数字高程模型,与岸滩和植被覆盖范围、减少范围准确叠置,分别计算岸滩和植被覆盖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减少范围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

3.海岛海岸线长度及改变长度计算海岛海岸线(含自然岸线和人工岸线两种类型)长度及改变长度应当依据现场实测数据计算。

确实不能实测的,按照“七(一)2.用岛区块面积计算”要求图上获取。

长度单位为米,结果取整数。

八、其他(一)归档承担测量的单位应对测量资料和成果进行归档。

(二)引用文件及要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01-1998 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T 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附录A 测量成果表A-1界址点坐标测量成果表A-2分类型用岛面积测量成果表A-3 建筑物和设施测量成果表A-4 其他数值计算成果表测量人:审核人:附录B 位置图附录C 分类型界址图附录D 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附录E 图例抄送:局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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