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含义一通常意义上的商买卖或者交易行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1.商法的一般认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总则、货物买卖合同、商业票据、银行存 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 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 担保交易、偿债和动产文书的买卖)、附 则。
其中货物买卖编对196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重新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和1980年《联合国 安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产生重要影响.
调整对象上的差异 调节机制上的差异 法律属性上的差异 法律体系上的差异
追求的利益上的差异
商法的价值
“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 进的概念,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 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
而今天法律价值不仅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 究对象,也是我们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 题。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通说认为商法和民法是私法的两大法域, 认同商法和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间的关系.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表现: (1)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2)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和变更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2.商法虽然含有公法因素,但和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 域.区别表现在:
具体说明
商人同业行会的自治规则是商人习惯法的主要 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奉行属人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及其所积累的实 践经验,创造了商身份法的立法条件,为后来 商人法的制定以及为属人主义商法典的制定奠 定了基础。
商法的性质和概念

商法的性质和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通过制定和适用法律规则来促进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门法律学科。
商法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私法性质商法主要是调整私人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其主体大多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经济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
商务活动中的主体自由选择买卖方、价格和产品选择等,商法则确保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保护其权益,同时也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二、专门性商法是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是独立于民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法律分支的。
商法为商业主体提供了规范商业行为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化的安排,包括了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等多个子法律领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实用性商法是一个较为实用的法律学科,其目标是通过制定具体而实践性的规则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定对商业活动各个环节进行了精细的调整,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使市场能够更加公平竞争,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商法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商业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业行为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委托、合作、竞争等,商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保护和促进商业行为的正常开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商业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商法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商业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损情况。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商法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
商法通过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市场规则,使市场能够有效运作,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四、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商法强调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

⏹商法学主讲:张剑芸⏹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商事是指商品交易的活动,或者说买卖活动,直观地表现为商人的活动。
⏹我国古代《汉书.食货志》“通货鬻财曰商”;《白虎通义》解释为“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商”。
由此可见,古代人们将商理解为商人的经营活动。
所谓营利,即指运用资本以获取增值的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商实际上已经具备现代商的基本的内核。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经济学上的商是特指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定的环节。
⏹就是指商品流通。
它被严格界定为既非生产活动,也非消费活动,而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流通领域的活动。
商即为产品由工农业生产者的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介。
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经济学上的商即“为媒介财货流通的活动”,所谓“为媒介财货流通的活动”,可以理解为买进卖出,促使商品的流通,经济学上的商也被称为“固有商”。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这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上来讲的。
也就是说,凡是具有营利性的有偿法律行为,都可以纳入商事的范畴,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商品交易行为。
这种商事观念是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品经济实践的法律概括,其基本范围概括了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
⏹⏹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可以分为四类。
一般观点把商分为固有商、辅助商、第三商、第四商。
⏹1、固有商。
又称第一种商。
是指直接媒介商品交易活动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事项。
如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等;固有商是典型的商事活动,是商品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性质上是直接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渠道,是一种媒介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的买卖行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商法的概念
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 知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
1、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 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 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
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
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在《不列颠 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law merchant 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 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 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
(六)商事自制规则
第三节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 实践问题。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 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 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 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 题。
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民商分⽴⽴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且还⼤量地存在于民法、⾏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活发⽣作⽤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为的实施⽽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的名义从事商⾏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包括个⼈和组织。
8. 固定商⼈,指以营利为⽬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种或多种商事⾏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为适⽤商法的商⼈。
9.拟制商⼈,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商⼈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为的⼈,法律将其视为商⼈。
;10.表见商⼈,是指虽⾮完全商⼈,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的表象从事了商⾏为,⽽应被视为商⼈的⼈。
11. .商法⼈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的,拥有法⼈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由国家投资设⽴的从事⽣产经营的,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并获得法⼈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成、从事⽣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权利能⼒和⾏为能⼒,能够独⽴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6、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我国:民商合一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二、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商法制度三、当代中国制定统一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看,德国等商法典具有的不成功之处使我国难以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立法技术高,但由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差异较大,仍是难以完全照搬。
3.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及市场经济体制起步的现状。
4.中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处于半成熟状态。
第三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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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体系——中国学者的观点
有的教材将商法的体系分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 法、海商法六个部分:(见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1年版、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0年版)
有的教材将海商法剔除在外(见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 条款。
——民法、刑法:伦理性条款 ——商法:技术性条款(专门化、职业化、定型化,例如,
票据法)
商法的特征(二)
3、营利性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确保交易
公平、安全、效率、秩序等。为“营利” 创造法律环境。 民法侧重保护一般社会公众利益 4、国际性 原因:技术性规范;多数源于惯例;国 际统一的努力;(统一汇票本票法、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
有的已完全突破既有的商法体系,将期货法、银行法、企业法、信托 法、房地产法等一括在内(见刘新稳、管晓峰主编:《商法教学案 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还有的甚至走的更远,将商事代理法、合同法、买卖法、期货法、担 保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全部纳入(见徐学鹿 主编:《商法系列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国家 二、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商事法 1、广义的商事法: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
(1)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习惯 (2)国内商事法:商事公法、商事私法 2、狭义上的商事法:商事私法 三、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1、商事公法:公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散见于宪法、行 政法、刑法、诉讼法; 2、商事私法:私法上有关商事的规定。
商法
Commercial Law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商的含义
一、通常意义上的“商”:买卖或者交易行为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行为。即“固有商”。
三、法学意义上的“商”:
(一)固有商:买卖商;
(二)非固有商:
1、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 的的行为,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辅助行为,货物运输、仓 储保管、居间、行纪、包装、装卸;
资料:比较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法体系
德国商法典规定了公司法和海商法的内容以及商业买卖、行纪营业、 货运营业、运输代理营业、仓库营业等商行为,却未涉及任何票据法、 破产法、保险法的内容。法国商法典规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以 及破产法的内容,又还规定了行纪、买卖、夫妻财产的分割、商业交易 所、商事法院等内容,但却未涉及保险法。
参考:商法的特点
王保树教授主编的《中国商事法》中曾对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有以下的归纳:
企业交易快速主义,即在商事交易时效期间上采取短期消灭时 效的原则,并在交易形态和客体上采交易定型化原则;
商事交易公示主义,即公开交易中公众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 包括公司登记公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船舶登记公告等;
Black: The exchange of goods, 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 thing related to trade or traffic……
商法的概念
根据董安生等编译的《英国商法》,英国的商法体系是由合同法、 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商买卖法、竞争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 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仲裁法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见董安生等编 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日本商法典规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的内容,又规定了买卖、 交互计算、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 寄托、保险等商行为,但却未涉及破产法。
韩国商法典的体系与日本商法典的体系基本一致,亦未包含破产法 (见《韩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澳门商法典的内容包含了公司法、票据法,但却对海商法和破产法 未作规定,而大量的条文规定的是各种商业债、寄售合同、供应合同、 行纪合同、承揽运输合同、代办商合同、商业特许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居间合同、广告合同、运送合同、一般仓储寄托、旅舍住宿合同、交互 计合同、回购合同、银行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法的内容 (见《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第三种商: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资金通融或者与 “商”有密切关系。例如银行、信托;制造、加工、出版、 印刷、摄影等;
3、第四种商:与第三种商相关。例如,广告传播、 餐饮、旅店、影院、戏院等。
commerce
Webster: 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modities
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总称。
——商事关系是商行为引起的关系; ——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主体之间; ——商事关系是营利为目的的关系。
商法的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存在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商法的特征(一)
1、兼容性
(1)公私法兼容。(商事法虽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 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 与行政、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公法 化)
(2)任意性和强制性兼容(私法,任意性,鼓励交易、商事 行为;公法性,强制性,交易安全和秩序,组织和部分行 为)德国法学家德恩曾经说过,“商法事一切法律中最为 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事交易的要式主义,即交易形式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如某 些合同的定型化和商事文书规定事项的法定化;
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原则,即以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 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不实登记之责任、字号借用之责任、 表见经理人和表见董事之责任等;
商事交易的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无论债务人是否 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第21-2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有的则将破产法剔除在外(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 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有的增设信托法(见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有的还增设了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见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王卫国主编:《商法概论》,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