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法律文书-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

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法律民事法规中不太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未办结婚登记而审理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矛盾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扶养儿童、妇女与并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此,整理了8条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主裁规则,供参考学习。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产权的所有权,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时则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互助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撤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应予返还。
依照相关人员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星毛关系时男方应予返4.各方同居生活过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物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后处理。
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得,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共同财产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点大。
5.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给与折价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诉争双方对考虑财产取得的卓越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亦相关遗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共同同居生活期间在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整合性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贡献生活的共同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世界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于归属和份额。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浅论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法律问题

费实行 共有 制 , 作为 双方 共 同所 有 的财产 和共 同支 出 。 国立法 各
也 普遍 采用 了共 同财产 主 义 ,具体 设 计上大 都采 用 了共 同共有 说 , 如法 国、 典 、 例 瑞 前南 斯拉 夫 、 国。美 国在 保护 非婚 同居 当 美 事 人财 产请 求权 的 问题 上 , 各州 的法 律有所 不 同 , 要有 以下几 主
处 置协 议为条 件 。
律调 整主 要 是为 解 决现 实当 中 由于非婚 同居而 产生 的财 产争 议 之 间 的财产 处 置协议 看作 是解 决 他们 之 间财产 纠 纷 的根据 。当 ( ) 二 非婚 同居 财产 所有权 归属 理论
1 国外非 婚 同居财 产所 有权 归属 理论 .
法律 不应 予 以严 厉 的禁 止 。 双方 当事 人 在 婚 同居者 与第 三人 的关 系等 方面 。 以, 所 财产 是非 婚 同居 双方 的 济 和社 会生 活的 需要 ,
经济 基础 , 在法 律调 整 中居 于核心 地位 , 对非 婚 同居现象 进行 法
问题 。
的共有 财产 问题上 , 法律 采取 尊重 当事 人意 愿 的原 则, 当事 人 将 然, 此种原 则 以非 婚 同居 当事 人在 同居 时或 同居结束 时订 有财 产
法律 效 力和外 部 法律效 力 两个 方面对 我 国非婚 同居 财产 纠纷 问题 进行 立 法规 制。 关键 词 非婚 同居 财产 纠纷 中图分 类号 : 9 05 D 2. 立 法规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7 -2 1 0 —5 22 1 )20 90
一
二 、 国关于非 婚 同居财 产 纠纷立 法 的现 状 我 我 国法律对 于非婚 同居有 一些 并不 全面系 统 的规定 , 散见 于 些 司法 解释 中 。 19 9 4年 2月 1日前 , 当事人 符 合结婚 的 实质要 件 , 办理 结 未
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探析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介于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的状态,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有身份因素的介入,所以,《婚姻法》、《继承法》也不免介入其中参与处理。
但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具有婚姻、收养、法定继承等典型身份属性,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物权法》中关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规定。
一、事实婚姻但有一种同居关系,即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失效)实施之前的,这种同居关系,同居双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应该视同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
上述情形下,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同居双方没有特别的就财产的书面约定的,同居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未留下遗嘱),另一方可以以配偶的角色,即法定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如果系同居期间形成的房产,那么房产的一半归属于另一方,同时另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一同参与继承分割房产的另一半份额。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二、典型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一直保持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作者:贺波来源:《市场周刊》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思想潮流的多元化,非婚同居现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支持与实践。
作为一种准婚姻制度,非婚同居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身份关系的,若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关系也就自动丧失。
正确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核心是正确处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然而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却几乎空白的,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难以判决。
文章试图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够寻找到一个解决此难题的方法。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婚同居财产;财产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113 -02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我国非婚同居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婚同居指的是所有除了婚内同居之外的同居,其不仅包括了受到我国刑法禁止的重婚,也包括了不符合形式条件的同居,其外延十分巨大;而狭义的非婚同居指的是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的两性持续的、自愿的并且有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地居住在一起。
本文讨论的仅仅只是狭义的非婚同居。
(下文中所提的非婚同居均是指狭义的非婚同居,不再累述。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在同居之时应当均是处于没有结婚障碍的状态之下;(2)当事人双方在同居之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异性;(4)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基于自愿而同居;(5)当事人双方有无结婚意向在所不问;(6)当事人双方同居应有一定的期限,且该期限应当是持续的、稳定的。
(三)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有其相似性:第一,当事人双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段期限且有夫妻生活;第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是异性;第三,其都是基于自愿而在一起生活。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又出现了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我国只承认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非婚同居是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非婚同居一概不予承认其为事实婚姻;第二,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拥有和正式婚姻关系一样的权利义务,而非婚同居尚不能得到和正式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其许多权利还尚缺法律保护;第三,事实婚姻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婚同居则没有此项要求。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裁判要旨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理。
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的,可以按照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且郝某的多张银行卡长时间由张某使用。
经查,张某名下登记有五套北京房产,在其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
后张某与郝某因感情不和对于案涉五套房产等的归属产生纠纷,故向海口中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诉讼。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郝某与张某对涉案五套房产享有各50%的份额,驳回了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郝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五套房屋是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还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郝某与张某非夫妻关系,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郝某的多张银行卡由张某较长时间使用,且张某在购房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大额取现并向开发商转账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
张某虽然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张某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张某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由于郝某和张某均无法证明各自具体的出资份额,故法院认定双方对涉案五套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作者:孟丽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再加上传统文化的突破,人们的婚恋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方式也悄然发生了改变。
同居现象的普遍发生,随之产生的财产分配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更加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关于财产分配制度的讨论,进行了一些分析和借鉴,从而更加合法合理的解决此问题。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立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发生了普遍的改变,对于家庭的功能的观念也在悄然改变。
非婚同居的现象普遍的增加,从而随着两性关系的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等纠纷也有普遍的上升。
在很多国家都对非婚同居用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加以规制和保护,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是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的,笔者立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对非婚同居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其的立法问题提供参考建议和价值。
二、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和立法现状(一)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提出首先对于非婚同居及其财产纠纷的争议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方面人们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非婚同居,也不鼓励非婚同居,并且中国非婚同居的人数远远没有达到国外那么大的规模。
但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想的开放和包容性,使得非婚同居现象渐趋普遍,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对此加以规制,避免滞后性。
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①中山大学张民安曾对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重点论述了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权。
他认为,对非婚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应以协议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制为补充;非婚同居配偶间应该设立有条件的遗产继承权。
②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留志博士提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原则,即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不能赋予非婚同居以婚姻的效力,否则婚姻法的价值追求将会受到冲击;法律在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持一种中立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不加倡导,但也不加贬斥,仅将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给进行调整。
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制度的法律地位。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被认为是非婚同居。
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改变了以前认为非婚同居为非法的立场如果双方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没有认定其为非法行为。
并且,同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随后。
《婚姻法解释二》出台,法院不再受理同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且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其次,对于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制度现状。
非婚同居发生纠纷后的财产大致归属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划分,没有约定的则为双方各自所有,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的标准,还有很多情况下是依照按份共有的原则来进行划分的。
目前《婚姻法》并没有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都是依照《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来进行的,我们都已经意识到在这个开放的社会,非婚同居问题虽然不像婚姻那样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它确实更需要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增加,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他们选择同居的时候并不会有合意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所以是盲目的选择了同居。
等到非婚同居的关系破裂之时,便会引起各种财产纠纷,并且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一)英美系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规定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它以判例法的方式来对非婚同居制度来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美国司法判例表明,美国更偏好当事人在尊重双方意愿和自由的情况下,用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赋予非婚同居合同的合法性,只要该同居合同是当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就赋予它法定效力,并予以保护。
当事人既可以保持同居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来对双方非婚时期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对财产权的享有、对子女的抚养以及继承权的享有。
英国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也是由否定到认可进行转变的。
英国通过判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立法规定。
一方面,英国人除对土地和房屋外,调整夫妻、同居伴侣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与调整一般社会成员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基本相同,一般通过契约或信托法来对财产问题进行规定。
另一方面,非婚同居者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英国借助合同的方式来调整同居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相互赠与、设立财产信托等事宜进行协商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非婚同居这不享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在遗嘱中给予对方这样的继承权,当然非婚子女不受此影响,均享有继承权。
法国主要通过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来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现《法国民法典》第515—l条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这种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前面提到的合同相对理论一样,都要求具有缔约能力的的双方要在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对同居期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并且不能违背禁止性条件还要到相关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财产的约定,在明确所有权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双方平均分配,如果财产取得日期不明确的则默认为是签订协议之后的财产。
非婚同居协议之后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对半平分。
当事人因共同生活以及共同住房所产生的对外债务是由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非婚同居双方有相互之间给予实际的帮助的强制义务,这种强制义务的标准一般低于夫妻之间的扶助标准。
另外,和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非婚同居双方不产生法定继承权,但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或者遗嘱的形式进行继承。
法国主要以合同方式来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法律也给予非婚同居者最大的自由,最少的约束。
四、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的构想(一)非婚同居存续期间同居财产的归属第一,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居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契约来约定同居前财产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法律应充分尊重同居双方的财产约定,不对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及种类做出任何限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
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而非婚同居者的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
非婚同居者为了享受比婚姻更大的自由而选择同居,当然不包括与对方共有财产,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非婚同居关系而混同,同居另一方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和干涉,非婚同居者可以约定采取婚姻法中的任何一种财产归属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结合,但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只能适用分别财产制。
推定为共同所有的条件是财产不能证明为那一方所有或者财产不能分割。
第三,事实合伙作为补充。
事实合伙是指非婚同居者就财产分割上视为合伙。
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和同居关系终止时都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实合伙可同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二)共同生活费用的承担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是每个同居家庭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维系同居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对共同生活费用的承担法律应加以确认。
③否认彼此间存在共同生活费用的支付义务,并拒绝对此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难以维系和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共同生活。
当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日常生活时,另一方如有能力应单独承担共同生活费用,以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此时,生活费用的负担转化为扶养义务。
在非婚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非婚同居双方不但现实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发生收入和财产上的混同,并有一方辅助另一方的情况存在。
(三)债务的负担非婚同居双方共同生活,他们可能会因共同生活而产生对第三人所负有的债务,也可能为生育子女,抚养子女而发生一些费用,对于当事人的个人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其性质而区别对待。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非婚同居双方应根据订立的契约来负担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分别承担、部分共同承担或部分分别承担,如果双方对共同债务没有约定,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双方各自负全部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先后请求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全部或部分给付,也可以同时请求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全部或部分给付。
(四)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问题同居关系解除后会引起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和经济帮助补偿权,非过错方的赔偿权等财产纠纷问题,我们总结主要有以下建议:第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照同居契约进行财产清算或分割。
如果没有订立同居契约,按照合伙原理进行清算或分割,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予以承认,非婚同居一方财产的形成、维持、增加是基于同居另一方在共同生活中从事家事劳动的特殊贡献,财产享有方应合理地给予补偿。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妥善处理债务的清偿问题,债的效力不因非婚同居关系解除而改变。
为共同生活在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为抚养子女、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基于共同生活的住房而发生的费用为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最终分解为双方的按份责任。
第三,经济帮助请求权。
在配偶间存在法定的扶养权利与义务,而非婚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但基于共同生活也产生共同生活费用的给付义务,在非婚同居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依靠对方生活,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如果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任由其脱离家庭流入社会,必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负担的增加,也违背了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的宗旨。
因此,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也赋予确有困难的一方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但应规定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
五、结语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立法规制方面却存在不足。
关于这个问题,本文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几点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问题,希望以后我国的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能更加公正公平,也更好的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①杨立新.确认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及其一般规则[EB/OL].http:///zyw/n469/ca332234.htm,2007-3-12.②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③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4.参考文献:[1]杨立新.确认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及其一般规则[EB/OL].http:///zyw/n469/ca332234.htm,2007-3-12.[2]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3]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4.[4]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2007:73.[5]姚婕.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2-3-8.[6]张影.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与归属[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73.[7]关于美国各州法院在对待非婚同居上的对立甚至矛盾的处理及案例详见:周晶.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5: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