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2024年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
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
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一、会计档案范围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会计档案整理公司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并由装订人员登记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每月进行整理装订,封面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2.年终打印输出全年各类帐簿,整理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填写目录,封皮所列项目要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帐目名称、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装订人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
第三条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涵盖公司所有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的全过程。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提高会计档案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财务分析报告、税务申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一)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对每份会计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
(三)装订: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装订时应注意防止损毁。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一)归档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二)归档时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
(三)归档手续:归档时应填写归档登记表,并由归档人、审核人、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保管条件: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库房内。
(三)保管方式:会计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时间顺序排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四)保管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由会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承担。
2023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条则大全

2023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条则大全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会计制度》包括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使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集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的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五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和电算软盘资料),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定成册。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及编号第六条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第七条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第八条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九条其他会计档案包括:(一)文书部分:1、各种经济合同、协议、担保书契约及其附件;2、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财政、财务工作会议文件及资料;3、各种财务分析资料(包括资金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成本情况分析);4、各种调查报告和典型经验;5、资信证明;6、重点工程决算资料;7、各种投标保函;8、城建制划转、撤销、合并单位的全部交接资料。
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介绍范文(3篇)

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介绍范文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关系到企业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重要工作,具有极大的意义。
为了规范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制定并完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从档案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制度的内容与要求以及有效实施三个方面介绍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现代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需要被准确地整理、归档和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的选择。
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靠性,使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被准确地检索和使用,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也可以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减少档案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制度的内容与要求1.档案的建立与归档要求(1)根据会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2)档案的建立应包括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主要会计文件,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档案的归档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范,分类整理并注明档案目录和编号,方便后续的档案检索和利用。
2.档案的保管与利用要求(1)档案的保管应采用适当的环境控制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同时,应进行定期的档案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2)档案的利用要求应明确使用档案的权限和程序,对涉及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档案应加以保密处理,避免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3.档案的借阅与移交要求(1)档案的借阅应明确借阅的流程和权限,借阅者应提供合理的借阅理由,并保证对档案的正确使用。
借阅的档案应及时归还,并将借阅的相关情况记录在档案管理系统中。
(2)档案的移交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交的档案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确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有效实施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实现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组织与领导(1)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明确责任与权限,确保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2023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
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1年。
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各种会计杰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二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
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
四、附则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第一条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数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五个部分。
1、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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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档案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接收,不得借故推委、拒收。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决算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细则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名称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按其形成特点和形式,采用形式(名称)——年度分类法。
按形式(名称)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四类,每个类别再按年度分开。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
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去掉金属物,选取适当厚度(一般不超过5厘米)为一册,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装订时,以上边和左边整齐为准,右边和下边要求折叠整齐,用棉线在左上角装订,并用纸包封装订角,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加盖骑缝章。
一册为一卷。
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按上述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存放在其他类会计档案中,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
按照账簿的种类按年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卷。
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活页式账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不得跳页、缺号,年终结账后装订成册。
账簿封面应写明以总分类账户命名的账簿名称,几个总分类账户合订为一本的,应分别写明几个账簿名称;一个总分类账户分订成几本的,除写明账簿名称外,还应标明本账户共装订成几本,该本是第几本。
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表”(活页式账薄应附上“账簿启用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对已经注销的卡片式账页(如固定资产卡片等),应于年终集中组卷。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的整理立卷。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分别装订立卷,一本为一卷。
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应分别附在该期财务报告后一起装订,卷内须逐页顺序编写页码。
财务报告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他类会计档案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并分别进行整理立卷。
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案卷后应附备考表。
卷内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可在备考表上说明。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分别装入卷盒(视其厚度,一个盒子可装一卷或数卷),卷盒形式要统一、整齐、美观。
第四章会计档案案卷的排列与编号第十六条会计档案案卷应当按照内部机构——类别——年度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小流水号。
会计凭证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1—12月份顺序排列。
会计账簿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排列。
财务报告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年报、季报、月报的顺序排列。
其他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人员交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七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
每类再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制系统完整的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条保管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细则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三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项目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12日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省档案局印发的《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2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参考作用和史料价值。
二、财务会计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从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之日起,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
三、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会计核算材料必须齐全、完整;2.会计材料必须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3.案卷必须有统一制作的封面,并将封面和卷脊上的项目填写清楚;4.会计档案按分类体系排列上架,存放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