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案例9篇
工亡认定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第二届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研讨会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泗洪县人社局工亡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案由]不服工亡认定决定[案情]申请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某某系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泗洪戚庄工业园工地瓦工,自2008年11月起一直在该工地工作。
2009年1月6日上午,工地宣布停工一天半,沈某某等人领取100元费用后吃过午饭驾驶(无证)他人手扶拖拉机回家, 12时40分左右在回家途中因手扶拖拉机右侧前轮脱落,致使车辆失控撞至路边树上,造成沈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1月3日,沈某某妻女向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10年7月2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了《关于认定沈某某为工亡的决定》(洪人社认[2010]105号)。
申请人不服,向泗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1.沈某某重伤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2. 沈某某重伤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亡。
[当事人意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亡决定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沈正芳并没有驾驶资质且驾驶的是没有经过登记的拖拉机,在此情况下,沈正芳的无证驾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沈正芳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亡。
其次,公司并没有安排沈正芳等人返乡,沈正芳等人是在工地宣布停工后半日才离开工地的,这并不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且沈正芳等人返乡走的也不是从施工地到工棚的正常上下班路线,采取的交通方式也是极端危险的。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认定沈正芳为工亡的决定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特请泗洪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亡认定决定。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吗?张先生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
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

工伤认定的真实案例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
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
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
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
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
”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通用3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通用3篇)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篇2〔20__〕锡府行复2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锡人社工认字20__年第84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__年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__年1月25日作出《补正》,申请人于20__年2月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__年2月4日依法受理。
20__年2月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__年2月7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__年3月3日向第三人邮寄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首先,《决定书》既未载明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违反《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第三人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__年11月9日6:30左右,为周六,我厂并未通知其周末加班,况且我厂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7:30-16:30,其住在三新村祥三房,距离我厂仅仅5公里左右,且路况良好,电动车出行不超过10分钟,其6:30就去上班明显不是在上班途中。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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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案例9篇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1美国两党议员共提移民改革议案,奥巴马表支持美国总统奥巴马周二(16日)表示支持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移民改革议案,称该议案与他的移民改革原则“大体吻合”。
奥巴马敦促国会迅速推进该议案,并承诺会尽一切努力提供帮助。
奥巴马此前曾表示,如果对参议院提出的议案不满,将提交自己的议案。
奥巴马在与议案的主要提出者——共和党参议员麦凯恩和民主党议员舒默进行会晤后,发表了上述讲话。
奥巴马以及两党对该法案的支持增加了法案通过的机会,但决不能确保法案通过。
提出该法案的四名民主党议员和四名共和党议员料将面临数月的奋战,最大的挑战可能来自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
16日,出现了一些对该议案反对的声音。
不过因为15日发生了波士顿马拉松比赛遇袭事件,包括共和党领导人在内的很多众议院议员选择在当天沉默。
得克萨斯州共和党议员史密斯(Lamar Smith)怒批参议院的法案,称该法案将鼓励更多非法移民,有利于外国工人,非法移民获得的待遇比守法移民还要好。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2温州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统筹工作非常重视,农民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农村环境整治的力度也逐步加大。
但农村环境局部改善与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性得到遏制,农村的脏、乱、差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可以说农村平原的河流没有一条河的水可以洗菜、淘米了,有些地方甚至连农业灌溉用水也成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有:一是农村生活污水排放。
由于农民用肥观念的改变,农村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没有利用,只经过简单处理或没有处理直接排放(据统计,全市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92.4万吨)。
二是乡村中小企业及家庭作坊污水排放。
虽然这些企业为农民就业增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污染严重,特别是一些漂洗造粒、小化工企业的污染,往往是农村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过多使用以及养殖过程中的污水排放。
四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地建筑垃圾向农村转移,农村成了城市废弃物的消纳地。
为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步伐,积极响应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出将农村环境整治作为环保工作重点的精神,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我市“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建议如下:1.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象城市一样作为基础设施工程来抓,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解决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不稳定以及基本靠自筹的尴尬局面。
2.加强巡查、督查力度。
各级环保、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的督查和整治力度,制订日常的巡查制度,被动服务变主动服务,及时解决,不能让污染扩大化。
3.加快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研发。
有关科研部门及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探索一条符合温州实际的治理模式。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3(一)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必须到位,夯实流转基础。
一要依法办事。
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工作,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二要不留“死角”。
清理和化解好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农村耕地、林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的确权和发证,奠定土地流转的坚实基础。
三要规范管理。
切实加强区县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林地林权管理部门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职责,把农村土地承包、集体林权改革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要加强土地流转之后土地形态变化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到期或退转的农村土地做好补证和换证工作。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确保流转有序规范。
一要加强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
二要加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力度。
完善“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农民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服务工作,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
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统。
完善区县、乡镇和村三级仲裁机构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土地纠分仲裁工作。
三要积极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用市场的手段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资源的最合理流动。
(三)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找准自身定位,工作注重引导而不包办,推动而不乱动,不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侵蚀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保障农民权益,不仅是要规避流转双方的风险,更要让流出土地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全程收益。
要加强土地流转经营者的管理和引导,用制度保证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时兑现农民土地租金,即使项目经营失败,也要保证农民权益和利益不受损。
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执法,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破坏、不改变土地的农业性质和用途,保护好国家耕地政策底线。
(四)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农民离开土地之后的安全感。
要尽制定和完善有效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4案由: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提案主办:教育部会办:中央编办财政部提案形式:党派提案第一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内容:当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情况仍比较突出,农村教师队伍综合建设水平特别是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仍然比较低。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基础教育发展、国民素质提高,甚至关系国家整体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问题主要表现在:1.师资力量匮乏。
目前,学校教师编制数量依据师生比,这一方法在班级学生满额情况下适用,但在一些农村,班级学生数在十几人到三十人之间不等,编制数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足编缺人”问题普遍。
又因近10%的教师由于借调、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小学教师总量严重不足。
2.结构不合理。
第一,年龄结构不合理。
据统计,农村小学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的比例在34.9%到41.3%之间。
第二,学科结构不合理。
英语、音体美等课程缺乏专业教师,一般由语文、数学老师兼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第三,学历总体偏低。
目前,第一学历专科的占1/3左右,中专的占1/3左右,其余则是由民师转正而来(多为初高中毕业)。
第四,知识老化,观念陈旧。
因工学矛盾或经费问题,农村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力度不够,教师知识老化,观念陈旧,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
第五,从教条件差。
农村教师待遇相对较低,有的学校教学功能用房尚无法保证,为教师提供午休、居住条件更难,缺乏足够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建议:1.调整编制核定办法。
对师生比、班师比、学科、教辅人员等情况综合核定,避免“足编缺人”,为充实农村小学师资队伍提供政策依据。
2.调整农村小学布局和规模。
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各级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覆盖范围、规模适当性、长远发展等因素,对农村小学布局、规模进行调整,改变现有农村小学过于分散和规模偏小的状况,调高建设标准。
对覆盖范围较大的学校,由政府投入购置校车解决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辅以寄宿制方式。
3.改善教师从教条件。
首先,保证农村小学教师收入水平不低于城区同级教师收入水平并足额发放,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必要倾斜,完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评定标准。
其次,学校不能为教师提供生活或休息场所的,建议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驻地为走教教师建立生活周转房;乡镇驻地离学校较远的,应提供通勤车解决教师的交通问题。
最后,荣誉表彰要向农村小学教师适当倾斜,确保每年各类表彰中农村小学教师获奖比例不低于城区小学教师获奖比例。
4.实行城乡教师定期轮岗制度。
为均衡教育资源,应建立统一的教师轮岗制度并纳入法治轨道。
合理、有序、长效的城乡教师定期交流轮岗机制,辅以配套的保障措施,对缩小城乡小学教育差距,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5.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农村教育经费足额投入。
基础教育经费目前主要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财政投入较少。
限于财力,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难以完全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
加强农村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改变现有“人员少,年龄老,条件差”现状,亟须中央财政加大投入。
6.增加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
定向培养是保障农村小学教师“下得去、留得住”的有力措施,国家应增加面向农村小学的定向免费师范生名额,主要面向农村生源,毕业后安排在家乡任教,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实施特岗教师政策,对缓解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缺乏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实施范围有限,主要侧重于初中阶段。
建议扩大特岗教师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农村小学,按需设岗,以尽快缓解农村小学师资缺乏现状。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5人大代表关于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并列入省财政预算,保障百姓吃上安全食品。
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各种机制,成立专门研究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研究专项基金。
另一方面,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不断改善监管的条件和设备,做到监管设备先进,人才稳定。
同时,要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构建我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长效监管机制。
结合本省实际,在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
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阻止禽流感向人群传播,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按规定报告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变得有法可依,尽快制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要在充分发挥广东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建立新的长效管理机制。
沈演泉认为,为让我省人民吃上放心的食品,今后要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市场认证体系,四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体系,五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6农村环境保护是关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随着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加,加剧了我国农村环境的总体恶化。
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以及环保资金普遍短缺,使农村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困难重重。
为此,我们建议:一、建立统筹城乡与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
二、制定各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出台《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分期目标与重点方向。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性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