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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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裁判径路 , 以实现诉 讼效率 , 护法院的裁判权威。 维
法人代表 的亲属 , 办理 了房 屋 产权 证 , 司工 商登记 也 并 公

现状 考量 : 民 交叉案 件 之处理 方式 单一 行
在诉前进行 了变更 。 案例 2 以鸣某 为主的 2 : 5户拆迁 户诉 h建筑工程 公 司 建 筑工程承包合 同纠纷一案 。 S市有 一 2 5户拆迁户 的片区征地拆 迁工作 , 由于 S市
该地基建筑价 款冲抵 拆迁户 的补偿 款 , 该款 项 由 S市 国土
开发商协商 , 到建设局 、 政府上 访。但又 因某 些原 因 , 市 在
局直接 支付 h 筑工程公 司 。但 h 建 建筑工程公 司没 有相应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2
作者简介 : 颜文军(97 , , 16 一)男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行政法研究 。
本文对湖南 省韶 山市人 民法 院和湘 潭市 岳塘 区人 民
法 院近 5年的信访案件总数进行 了统 计 , 并对各 类型案件
的上访 申诉数量所 占信访案件总 数的 比例进 行 了统 计 , 其 中行 民交叉案件 占信访总数 比例最大 , 基本 上每年 占 5 % 0 以上 , 尤其 目前 司法实 践中重视调解 , 在民事案件 、 刑附 民 案件 的调解结 案数量上涨 的情况下 , 2类 案件引发 的信 这
① [ 0 0 韶 民一初字第 6号。 21 ]
l 65
的建筑资质 , 在新 楼建设 完毕后 , l 。 有 5 的倾斜 , 被列 为不 能人住 的危房 。鉴定部 门做 出的鉴定结论 为 : 楼的质量 该 问题 主要因地基建筑不 符合相应要求 而 引起 。该 2 5户拆 迁户 以 h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审理模式初探
民事行 政 交 叉诉 讼 的 审理模 式 初 探
邓诗发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占有一定的比例 ,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国 《 行 政诉讼法》 以及相 关司 法解释未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提供 法律依据 ,导致诸 多行政、民事争议 交叉案件的审理面 临诸 多制 度性 障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针对不 同的 民事、行政 交叉诉讼 ,应对案件的各种 因素综合 考虑 ,相应的采取分别审理模 式和一并审理模式以有 效的解 决纠纷。 关键词 :民行 交叉诉讼 ;审理模 式;分别 审理 ;一并审理
下 四种 :( 1 ) 南民事审判 庭与行 政审判庭 分别 受理 民事案 件与行 政案 件 ,并分开审理 , 分别裁判 ;( 2 )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别受理 ,但 民 事案件先 中止审理 , 等待行政 案件裁判结 果作为 民事 案件裁判 的依据 , 实行先行政后 民事;( 3)采取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的审理 方式 ,南行政庭 受理 ,对行政争议与 民事争议合并审理 ,一 并裁判 ; ( 4 )一并 审理式 ,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民庭对民事 、行政关联争议~并 审理,并 对具 体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司法审查 ,但不对其作 出裁判 ,仅对 当事人 提出 的民事诉讼请 求进行裁判 。 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采取 了不 同的审 理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 乱。实 际上 ,上述审理方式 大致可 以进一步归为两大类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为分别审理模式 ,第 三种和 第 四种方式为一并审理模式。分别审理模符合 目前法律规定及法 院内部 各业务庭之问的分 r, 看似较 为稳妥 ,但 网于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各 自 的局限性 ,实 际中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互相矛盾 , 损害了司法公正 和权威 ,诉讼周期冗长 ,加重 了当事人的诉 累,浪 费了 司法资源 , 也不利于纠纷的一 次性解决 。一并审理模式下 由同一审判组 织对相互 关联 的民事 、行政案件进行 审理 ,符合诉讼的效益价值 ,也有 利于纠纷 的解决 以及维护裁判 的一致性 ,但是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尚 处于无法 可依 的境地 ,程序之间缺乏相关 的衔接 调机制 ,其合法性难 免遭到质疑 。司法实践中 , 依据 《 解释》 第 6 l 条审理的行政 附带 民事 诉讼便是合并审理模式的实例 。 三 、 民事 、行 政 交 叉 诉 讼 审理 模 式 的 设 想 在设置 、选用何种诉 讼程序模式审理民事 、 行 政交叉案件时 ,不应 采取简单 的 “ 一刀切”方式 ,而应对法院 ; 是 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 的程序 选择权 、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联 系的紧密程度及案件本身 的复杂程度等 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不同案件具体 问题具体分 析。 ( 一 )一并审理 并审理 即由同一法院的同~审判组织对相关联 的民事诉讼和行政 诉讼进行审理。“ 二审合一” 的民行交叉 案件诉讼处 理机制所赖 以存在 的实践基础在于 ,民行交叉案件 的法律特性与对现行处理 机制固有缺 陷 与 问题 的消解 ,理论基础在 于不 同部门法 之问所 具有 的同源 性与 同构 性。 “ 二审合一” 的审理模式 ,依据案 件的具体情 况可分 别采用 先 民 后行 、先行后民 、交织进行 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模式进行 审理 ,即先 行判断哪一争 议是解决 纠纷 的前 提或依据 ( 先决 问题 ) 。例 如 ,如果 民 事争议是解决行 政纠纷 的前提或依据 ,则先进行 民事部分诉 讼再 进行行 政部分诉讼。在立案时 ,可有立案庭根据案情作 出初 步判 断 ,并 由法官 对关联诉讼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在审判人员 的构成上可采用 民事庭 法官 和行政庭法官混合 的方式组成合议庭 ,以发挥各 自的专长优 势 ;在判决 时 ,可 统 一 制 作 裁判 文 书 。 ( 二 ) 分 别 审理 模 式 当 民事争议 的解决前提是判断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时 , 法 院将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仅作为证据对 待 ,进而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 行处 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处理的常见的情况是 ,是否分 开处 理还须 考虑到赋予当事人 的选择权。如果具体 案件符合提起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规定 ,但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 当将 民事争议 与行政争议分别分 案分开处理 ,法院不能径直依据职权直接将 民事争 议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浅谈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叉问题——设计综合性诉讼方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很多律师走专业化路线,做民事业务就很少去承接刑事、行政业务,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这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往往是相互交叉的,法律服务专业化可能会带来思维的局限性,顾此失彼,不能设计出一个综合性的最佳诉讼方案,不利于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结合案例,简单谈一下业务类型之间交叉的问题。

案例1、两位老人被村干部殴打致轻伤,报案后公安局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四五天,然后就告诉受害人民事部分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上访数月没有任何结果,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

于是来到省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控告。

据了解,该市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出台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轻伤案件不批捕不起诉。

这个内部规定肯定是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的,与中国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方案设计:这种情况下,想方设法获取这个内部文件非常重要,代理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要求当地公安局公开关于轻伤案件如何处理的内部文件,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从而给当地公检法施压,这个案件就很容易取得成功。

这就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务。

案列2、原告委托被告向某电厂供应电煤。

电厂给被告结算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找借口拒不支付。

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和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电煤质量不合格,协调关系花费十万多,书记员将该情况进行记录。

方案设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花协调费十万多,就涉嫌行贿受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将该份犯罪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

庭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该承办法官对被告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举报。

这就涉及刑事方面的实务。

再比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庆安枪击案”事件,维权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包括刑事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民事诉讼等,也就是说一个案子往往需要不同专业律师之间协作,团队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

案件交叉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合理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范本的规定。

二、案件交叉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案件交叉审理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负责,实行专业化审理、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行政审判庭应当通知民事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六条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先行审理。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民事审判庭应当通知行政审判庭参加审理。

第七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案件交叉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八条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及时通知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九条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派员参加审理。

第十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参加交叉审理时,各自陈述意见,共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召开联合庭审,也可以分别庭审。

联合庭审由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庭审由各自组成合议庭。

第十二条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在交叉审理过程中,可以互相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对方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交叉审理中的问题。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思考

密 切相 关 , 并且 民事案件 和行政案件 处理 的最终结果具 有紧密 的 考 , 而 其中一个 案件 没有审 结 的, 法 院需要 暂停 民事诉讼 。但 是
联 系。依据 民事 案件 和行政 案件交 叉 中两种 问题 的主 、 次关 系 , 这 条规 定 , 只 是简要说 明了审理 过程 中诉 讼程序 争议 , 对 民事 、 行
纷, 不全是刑 事纠纷 、 民事纠 纷以及 行政纠纷 的各 自独立 , 常常会 范围, 但实 际上 , 在审 理民事 和行政交叉 案件 时, 需要考虑 先要 解 出现刑 事和 民事 、 行 政三 者互相 交叉 的法律 案件 。 对于这 种特殊 决是 由哪 个审判庭 、 根据什么 样的法律 规范 , 采 用哪种法律 程序 , 情况, 现 阶段 , 我 国现 行 的法 律 已经对 刑事 、 民事互为交 叉的案件 如何解 决 民事和行 政交 叉案件 中存 在 的问题 等种种 因素 。所 以 作 出了明确规 定 , 但 是对于 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如何 处理 , 尚未 在对这种 法律案件 立案 的过 程中需 要先进行 一定的鉴 别工作 , 分
明确规 定 , 所 以在司法 审理这 类法 律 问题 时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 下 别建立 民事 案件 的审理机 制和行 政案件 的 审理机制 。
面 本 文针对这 些 问题进行 探讨 。

二、 民事 、 行政 交叉案 件审理 机制 的立 法情况
在《 行政诉 讼法》 中未对 目前 的民事和 行政交 叉案件 的审理
的矛盾状 况 。
目前 , 我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以民事 问题为主 导 的行政 、 民事交 叉案 件。 这 种案件主 要 是指在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明确 规定 了行政 裁决 的情况 , 规 定, 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和交织。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1. 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认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的选择在认定了法律关系后,法院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便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适用。

3. 诉讼程序的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协调好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由于两类诉讼程序在起诉、审理、判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协调好两类诉讼程序的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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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经常出现,对其如何处理是理论界与立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民事附带行政诉讼;一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关键词: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甲、乙二人于1947年在邵阳市区合建一栋私房,建筑面积203平方米。

1956年原邵阳市人民委员会向他们颁发了产权证,确认系甲、乙二人共有。

1958年在私营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甲申请将房产投入私改,并回老家乡下居住。

私改房屋面积157平方米,剩余房46平方米继续由乙居住、管业。

1988年乙以原产权证遗失为由,向邵阳市房产局申请重新登记并被获准,但补发的产权证仍登记为甲、乙共有。

1990年,乙数次要求房产局将其居住房屋变更登记为其一人所有。

1993年4月20日,邵阳市房产局发出公告,告知对乙现居住房产自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即颁发新的产权证。

公告的第2日即4月21日,邵阳市产权局在登记表中的备注栏注明“自公告后无异议”,并于26日向乙颁发了第x号《房屋产权证》。

乙去世后,其妻b作为继承人于1998年继承了该房产,并领取第y号房产权证。

2001年,甲认为b取得的产权实为与他共有为由向邵阳市房产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b的产权证。

同年11月,邵阳市房产局作为注销第y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但该决定未告知b有诉讼的权利与起诉期限。

2003年7月,b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邵阳市房产局注销其产权证的决定,法院于同年9月以房产局注销产权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房产局的注销产权证的决定。

同年10月甲去世,甲之妻a于同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房产局第y号产权证,此案经历了大祥区法院一审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第y号产权证应以第x号产权证合法为依据,而邵阳市产权局在颁发第x号产权证时程序违法,遂撤销了第y号产权证。

此后,a、b二人相继去世。

由于该房屋产权争议未得到最终解决,a、b二人的后人均声称对争议房产具有所有权,且法院的两次行政判决相互矛盾,于是多次上访申诉。

法院也多次复查,复查后也以法院行政判决书只针对房产局的颁证、注销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未对房产的归属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

并建议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对房产进行确权。

b的后人于2007年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争议房屋进行重新确权。

这一系列历时7年的案件,3次行政判决,其间最初的诉讼当事人相继去世,官司“前赴后继”,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是赢家。

以上系列案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由于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使得普通的行政争议因交织着民事争议而变得比较复杂。

这类案件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处理这类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行政诉讼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中有一项极为概括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①该司法解释条文简单,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合并审理,范围过窄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可见,此类案件的处理,亟待理论界的探讨与立法上的界定。

笔者认为,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它们是“一并审理”的两种具体操作形式,也解决此类交叉案件的最佳选择。

二、民事附带行政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争议,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在身份上有重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也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将两种争议“一并审理”,对法院来讲,可以减少审理内容的重复,降低办案经费,缩短办案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可
以减少诉累,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多方奔波换取迟来的正义。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这种“一并审理”的方式,有利于法院一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对全部案情统一考虑和审理,可以避免各个法院或各个审判庭各行其是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三)是解决现行审判方式弊端的需要。

目前,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和学术界的分歧,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解决方式;对行政、民事纠纷分别诉讼、审理;单纯以民事诉讼解决;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民事关联诉讼合并审理等等。

因此,为了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必须克服目前实践中各行其是的弊端,构建与规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三、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一)民带附带行政诉讼的可行性
有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正确认定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却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例如,原、被告打房屋确权官司,原告出具了房产部门的产权证书,被告对该产权证书提出质疑,法院能否在民事案件中审查产权证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其一,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据形式出现,根据证据审查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最终裁判者,负有对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司法性审查的义务。

法院内部的各种庭的划分,只不过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存在的问题,为人民提供解决争议的方便而已。

正如一学者指出的:“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都是由法院作为一个整体主持进行的,各个职能庭无独立对外的资格;法官接受‘人大’的任命也无民事审判庭法官和行政审判庭法官之分。

”②对有关因行政行为的民事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应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无论是由民庭审查还是由行政庭审查只不过是形式问题,因为其实质都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从国外的情况看,英美国家法院系统是单一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样,均由普通法院管辖,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由同一法院同样的法官审理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之间的职能并非必然对立。

只要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迅捷的处理,是分开审理还是合并审理,都应当被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特殊规定已经对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有了突破。

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该批复明确规定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行政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庭一并审理。

在专利、商标民事诉讼中开创了一并审理行政案件的先河。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处罚法》、《食品卫生法》等,已经隐含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对确权、侵权等规定作出处罚或裁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这些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时,附带解决相关联的民事争议,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这与民事案件附带提起行政诉讼的道理是一样的。

而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有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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