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与行政相交叉时的案例分析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在法律适用、程序设置和裁判效力方面,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在 法律适用方面,仲裁适用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适用国家法律 和地方法规。在程序设置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 序和规则,而民事诉讼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裁判效力方面,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必须执行,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表现 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判决结果,比 如请求法院确认权利、请求强制执行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可以理 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核心,借 助诉讼请求这一手段,达到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执法虽然能够打击和遏制垄断行为, 但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而言,其权益的恢复和补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 实现。民事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存在衔接问题。由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受害者有 关信息,导致受害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认定 和处理存在争议等。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本次演示将探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期为当事人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它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仲裁。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民交叉案件主要问题探究以工商登记案为例

针对行 的工商登记行民交 叉 案 件 进 行 归 类 和 分 析 ,
一、 研究背景
在我 国 当 下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 行政与民事纠纷交 叉的情形较为普遍 。 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两种案 件在处理结果上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或虽不存在因果关 系, 但是导致两种纠 纷 产 生 的 法 律 事 实 之 间 存 在 相
第1 社会科学版 ) 1 卷第 1 期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o l . 1 1, N o . 1 V ( )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 e s t A r i c u l t u r a l U n i v e r s i t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a n. 2 0 1 3 J g y 2 0 1 3 年 1 月 J
, 作者简介 : 吴 菲( 女, 江苏扬州人 , 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行政法 、 行政诉讼法 。 1 9 8 8—)
4 2
: / /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t t x b x t . s w u . c n 2 0 1 3年1月 投稿网址 h p g j
行为效力的制约 , 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民事诉讼的
二、 诉讼程序选择问题
行民交叉案件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选择诉讼 程序 , 对当事人来说 , 第一起诉讼就如多米诺骨牌的 头牌 , 选择一个正确 的 诉 讼 程 序 是 该 案 件 胜 诉 的 关 《 键 。 例如 :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选》 刘 2 0 0 8年第1辑中《 ( 正玺诉周新民股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案 》 简称“ 刘正玺 ) 案” 与2 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诉 0 0 9 年第 3 辑的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闵 行 分 局 工 商 行 政 登 记 案 》 ( ) 简称 “ 建灵公司案 ” 同是民事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 叉案件 , 但由于选择了不同的诉讼程序 , 结果大相径 庭 。 刘正玺案中 , 原告刘正玺与周新民签订了股权 并至工商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转让合同 , 手续 , 但刘并没 有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周 在 受 让 股 权 时 但股权变更之后拒绝支付转让价 已经知道该事项 , 原告选择了民事诉讼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 款, 建灵公司案中 , 原告 建 灵 公 司 与 第 三 人 交 大 昂 立 公 司、 同济公司同属同瑞公司的股东 , 后交大昂立公司 将3 同济公司 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璇 辉 公 司 2 0% 、 建灵公司将 5% 股权转 让 给 同 昊 公 司 , 后5公 1 0% , 司约定召开股东会 议 确 认 各 方 股 权 , 但建灵公司并 未参加 。 会议后同 瑞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登记机关 建灵公司提出受让方并未支付价款 , 出让 予以变更 , 方也未按协议转让 资 产 , 工商登记机关未尽到实质 遂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上 述 两 个 案 例 的 基 审查的义务 , 本情况相似 , 都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办理变更登记 后双方对履行出资 义 务 的 异 议 , 但两案的当事人一 个选择了民事诉 讼 , 另 一 个 则 选 择 了 行 政 诉 讼。选 择民事诉讼的刘正玺经过民事争议的解决维护了自 己的权益 , 而选择行 政 诉 讼 的 建 灵 公 司 却 因 为 法 院 对于当事人之 认为登记机关只负 形 式 审 查 的 义 务 , 间的民事争议无权审查而无法维权 。 与这两个案例 相似的情况不胜枚 举 , 可以说大多数存在因果联系 的行民交叉案件都面临着程序选择错误的风险 。 那 么到底应如何选择诉讼程序呢? 学者 对 该 问 题 提 出 了 很 多 解 决 方 案 , 总体而言 倾向于 “ 谁为前提 , 谁 优 先” 的 选 择 原 则, 即: 在分析 案情的基础上 , 理顺 行 政 行 为 与 民 事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关系 , 如果民事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需 要 以 行 政 争 议 就应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 , 即实行 “ 先行后民 ” 在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之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 在另 一 种 情 况 下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民事
经典法律案例解析:刑事诉讼、民事纠纷、行政审批

经典法律案例解析:刑事诉讼、民事纠纷、行政审批引言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涉及的领域广泛且复杂,很多人对其中的具体案例和实施细节并不了解。
本文将就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进行解析,分别涵盖刑事诉讼、民事纠纷和行政审批三个方面。
刑事诉讼案例解析案例一:杀人案在刑事诉讼中,杀人案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以了解刑事司法的具体流程和原则。
H2 案件背景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对邻居进行杀害。
他被当地警方抓获,并面临刑事起诉的审判。
H2 案件流程1.H3 警方调查警方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与证人进行取证。
2.H3 案件立案经过调查,警方会将案件上报至检察院,并提出起诉建议。
3.H3 初审庭审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将进行初审庭审,双方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辩护。
4.H3 审判阶段如果初审庭审确定李某有杀人嫌疑,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将进行辩论,法官最终作出判决。
H2 刑事司法原则刑事诉讼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1.H3 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经过法庭审判做出有罪的决定。
2.H3 证据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以保证判决的准确性。
3.H3 公开审理原则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公正、公开、透明,避免滥用职权和非法审判。
民事纠纷案例解析案例二:婚姻家庭纠纷民事纠纷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的非刑事纠纷。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
我们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例进行分析,探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H2 案件背景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由于感情破裂,想离婚。
然而,他们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
H2 案件解决方式1.H3 调解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调解员协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制定调解协议。
2.H3 仲裁若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
一、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四、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五、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六、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六大典型案例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案外人杨一、黄建、崔杨、李旗等分别与谷物公司、俸旗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将其对谷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俸旗公司。
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履行。
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
6月9日,辽宁储运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监管费。
2014年7月,因谷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俸旗公司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并出具《放货通知书》,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办理对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提货手续,但辽宁储运公司未能向俸旗公司提供质押物。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裁判径路 , 以实现诉 讼效率 , 护法院的裁判权威。 维
法人代表 的亲属 , 办理 了房 屋 产权 证 , 司工 商登记 也 并 公
一
现状 考量 : 民 交叉案 件 之处理 方式 单一 行
在诉前进行 了变更 。 案例 2 以鸣某 为主的 2 : 5户拆迁 户诉 h建筑工程 公 司 建 筑工程承包合 同纠纷一案 。 S市有 一 2 5户拆迁户 的片区征地拆 迁工作 , 由于 S市
该地基建筑价 款冲抵 拆迁户 的补偿 款 , 该款 项 由 S市 国土
开发商协商 , 到建设局 、 政府上 访。但又 因某 些原 因 , 市 在
局直接 支付 h 筑工程公 司 。但 h 建 建筑工程公 司没 有相应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2
作者简介 : 颜文军(97 , , 16 一)男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行政法研究 。
本文对湖南 省韶 山市人 民法 院和湘 潭市 岳塘 区人 民
法 院近 5年的信访案件总数进行 了统 计 , 并对各 类型案件
的上访 申诉数量所 占信访案件总 数的 比例进 行 了统 计 , 其 中行 民交叉案件 占信访总数 比例最大 , 基本 上每年 占 5 % 0 以上 , 尤其 目前 司法实 践中重视调解 , 在民事案件 、 刑附 民 案件 的调解结 案数量上涨 的情况下 , 2类 案件引发 的信 这
① [ 0 0 韶 民一初字第 6号。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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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资质 , 在新 楼建设 完毕后 , l 。 有 5 的倾斜 , 被列 为不 能人住 的危房 。鉴定部 门做 出的鉴定结论 为 : 楼的质量 该 问题 主要因地基建筑不 符合相应要求 而 引起 。该 2 5户拆 迁户 以 h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作者:刘慧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9期摘要: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甄别;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77-042014年11月1日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为“行政合同”概念正名,结束了理论和司法界对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长期争议。
但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在程序上规定了应当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此类案件,但并未对行政合同的特性及其纠纷的实体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何谓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别)、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就“……等协议”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实践中的情况则是同类案件可能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从形式上看,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实则隐藏的是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由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法律行为之间相互渗透,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与民事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形,那么行政合同争议与民事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
一个合同应该鉴定为行政合同,还是归为民事合同,其甄别标准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以及行政优益权三方面着手,将其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将行政合同归位,并纳入行政审判模式,但用以调整和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的法律供给严重短缺,致使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探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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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问题辩诉
行政行为是否与民事行为有交叉,这是本案首先要厘清的首要问题。
在本案中,行政行为是取决于民事行为的,即没有买卖关系就没有转籍过户的行政行为的结果。
而车辆原始注册登记是合法的,那么,该车的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出厂时必须有的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完税证和整体车辆在内的证、票据和实物,是得到车辆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定的。
是按车管处工作流程予以登记注册后,核发了牌照、行驶证的。
这就是说,该车在取得户籍和取得上路权的过程是合法的。
而转籍过户的过程中,原车主王立江提交给车管处的资料是与微机存储的信息相符的,但他提供给我的车辆却不是原始注册登记时的车辆,这是造成该车档案中两次存档的VIN代码拓印、原始注册和转籍过户不符的主要原因。
哈尔滨车管处按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的工作流程(本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只核对现车主提供的所有信息与微机储存的信息是否相符,相符后便给予办理过户。
在这一过程中,车管处显然是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而原车主王立江恰恰利用了车管处“本辖区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这一漏洞,把合法的证照交给了我,同时、交给我的却是违法的车辆。
在此情况下,优先理顺行政行为,申请撤销转籍过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申请注销车辆原始的注册登记,是有意义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过错不在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在原车主王立江自身的个人行为上,那么、不理清车辆买卖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就无法界定车管处的行为是否正确无误,只有确定了民事行为中,造成车辆档案VIN代码拓印不符的原因,车管处才能决定是撤销转籍过户、还是注销该车原始的注册登记。
在本案中,原车主王立江先是为我作证,该车因经销商库存超期,重新更换合格证而打印了新的一组车辆VIN代码,由此该车便有了两组车辆VIN代码。
(证据在综合材料证据第四页,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
随后、王立江又在法庭上出示了北汽福田欧曼重型汽车厂的证明,说明更改车架号码是厂家发现车辆VIN代码重影,由厂家予以更改的。
(证据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
前后两份证明,截然不同的说法,这到底是为什么?而所谓重影的哪
一组、废弃的车架VIN代码在哪里?谁也没见到过,不但车身任何部位都没有,就连被清除过的的痕迹也没有,相反、却有另一组非常清晰的、属于另外一辆车的、黑A73557的VIN代码,打印在了车架标准打印VIN代码的位置,这又作何解释???
如果说本案中,必须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作为审理民事部分的前提,那么、首先要确认民事、行政两者之间的主从关系。
如果是行政行为妨碍的民事的审理,则需优先理顺行政行为,反之、则需应优先审理民事。
然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行政行为妨碍民事审理的任何障碍!
一.行政登记分为以下三大类;
1、公示登记。
即行政机关以登记和颁发权利凭证的形式,认可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并据以向社会公示既存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如房屋产权登记,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的产权登记,居民户籍登记等。
这类行政登记的目的是对既存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证明和公示,其不能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三类与此案无关不再详述。
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注册登记的目的,是允许车辆拥有路权、可以上道行驶。
其行驶证和牌照是该车法定的身份证明。
车、证照相符的车辆,每年车管处负责给予年审,不符的车辆不予以年审,不予以年审的车辆不允许继续上道行驶。
附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
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因此,公安机
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2000年6月5日
该车在发现有两组车架VIN代码、以及车身打印的VIN代码拓印与档案拓印不符之后,车管处已经三年没有给予该车通过年审了。
收回了该车的上路权,但没有注销该车的档案,车管处对该车的第一步处理已经结束,最终应该怎样处理该车的问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办或是法院依法的判决。
二、行政行为妨碍民事案件审理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
1、行政行为的结果,导致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
2、行政行为的结果,与第三方权益人的利益发生利害冲突。
在本案中,第一、买卖双方对车辆的转籍过户没有异议。
第二、没有第三方权益人的介入。
第三、是车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车辆档案出现了问题。
第四、撤销车辆转籍过户是无理的要求,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车管处在转籍过户中有违法行为。
而且、起不到任何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和依据。
第五、原、被告双方要解决的是买卖合同中的违法、违约的问题,不是车管处的行政行为、对与错、对本案产生必然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但是、法官舍本求末,不追案件本源,却舍近求远,采取指鹿为马的伎俩,混淆视听,这明显是有悖法理和司法公正审判原则的。
增加了累诉、拖延了结案日期、浪费了审判资源、加重了原告人的经济负担!
让我们运用逆向思维,来推断一下先理顺本案行政的最终结果是什么?1、申请撤销——>2、有可能撤、有可能不撤——>3、提起行政诉讼——>4、可能胜诉、可能败诉=车辆原始登记注册的档案还在,行政行为还在,下一步该怎么办?如果,这时法官还是以行政行为没有理顺为理由,案件最终只能是无限期的中止了!
尽管当前国家对涉及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程序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官,该案的民事与行政行为是否有交叉?案件该怎样审理?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至于到底是法官误解了法?还是法官在实现自己的想法?没人知道。
大街上,任何一个交警、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都知道,一车俩号(VIN代码)是违法行为,而我们的法官却偏偏要把这个被告的错误追究到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置被告人所有的违法实事和行为于不顾,一意孤行,这到底是为什么?这让我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好像是在跟法院打官司而不是对被告人的民事诉讼!去年案件被以有争议为由中止了,半年后,我才拿到裁决书。
今年我不希望再以行政行为有争议为由被再一次中止!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但我还是希望,迟到的公正判决能早一天到来!!!
此敬!
辩诉人:杨保国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