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台套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苏建房改[2005]610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2005年12月2日)各市房管局、房改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
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当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江苏省首台套认定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

02 超、特高压输变电装备 2.1、特高压交流输变电装备 2.2、特高压直流输变电装备 2.3、柔性输变电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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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的领域
03 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装备
04
3.1、百万吨级乙烯装置
3.2、百、油气长输管道装备
3.4、大型天然气液化装备
3.5、陆地油气钻采装备
。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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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的产品,须
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属于国家特殊行业 ;
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颁发的产
可编辑pp品t 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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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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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的领域
01 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1.1、核电机组 1.2、大型火电机组 1.3、大型水电机组 1.4、风力发电机组 1.5、太阳能发电机组 1.6、生物质能发电机组 1.7、储能装备
1)技术指标 ①Mura(刻蚀斑)和水痕:基板无Mura(刻蚀斑)和水痕; ②刻蚀腔室静电值:≤︱±150︳V; ③刻蚀速率均一性:基本内≤8%、基本间≤5%、批次间≤5%; ④刻蚀线宽均匀性:≤8%; ⑤线宽误差:≤-0.8±1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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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的点评
2)专利情况: 授权发明2项、实用新型13项、软著1项;申请发明3项、实用新型3项 3)查新情况: 国内外未见相关同类技术 4)新产品鉴定情况: 通过了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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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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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所需的材料
1 申请表和报告书
2 相关知识产权情况
3 查新报告、检测报告(1年内,注意CNAS范围) 4 产品执行标准,属于特殊行业的提供生产许可证书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苏政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推动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抢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高点,现就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要求1﹒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对照国际发展趋势,立足江苏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问题导向、企业主体和全产业链布局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供应链。
到2024年,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占比显著提高,攻克一批制约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生物医药企业,汇聚一批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化园区,打造全国领先、全球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二、提升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2﹒高水平建设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
坚持“四个面向”,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强化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创新研发体制机制,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渗透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抢占全球技术和产业制高点,打造我国生物医药领域战略科技力量。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苏工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工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精神,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服务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特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三星、四星、五星分级认定。
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4分为三星、85~89分为四星、90分以上为五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苏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8号2009年9月2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科技厅制订的《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省科技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经逐级审核上报,全省确定100个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100家自主创新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发展,力争到2012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3000亿元、经营收入12000亿元,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现就扎实推进“双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完善和落实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将“双百工程”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用财政资金采购产品时要优先采购。
对政府投资资金占3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应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审查,确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鼓励使用首台(套)自主装备。
按照《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凡我省企业采购“双百工程”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但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装备的,经核准后可给予一定资助。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鼓励和引导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的研制应用,增强我市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XX市场开拓能力提升,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认定,旨在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聚焦《中国制造2025江苏省行动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能够形成产业发展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可控,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装备、系统、成套生产线。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在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第六条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查新报告须在1年内)。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检测报告须在1年内)。
五、申报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5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20万元以上,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可适当放宽单台套售价金额限制。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是指在生产或研发首批产品时,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和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首批产品通常被认为是一项新产品的试制品,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后续生产和市场反馈。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于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对产品外观的检验。
产品外观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最先看到的部分,因此产品外观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评价标准应包括外观色泽、表面光洁度、图案文字清晰度等指标,以确保产品外观符合设计要求,并且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首批产品的功能性能是评价标准中关键的部分。
产品的功能性能直接关系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产品质量的核心指标。
评价标准应包括产品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和可靠性测试等,以确保产品在各种使用情况下都能够正常工作,并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首批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也是评价标准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
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周期的延长,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对于保证产品一致性和持续性至关重要。
评价标准应包括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工艺流程、原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得到保障。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还应包括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评估。
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成本控制。
评价标准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的合理性、设备性能稳定性、以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能够高效稳定地进行。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是确保新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其制定需要考虑产品外观、功能性能、质量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可以有效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篇示例: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针对的是一种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方案的首次批量生产,它是质量检验和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江苏省首台套认定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 PPT
重点支持的领域
03 大型石油、石化及煤化工成套装备
04
3.1、百万吨级乙烯装置
3.2、百万吨级精对苯二甲酸装置(PTA)
3.3、油气长输管道装备
3.4、大型天然气液化装备
3.5、陆地油气钻采装备
3.6、煤化工成套设备
3.7、其他
大型冶金、矿山装备及港口机械 4.1、热轧机设备 4.2、冷轧机设备 4.3、厚板轧机设备 4.4、轧管机设备 4.5、金属成形设备、 4.6、金属冶炼铸造设备 4.7、精整机组 4.8、关键设备及部件 4.9、千万吨级井工综采成套装备 4.10、2000 万吨级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装备 4.11、800 万吨级以上大型选矿厂成套装备 4.12、港口机械 4.13、其他物料搬运设备
获得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 产品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工 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等省级 专项资金,以及国家数控机床与 基础制造装备重大专项、国家智 能制造专项等国家级专项资金等
通过认 定益处
是申报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申 请首台(套)保险补助的前提
支持本地企业经江苏省及以上认 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
属于国家特殊行业
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颁发的产
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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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的领域
重点支持的领域
01 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1.1、核电机组 1.2、大型火电机组 1.3、大型水电机组 1.4、风力发电机组 1.5、太阳能发电机组 1.6、生物质能发电机组 1.7、储能装备
02 超、特高压输变电装备 2.1、特高压交流输变电装备 2.2、特高压直流输变电装备 2.3、柔性输变电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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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和应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励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
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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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省内企业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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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一、二)。
二、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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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中介组织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省级以上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九条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上报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专家库。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接收地方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程序性审查后,专家组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
— 4 —
第十一条专家组现场核查程序为:申请单位介绍和答辩、专家评议和表决、最终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签字生效,专家组须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结果审核公布
(一)结果公示。
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二)颁发证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申请单位颁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和奖牌,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五章应用示范
第十三条为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开拓市场,实现我省自主创新重大装备的规模化、产业化应用,围绕省内重点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对高端装备的需求,实施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行业带动力,示范装备应经过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并具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等特征。
— 5 —
第十五条申请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需填报《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三),并按第四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奖励资金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
对取得《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的研制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对填补国内空白和为新兴产业发展研制的首台(套)高新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示范应用的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对取得《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的奖励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和奖励资金行为的,撤消认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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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
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实施细则》(苏经信装备〔2010〕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
附件三: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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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盖章)
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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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
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
一、报告书封面
(一)产品名称
(二)申报类型
(三)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七)电子邮箱
二、报告书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报理由
(三)申报装备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四)申报装备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1、开发背景、人才和技术支撑
2、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3、重点关键技术及该技术的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
步的作用和意义
4、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5、原理、结构、性能指标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
比较情况
(五)申报装备的发展前景
1、市场定位
2、供需预测
3、市场份额
4、装备质量和档次
5、竞争优势
(六)申报装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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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装备的技术经济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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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
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
一、报告书封面
(一)项目名称
(二)示范装备
(三)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七)电子邮箱
二、报告书内容
(一)示范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首台(套)示范装备在项目中的作用
(三)示范项目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的意义
(四)示范项目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附件:1、采购首台(套)示范装备的合同
2、研发单位与用户单位项目合作协议(含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3、与示范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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