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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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直管公房的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合 同 办理 承 租 人 变更 登 记 手 续 后 就 可合 法
继续 承租 。
但 本 案 中为 何 房 管 局 要 求 办理 相关 手
续 一定要 经 过 王女 士 两个 哥 哥 同 意 呢? 这种
重 庆 国 土 房 产 ・ o 9年 第 3期 2o
资 问 : 我 离婚 后 没 有住 房 . 带 着 孩 子 一 直 住在 母 亲 那 里 。 我母 亲 的 房 子 是 国家 的 直 管 公 房 ,我还 有 两个 哥 哥 ,他 们 都 有 自 己的住 房 。 去年 6月 ,母 亲 去 世 时写 下 遗
嘱 ,说 房 子 归 我 住 。 我 去 房 管 局 办 理 承 租
人 变 更 手 续 时 , 房 管 局说 必 须 有 我 两 个 哥
哥 的书 面 同意才行 ,这 一要求 合理 吗 ?
( 京王 女士 ) 北
家庭 成 员 愿 意继 续 履 行 原合 同 ,其他 家 庭 成 员又 无 异议 的 , 可 以办理 更 名 手续 ( 申 请更 改 承 租人 姓 名 ,有关 当事 人 须 写 出书 面 申请 , 由 甲方 经 办 人 签署 意 见 报 主管 领
定 , 由共 同居 住 人 王 女 士 主 张 承 租 权 利 。

直 管 公 怎 变 更 承 权
房屋 管理 的若 干 规定 》 第 十二条 第 ( )项 五 规 定 ,承 租 者 外 迁 或 死 亡 ,原 同住 者 要 求 继 续 承租 的 ,须 经 出租 单 位 同 意 ,并 新 订 租 赁合 同 。所 以 ,母 亲 去 世 以后 ,王女 士 应该 先 向房 管 局 提 出 申 请 ,房 管局 根 据 有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更 名 ) :如 果 本 案 中王 女 士 母 亲 的公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中没 有这 条 约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一切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六)私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八)法令、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事宜,保障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营,提高市民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

一、租赁范围与条件1.1 租赁范围市直管公房的租赁范围包括各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其他市直管公房。

1.2 租赁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租赁程序和管理2.1 租赁申请与核验(1)申请人可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核验,核实其资格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2.2 租赁合同签订(1)通过核验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3 租金管理(1)市直管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租金调整需提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并保持租金的正常支付。

2.4 使用管理(1)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承租人应注意合理使用市直管公房,妥善保管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丢失公房内的财物。

2.5 维护与管理(1)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房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2)承租人应积极维护公房的基本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修缮费用。

三、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3.1 违约处理(1)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未经批准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则视为违约行为,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承租人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3.2 争议解决(1)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市房产经营公司、五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55号令,进一步强化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将直管公房(含直管住宅、非住宅)全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二、由市房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的登记备案,必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指派到各区的专人签字,并盖有市房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在办理直管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应认真审核《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转租的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按湘价房字[1998]295号文件规定,向租赁双方当事人收取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市房产经营公司免收手续费。

转租房屋的,转租一次登记备案一次,并向转租人和新的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

五、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者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租赁的直管公房使用权。

六、委托各区房地局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参照此通知办理。

七、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和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变通;违者调离租赁管理工作岗位,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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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各类房屋租金单价为:砖混结构成套住宅2.10元/㎡,砖混结构不成套住宅1.60元/㎡,砖木结构1.20元/㎡,土木结构1.00元/㎡
审批决定证件

年检要求
无注意事项无Fra bibliotek直管公房(住宅)承租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受理范围
中心城区
受理单位
赣州市公房管理处
办理地点
赣州市南京路26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8353036
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返迁户、特殊情况下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申请(办理)
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签订合同→归档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0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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