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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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宁政规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0号)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立项及依法不需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以下称园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6.14•【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1992.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2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1〕125号《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房改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转换机制,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投资建房的原则。

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改变由政府和单位把居民住房包下来的制度,适当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

形成一个逐步提高租金,推动职工买房、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逐步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将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转化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宁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2日2021年南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引领,围绕“四减三办”(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减时限,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以持续打造“宁满意”政务服务品牌为统揽,以深化建设“一线三圈”(12345为民连心线、惠企政策直达生态圈、15分钟便民政务服务圈、政务服务区域通办圈)为重点,以推进落实“先解决问题再说”机制为抓手,以不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为导向,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加快“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着眼赋权赋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发展动力与活力1.常态化实施精准放权。

加大放权赋能力度,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推动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

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权力认领工作,适时开展行政权力运行监测评估。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宁委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3月18日宁委发〔2013〕21号)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改善群众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理清管理职能,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市、区、街等各个层面积极性,根据市委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工作部署,现就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属地管理、建管分离、责权明确、条块联动、监管有力、执法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根据南京城市管理的实际,借鉴先进城市经验,优化城市管理职能,理顺城管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标准化体系,努力实现职能与职责相匹配、发展与投入相适应、监管与激励相协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管理优化、服务优质的南京城管品牌,力争用二到三年的时间使南京城市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基本原则1.优化职能、相对集中原则。

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归并、优化整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

2.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

进一步确立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实行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的城市管理责任制。

驻区单位服从所在区政府(园区)的统一管理,支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3.事权下放、权责一致原则。

科学界定市、区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合理调整分配市、区两级财权以及各职能部门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城市管理实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宁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南京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4月)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提高居住质量,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现制定2006—2008年全市房屋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把房屋整治工程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住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快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严密组织,注重房屋整治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居住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双提升”。

二、整治目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总体目标,围绕明城墙改造、秦淮河风光带建设、景观街巷建设、新拓道路等市城建重点项目,着力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重点对老城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和重要景观区域周围成线、成片的多层住宅房屋实施整治出新。

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城墙以内老城区的房屋整治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房屋整治900幢。

三、整治原则(一)因地制宜,因幢而异,以立面出新和屋面整修为主要形式,着重解决房屋顶层防漏隔热及“脏、乱、差”等问题,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高居住质量、优化居住环境的效果。

(二)主干道两侧及重要景观区域周边的房屋整治,必须对外立面设置的遮阳篷、晒衣架、防盗网、空调室外机和屋顶摆放的太阳能热水器实施统一整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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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

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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