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工商管理局

南京工商管理局南京工商管理局是南京市的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管辖南京市内各类工商企业和市场交易行为。
下面将从南京工商管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主要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南京工商管理局的职责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南京市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和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开展工商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工商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
2. 监督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执法监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编制工商经济统计,研究分析工商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5. 承担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和仲裁等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开展企业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认证等工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提升竞争力。
二、南京工商管理局的组织结构南京工商管理局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包括法规监管科、市场监管科、工商登记科、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信用信息处等。
其中,法规监管科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工商法规和规章,检查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科主管市场管理和监督,执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商登记科负责企业注册和变更,以及企业信息管理等。
三、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南京工商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下面将从监管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信用体系和加强工作协作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1. 监管企业南京工商管理局以市场监管科为核心,采取执法、检查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执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检查和抽检,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3)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市场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南京工商管理局主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和制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南京市2010公务员职位表

单位 代码
单位名称
职位 代码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 开考 招考 类别 比例 人数
学 历
专 业
其 它
市质量技术监 市 010000 南京市 032 督局
市局特种设 从事特种设备 02 备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工作 处科员 六合分局科 从事食品安全 员 监督管理工作 六合分局科 从事特种设备 员 安全监察工作 从事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01 02 03 04 05 06
卫生所科办 员 教育科科办 员 教育科科办 员 信息中心科 办员 财务科科办 员 办公室科办 员
药剂医生 心理教育 计算机 电视编导 会计 文秘 从事审判工作 从事审判工作 从事监管场所 检察工作
B B B B B B A A A
3 3 3 3 3 3 3 3 3
1 2 1 1 1 1 1 1 2
02 检察官助理 从事检察工作 03 检察官助理 从事检察工作 驻市看守所, 04 检察官助理 从事女性羁押 人员的监管检 察工作 05 侦查员 06 侦查员 01 科办员 01 科办员 01 从事侦查工作 从事侦查工作 从事宣传调研 工作 从事综合文字 、写作工作
A A A A A A A A
3 3 3南京市 032
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
03
A
3
1
热能工程、 热能动力工 程、化工设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备与机械、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化工过程机 械、化工装 备与控制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化学工程类 、机电控制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类、安全生 产类(特种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设备相关专 业)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本科及以上 食品工程类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化学工程类 、机电控制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需 本科及以上 类、安全生 产类(特种 高空作业,适合男性 设备相关专 业) 经济法学、 本科及以上 诉讼法学、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律师事务、 法律事务 研究生 法律或土地 取得硕士学位;矿山野外作 资源管理 业,男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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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宁府法[2009]45号)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经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64个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九年九月七日附: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玄武区人民政府白下区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建邺区人民政府鼓楼区人民政府下关区人民政府栖霞区人民政府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六合区人民政府溧水县人民政府高淳县人民政府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审计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南京市水利局南京市农林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南京市粮食局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版权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体育局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民防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档案局南京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山陵园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南京市气象局南京市地震局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宁委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1]35号)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委[2001]143号)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这次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指导意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做到既符合中央和省里地方机构改革的要求,又切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的经济的社会发展。
工作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指导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
党委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把工作重点放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大政方针的研究以及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注重对涉及多方面重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重复的业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把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由市场调节,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交给企业,把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把可由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使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宁工商合[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宁工商合〔2012〕10号)各有关企业,各分局、区县工商局:依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市政府命名的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复查程序1、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复查和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另行通知);2、企业进行信用评估;3、企业自报复查材料;4、有关部门进行信用会审;5、现场抽查;6、上报市政府批准;7、发还证书或发整改通知与撤销通知;8、市工商局政务网公告。
三、被复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参加复查企业必须于2012年6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我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度复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5、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信用评估报告;7、《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原件;8、2011年反映企业新增加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9、企业变更名称需递交《名称核准书》和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复查标准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2、信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档案资料齐全;3、无受到行政处罚与司法判(裁)决败诉等失信行为记录;4、信用评估符合规定标准。
5、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查的。
五、复查要求1、企业必须按时报送材料;2、企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3、企业申请推迟复查或放弃复查必须有书面材料。
六、其他有关事项1、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协助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2、对复查合格的企业,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加盖印章后发回;对有问题的企业报请市政府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南京省市级机关通讯录

南京市机关政府通讯录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体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科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建委广州路18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事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国税局中山东路40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国土局珠江路同仁西街7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统计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物价局太平门街53号邮编:210016南京市外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信访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台办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团南京市委中山东路105号邮编:210002南京市交通局成贤街43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电子局中山南路230号邮编:210005南京电信局云南路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机械局珠江路280号邮编:2100018南京市商业局汉中路17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工商局解放路46号邮编:210018南京市旅游局上海路南东瓜南京市4号邮编:210024 南京市蔬菜局锁金村4号邮编:210042南京市农林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政公用局东止马营7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人防办北京东路37-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容委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中山陵园管理局石象路7号邮编:210014南京市民政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卫生局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社科联进香河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档案局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生圩外贸港区邮编:210038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口开发区邮编:21006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海路75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路35号邮编:210008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三步两桥12号邮编:210009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成贤街58号邮编:210018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太平巷12号邮编:21000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长乐路212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俞家巷21号邮编:210004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二板桥473号邮编:21001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纬八路邮编:21001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尧化门街137号邮编:210046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浦园村邮编:210031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区委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龙江路8号南3楼邮编:210011营防人民法庭营防镇邮编:210057江苏省公安厅扬州路1号邮编:210024南京市公安局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大方巷24号邮编:210009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公安分局中山东路283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公安分局太平巷18号邮编:210002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公安分局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公安分局石榴园18号邮编:210004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区公安分局宝善街2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公安分局雨花西路23号邮编:210012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公安分局尧化门街141号邮编:21004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区公安分局泰冯路58号邮编:210032南京市公安局大厂区公安分局大厂区扬新路188号邮编:210000 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营盘街1号邮编:210011南京港公安局江边路24号邮编:210011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凤凰东街里圩村133号邮编:210029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宁海路77号邮编:21002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东门新街99号邮编:210036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云南路24号邮编:210008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花红园164号邮编:210018白下区人民检察院白下路260号邮编:210001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教敷巷3号邮编:210001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南台巷32号邮编:210004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商埠街17号邮编:210011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路2号邮编:210012栖霞区人民检察院燕子叽镇晓庄村46号邮编:210028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桥北路5-8号邮编:210000大厂区人民检察院区政府大院邮编:210044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宝塔桥东街9号邮编:210015。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豆制品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分局、县局、市稽查分局、市质检院: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和南京市质监、商贸、工商、卫生、教育、建工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豆制品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决定四月份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豆制品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检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各区县局对照《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试行)》(宁质技监食字[2007]231号),对本辖区已签订承诺书的豆制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并收回承诺书,逾期不改的,按无证查处。
对新增的豆制品小作坊,证照齐全的,对照基本卫生条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符合条件的签订承诺书,限制销售;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按无证查处。
对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豆制品加工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并抄送政府建议予以取缔。
上述工作应于4月10日前完成并及时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
二、限制小作坊销售允许暂时存在的小作坊,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宾馆、学校、超市等场所销售,否则按无证查处。
此项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三、开展执法检查市局及区县局两级分别联合同级各相关环节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应包括豆制品生产、销售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无证行为,涉及其他产品无证的也一并依法处罚。
除联合检查外,我局系统应重点针对无证生产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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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
查处的通告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
的通告
(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
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
凡在此期间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
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七、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
凡发现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原28类食品(见附件二),不存在无证过渡期,一经发现,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九、我市所有食品获证企业均可登录市质监局网站()查询。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质监、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12365(质
监),12315(工商),12320(卫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