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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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民营科 技 溪 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制 天 地
对我 国缓刑制 度 的思 考
王 忠 志
( 黑龙 江省 海 林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海 林 17 0 ) 黑 5 10
摘 要 : 暂缓量刑的定 义、 从 特点、 适用对象及 处理方法等方面讨论如何 改进我 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词 : 暂缓量刑 ; 定义; 特点; 适用对策 ; 处理方法
有 也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 以至缓 刑期 间重新 犯罪 的 时有发生 , 的甚 至是报 复性犯 罪。 容易导致 法 盲 造成重罪轻判, 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 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 但在 官滥用职权, 目地适用缓刑 , _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 惩 罚 , 法律 的严肃 性 。 有损 就不再执行 ;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 笔者认为,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规定为 : 暂缓量刑的 来的, 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是指人民法 适用必须 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 , 可以判处三年 院对 于被 拘 役 、三 年以 下有期 徒刑 的犯 罪分 子 ,认为 暂不 执 行原半 刑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扭 罪后有 收 0 ) a b 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一定考验期内,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 自 、 首 立功表现的;从犯、 c . 协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 d 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 使之改过 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 维护社 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 e . £ 属初犯 、 , 偶犯 因判 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 , 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 刑失业 , 家属无人抚养, 陷于失学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 )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 具体问题 , 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 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而应结合 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我国的司法实际,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 由。 一是属恶性犯罪的 即使依法可以 1 暂 缓量刑 的定 义及 特点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 。 恶性 暂缓量刑, 也称为缓量刑 , 是指对触犯刑律, 经法定程序确认 已构成犯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 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 , 说 罪、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暂不予以量刑 , 由特定的考察机 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 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 , 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 , 不 构在一定的 考验期限内 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 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 再危害社会” 这种不确 暂缓量刑的特点 :)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 民法院审理 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 , 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 给予 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 重新做人的机会 , 体现宽大政策 , 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 无心悔过的罪犯 度, 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 在一定期间内, 如果 得 到应有 的 法律制 裁 ,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三是将 现行 只有 累犯不能 适用缓 刑 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 , 而不是 的限制 , 扩大为“ 未受过刑罚处罚,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 不作有罪判决, 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2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 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 ) , 只作有罪宣告 , 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 , 缓执行 , 处罚 、 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 , 理应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真心改过, 若再 是 人犯受 刑罚 宣告 后于一 定期 限 内附条件 地暂 缓执 行 。缓 量刑 是暂 缓适 用 犯犯罪或者再实施 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 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 这就 刑罚 , 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 ) 对暂缓量刑的 有必 要进行 强制性 的改造 , 能只强 调教育 而忽 略了惩 罚 。 不 人员 , 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 , 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4 考察监 3 暂缓 量刑罪 犯 的处理 ) 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 , 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职能部门 根据 《 法》 刑 第七 十六条 、 七十七 条 的规定 , 国现行缓 刑制度 对缓 刑 第 我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 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1 大相结合的政策, 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 , 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 内 ,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缓刑考验期满 , 日 原 的刑罚就不 作用。 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2 暂 缓量 刑的 适用对 象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 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 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 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 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 罚的前提下 , 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 认定其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危害社会 , 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 , 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被判刑的罪犯“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 。 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 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 民 法院作出决定, 由于“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 因而有 刑, 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没有争议。 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 在认定 存在的不妥之处有 :) 1 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如果没有前述情 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 睛 如自 、 、 、 况 , 节( 首 立功 从犯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 未成年人 )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 、 、 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i用的强制方法。 置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 一 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 )家庭因素( 、 如需赡养老 经作出就必须执行, 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 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 人 、 养子女 ) 一些 与被 告人相 关联 的 不合 法的 客观 因素 作 为适用 缓刑 因 行原判刑罚, 抚 等 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的规定与刑罚的 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 了 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 ) 2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由 公安机关宣告。 对罪犯 解, 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 、 帮教 、 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 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 , 依据人民法院的生 此, 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受监禁 , 表示愿意多交罚 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 对罪犯执行刑罚 , 非经法定的程序, 无权改变刑罚的 金、 多赔偿损失 , 以金钱 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以致使之成为缓 内容。对缓刑犯, 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 对缓刑犯考验期满 刑的交换条件 ; 有些单位组织 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 , 碍于情 面, 不切 后是否执行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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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l 类 :6 _ l l 号 F3 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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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缓刑制度浅析

缓刑制度浅析

缓刑制度的起源 论投缓刑制度 的起源 问题 , 学界有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 种看法认为,缓刑制度 我国古 已有之 ,应属于本土 资源 。笔 者认为 , 我国西周时的缓刑政策 , 并不 同于现今世界各 国刑 法 中缓刑制度 的内涵 ,尚不足 已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另有 学者认为,缓刑制度源 于我国南北朝 时期的存 留养 亲制度 。 存留养亲 的条件 同法律后果同缓刑是 完全 不同的,因而不 能 以其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 作为近4 J 罚制度的缓刑制度 , -O  ̄J 起源于 l 9世纪 7 0年代 的英美法系 。缓t %度最早见于美 国波= 顿州 17 O, J I : 8 0年制定 的 《 缓刑法 》 该法规定对少年犯判处一定 的刑 罚,在他 具 备法定条件时 , 于一定 期间内暂缓其刑 罚的执行 。 马萨诸 后 塞州也采用这种缓刑制度 , 并将缓刑适用 的对象扩人 到一般 犯罪较轻的人, 以后缓刑制度被世界J 很多国家昕采用 。 - 我 国刑法最早开始规定缓刑制度始于清末变法 。 订法 修 律馆起草新刑律 ( 大清刑律 ) ,由 E本刑法学者 冈I朝太 郎 I 1 1 起 草,他抄袭 L本刑法上的名词 ,以 “ I 犹豫行刑 ”作为这一 章 的章名。但是,这个 名词 很妥当,后改为 “ 缓刑 ” 。
缓刑制度 浅析
肖贵光 刘凯
( 州省纳 雍县人 民检 察院 贵 州纳 雍 5 30 ) 贵 5 30
摘 要: 缓刑制度是起源于近代 资本主义 国家 的一种刑 罚裁量制度。因其轻缓 性、开放 性的特点适应 了刑 罚缓和化 、 社会化与非刑 罚化 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现 已为世界大 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 。然而 ,缓刑制度从诞生至今,虽 日趋成熟,却 仍未臻完善。本文将在考察缓刑制度 的起源 、分析缓刑制度 的优越性 的基础上 ,通过与缓刑制 度发达 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的比较,对我 国大陆刑法 中缓刑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一些 建议与设想。 ・ 关键词 : 优越性 :适用制度 ;执行制度 ;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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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内容提要: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缓刑制度特点适用完善缓刑最先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提出。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于1870年在美国波士顿被采用。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

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缓刑制度的本质特点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法,是一种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

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①。

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

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

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是直接进行刑法执行,而是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的执行,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虽然轻于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

从而达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无需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缓刑的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

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

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1、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

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后即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制度的意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集体体现,同时也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

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采用不把他们关押监禁,不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社会进行监督改造,说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宽大政策。

这样,不但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还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的刑法人道主义精神,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得到了保障。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可能被实际执行刑罚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

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

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第三,缓刑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的与社会相融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脱离家庭和社会,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时期能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感受到家人及政府、周围群众更多的关心、热情的鼓励。

在这种健康而温暖的环境之下,更能使犯罪分子摆脱他们的负罪感,鼓起生活的勇气,坚定了其改过自新的信念,避免了因执行实刑给本人和家庭、单位带来的不利影响,既可以不致因犯罪而影响履行自身负有的家庭和社会义务,同时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亲身体会到法律、国家和社会的宽容,从而更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使其与社会更好的相处,一定程度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第四,缓刑的适用能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从经济角度看,刑罚执行也是一种经济投入,即国家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放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

而对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和监管人员的费用。

因此,缓刑具有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三.缓刑制度的适用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服从刑罚处罚的特点,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刑罚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

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

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范围。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

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犯罪情节是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

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

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

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

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

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社会危害性是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

主要考虑犯罪分子将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消除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预测结果是否准确必须用实践来检验。

检验的过程就是缓刑执行的过程。

目前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测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一造成适用不均衡的现象。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缓刑预测评价制度。

制定具体的预测量化标准。

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

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条件是相互联系、相辅相称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

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四.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缓刑制度,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缓执行制度,对于教育改造犯罪、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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