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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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可以节省费用,优点较多,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建立了缓刑社区矫正机制,规范了缓刑的考察制度。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监督,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保证缓刑犯改造的效果。

关键词:宽严相济;缓刑适用条件;社区矫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00-02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及与缓刑制度的联系刑事政策是国家抑制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与策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刑事司法的指针,是对我国先进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创新。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1]。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2]在刑事政策中,被称为除了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支柱,并被视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性的刑法反应手段”。

它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一经诞生,便显露出勃勃生机,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燎原之势[3]。

根据一份材料的调查,“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缓刑的适用正占全部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近20%,就全国来看,每年有近十万人被判缓刑,再考虑监管中的犯罪分子,据初步估计缓刑犯现有30~40万人。

”[4]我国缓刑适用规模比较大,而且作为替代监禁性措施,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中改造,不脱离社会,同时引入社区矫正等方式,可以起到预防再犯的功能,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年满70岁的老年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使用缓刑,总之,缓刑适用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导读: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需要按照三年的时间来进行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原来所判刑期就不再执行。

当然我们国家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依法是需要实行社区矫正。

一、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需要按照三年的时间来进行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所判的原来罪行将不再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会有案底,判处缓刑的,也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不能消除。

除非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法院会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减轻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主体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然人:缓刑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犯罪分子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满十六周岁。

3.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1. 犯罪行为的性质: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刑罚条件1.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所居住社区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区治安没有负面影响。

四、执行条件1.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重大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故意犯罪、重大过失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

五、其他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接受缓刑: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缓刑,不得强迫。

2. 缓刑期限:缓刑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总结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减轻刑罚的严厉性,降低监狱拥挤程度等。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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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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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叶灵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6-02
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

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
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统计,我院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达30.2%,从而导致有些人民群众产生错误理解,认为缴纳了一定的金钱就能免除刑罚,歪曲了缓刑的目的与作用,也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

(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随着我国轻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贯彻执行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更应予以重视、保护,但据统计,2009年我院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占全部缓刑人员的比例为19.8%,而2010年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8.4%,2011年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则下降为13.5%,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了,本来应给予保护的未成年人,却因种种原因而未能适用缓刑。

(四)执行制度不健全,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
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犯的考察,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其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即由公安机关作为考察机关考察,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进行社会监督的执行形式。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自身任务繁重,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以至于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造成对缓刑人员无人过问、缓而不管,使得缓刑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而配合监管考察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及其职责的不明,尚未能有效的参与监督及其监管。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依靠专门机关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项特有制度。

缓刑的合理适用,能够利用社会力量鼓励刑罚者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
会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应不断地逐渐完善缓刑制度,发挥缓刑的法律和社会作用。

(一)加强司法解释,重新审视适用幅度过大和用语模糊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我国刑法对缓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实践中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而法官个人的认识往往存在不一致,导致很多类似案例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或在不同的地区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定量化,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笔者认为可以对以下做出具体化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预备犯、胁从犯、积极退赃、立功、自首、坦白、积极努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和悔罪上规定。

(二)完善缓刑适用程序,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现有的缓刑制度,决定是否适应缓刑完全由法官决定,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社会则无权进行监督。

为了规范、统一缓刑的适用,增强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公平,防止错用和滥用,笔者认为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可以增加设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缓刑适用的建议权,以及社会群众的参与权,即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如此可以使缓刑适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法官的裁量活动受到应有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
生司法腐败。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加强缓刑的监督、考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执行机关,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甚至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使缓刑的考察与执行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及立法经验进行改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缓刑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为主负责,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为辅协助负责,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并积极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辅,公安机关配合,人民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缓刑犯的刑事执行。

可喜的是近期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虽然刚开始起步,但已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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