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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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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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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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研究
告缓刑 的犯罪军 人 ,允 许其 戴罪立 功 ,确有立 功表 现时 ,可 以撤 销原判 刑罚 ,不 以犯 罪论处 。 19 ” 97
年 刑法 修订 时,该条 内容被原封未动地予 以保留,规定在现行 刑法 第 4 9 4 条中。 关于战时缓刑制度的含义, 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 战时缓刑制度是指 “ 在战 时, 对被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 , 允许其戴罪立功 , 确有立功表现 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 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① ” 这种观点用法律条文来界定战时缓刑制度 ,不免有 同义重复之嫌。第二种观点认为,战时缓刑制度是指 “ 在战时对于被判处 3 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 年
第 2 卷 第 4期 6 21 年 7 01 月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 w o u e Ru e o a F r m
VO . 2 1 6. No. 4
J 1 . 2 1 u. 0 l
● 珐 学 论 坛
我国战时缓刑 制度研究
庞 平
( 西安政 治 学院 ,西安
危险 的犯 罪军人 ,暂缓 其刑 罚执行 ,允 许其戴 罪立功 ,确有 立功表 现 时可 以撤 销原判 刑罚 ,不 以犯罪
作者单位 :西安政治学院 收稿 日期 :2 1 —0 — 0 0 1 5 2
① 陈兴 良、李汝川: 刑法总论 ,当代世界 出版社 1 9 年版 ,第 2 页。 99 8 5
缓刑制度 。战时缓刑 的适用 除须 满足一般缓刑 的适用条件外 ,同时要求犯 罪军人 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 。 战时缓刑 的考验期应 为一般缓刑 考验期与 战时的重合期 ,考察机 关应 为军 队保卫部 门,考察 内容为犯罪 军人在 战时缓 刑考验期 内是 否立有 战功。 当犯 罪军人在 战时缓刑考验期 内未曾立有 战功 1 6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缓刑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作者:余化云时间:2007-11-22 10:17:00内容摘要: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缓刑制度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以改过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表现。

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

在我国,虽然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的适用和考察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设想。

首先,表现在缓刑的使用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1)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缓刑适用的地区差别、个案差别较大;(2)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3)对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失之过宽,与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形成强烈反差。

其次,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概括为:谁来考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

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或规定甚少,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

最后,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为此,试提出几点完善缓刑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刑法缓刑制度缓刑考察主体缓刑考察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斯顿的《缓刑法》。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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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之研究[摘要]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原有的缓刑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

尽管如此,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仍有不足之处,影响了缓刑适用的效果。

因此,笔者在文中将重点阐述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缓刑;立法;缺陷;完善在 1979 年刑法的基础上,我国的缓刑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使该制度日益完善。

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等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制度仍需完善。

因此,本文试图指出我国缓刑制度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下从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撤销三方面来看我国刑法对于缓刑制度所作的规定。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1.适用缓刑的刑种条件我国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由此可看出,我国对于可判处缓刑的短期自由刑的限制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我国刑法第 72 条规定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我国刑法第 74 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可见,我国刑法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排除在可适用缓刑的范围之外。

(二)缓刑的考察1.缓刑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 7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考察内容刑法第 72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我国刑法第 75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考察机构我国刑法第 76 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是刑法首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作为缓刑的考察内容。

200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进一步健全杜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该规定明确规定将司法行政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缓刑的撤销我国刑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 77 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补充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作为缓刑撤销的条件之一。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一)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刑法第 72 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明确且具体,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被判处其他刑种的犯罪分子,即使没有社会危险性,也不能使用缓刑。

这就不合理的限制了适用缓刑的对象范围,影响了全面发挥其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使得如何区分轻罪与重罪和如何适用缓刑形式条件出现了交叉。

在司法实践中,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适用缓刑的立法愿意被歪曲。

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如果给被害人赔偿并得到其谅解,法院通常会宣告缓刑,这是符合缓刑适用的立法愿意的。

然而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法官可以以赔偿为由裁量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这就违背了缓刑适用的立法原意,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作为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原则性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改变并没有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均没有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基本相同的罪犯,只是因为不同的法官对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的理解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设立缓刑制度是为了在寻求一般正义的前提下,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原则,从而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

然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使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罪犯没有适用缓刑,使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罪犯逃脱制裁,最终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缓刑考察的内容我国刑法对缓刑考察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够全面,造成在执法上产生一定困难。

第一,立法上并未具体规定缓刑犯报告其活动情况,将其推给了考察机关。

只要没有严重违法或重新犯罪,缓刑犯向考察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不能约束他。

并且,考察机关除了考察监督缓刑犯之外,还要履行其他职责,导致该条规定形同虚设。

第二,刑法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考察机关批准是为了使考察机关准确掌握缓刑犯的动向。

然而,如果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不可能向考察机关说实话,肯定会编造各种理由来蒙骗考察机关。

第三,为了防止被考察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合谋,规定其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缓刑犯可以会见其律师、亲友,这导致该规定不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缓刑制度仅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只要求其消极的遵守法律法规及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对其生活技能的培养、犯罪心理的改造,不能真正做到改造罪犯。

(四)缓刑撤销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在缓刑考查期间出现了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严重违法三种情形之一,就撤销缓刑,实际执行原判刑罚。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缓刑撤销条件规定得不太合理。

第一,我国缓刑撤销条件对于新罪和漏罪的性质及所判刑罚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不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罪重还是罪轻,只要罪行成立就撤销缓刑,显然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相背离。

第二,在缓刑期间因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而撤销缓刑的规定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明确。

且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导致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五)社区矫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缓刑是社区矫正的一种形式。

然而,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许多司法人员认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仍然可以在社会上活动,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适用缓刑的罪犯所占比例很小。

我国对缓刑的适用有较多限制,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罪犯能适用社区矫正。

并且,我国司法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除了考虑其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外,还将其对社会的影响及群众的看法纳入考虑范围。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未具体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任务、适用范围及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的分工,缺少对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各阶段及管辖范围的规定,操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完善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笔者认为,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我国应适当放宽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

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虽然造成了较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如防卫过当、激情犯罪等,法律应当给予其适用缓刑的机会。

在确保法律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建立约束监督机制。

综上,我国缓刑的适用对象应当以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为原则,以在特殊情况下有值得特别宽宥的罪犯适用为例外。

(二)完善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最应当注重的是其是否需要特殊预防。

适用缓刑这种人道化的执行方式是否会对改造犯罪人思想有益,是否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

我们就可以从主观上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预测。

第一,考察罪犯及其犯罪行为中有无一些特殊情况。

1.是否存在应当适用缓刑的特殊情节,如为未成年人、妇女、年老者犯罪的;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病残者犯罪等情况。

因为在这些情况下,罪犯因为生理上的原因或本身的主观恶性就小,其未来危害社会的能力受到限制或不再危害社会具有可期待性。

2.是否存在不应当适用缓刑的特殊情节。

如惯犯、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具有较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意见,将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标准予以规定。

第二,对罪犯进行人格审查,预测其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

我国应当在量刑前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确保量刑活动、缓刑的适用形成统一的整体。

借鉴国外的缓刑制度,人格调查鉴定报告应当包括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社会调查、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身心鉴定调查。

(三)完善缓刑考察的内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考察内容已经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立法目的。

因此,应当重建缓刑犯监督考察制度。

首先,为了防止缓刑犯在特定的环境中被引诱重新犯罪,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一定场合、从事一定工作、结交一定人员。

借鉴国外立法,可以规定如下内容:1.在特定地点为其安置居所,未经考察机关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2.不得同特定的人来往尤其是被判刑的人及犯罪的受害人;3.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做法,让缓刑犯从事一定的无偿社会服务。

再次,应当为缓刑犯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使其能够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建立专门的帮教机构对缓刑犯进行心理调节、职业培训等。

同时,增加帮教和保护的内容:1.建立心理矫正模式;2.进行行为矫正,如行为习惯、自我控制能力等;3.提供教育服务。

(四)完善缓刑的撤销条件应根据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来判断是否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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