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777
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After walking on the muddy road, I don’t know how long, I’m slowly tired and confus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进行社区矫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吗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有第七十八要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从缓刑本身来看,其是指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刑罚人员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一种刑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第一款“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但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核发[1989]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
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人核发[1989]2号)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
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目录前言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四、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结语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五个关系”的战略判断,全面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亟需创新机制、先立后破、提升质效。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四大检察”职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同时在全国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三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强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综合保护;坚持高质效办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
知识产权检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新的成效。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我国也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作为新型的现代刑法理念,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1、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判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和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奖罚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奖罚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壹)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且于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俩部分。
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于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于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俩种形式。
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
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于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d1b6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b.png)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4年4月29日劳人干[1984]17号)
福建省人事局:
你局一月三日闽人行[1984]004号函悉。
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
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
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或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适当行政处分,以至开除公职;未开除公职的一般应降低原工资待遇。
三、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问题。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结束——。
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本文将探讨被判死缓的法律后果。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死缓的适用前提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
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判决后或者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用死缓。
4. 不满十八周岁: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死刑,也可以适用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1. 缓刑期间: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服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缓刑期间为二年。
2. 缓刑期间表现: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缓刑期满后,原判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3. 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无期徒刑。
4. 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
5. 死刑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四、死缓的司法实践1. 死缓的适用比例:近年来,我国适用死缓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18年全国适用死缓的比例为22.3%。
2. 死缓的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等因素,依法变更刑罚。
3. 死缓的执行: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监狱应当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法律制度缺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纷纷开展拆迁改造工程,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然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某市拆迁安置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制度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民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1. 拆迁原因:某市为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某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2. 拆迁补偿:开发商提出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居民拆迁补偿,但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提高。
3. 安置方式:开发商提出将居民安置到新建小区,但居民担心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生活环境。
4. 法律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居民与开发商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三、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不明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补偿标准的不明确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这使得拆迁补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居民与开发商就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 安置方式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对安置房质量、配套设施、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使得安置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导致居民对安置房不满意。
3. 拆迁程序不规范在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忽视拆迁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这导致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
4. 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在拆迁安置纠纷中,居民往往面临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
一方面,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居民维权困难。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居民与开发商就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纠纷,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对补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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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存在对缓刑犯监管不严、监督不力,甚至失控的问题,而且缓刑的执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原本应该有的积极作用大大减色,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本文探讨了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缓刑制度;问题;完善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1)(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2)(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2)(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 (2)(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 (2)(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3)(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3)(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3)(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3)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 (4)(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4)(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4)(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 (4)(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 (5)(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5)(六)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6)(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6)参考文献 (8)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存在对缓刑犯监管不严、监督不力,甚至失控的问题,而且缓刑的执行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原本应该有的积极作用大大减色,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本文拟探讨一下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009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如果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难免会受到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判断结果不同。
同时,规定的不细致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容易产生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的现象。
(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刑法第72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只有“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他“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两个条件则更多是一种主观标准。
该条内容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审判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缓刑适用偏差,或不用或滥用缓刑,将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保障,否则腐败就会滋生和蔓延。
然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的司法程序来保障缓刑的裁量。
这意味着法官有较大的任意裁判空间,无疑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为缺少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保障程序,法官对缓刑适用的裁判权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导致缓刑适用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1、犯新罪;2、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笔者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该条没有具体解释“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由于公安因警力不足,难以抽出多余警力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考察;二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缓刑考察的执行;法院适用缓刑时要先征求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这有悖缓刑立法原意,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三是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随着流动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这一问题也体现的越来越突出。
缓刑的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不仅具有约束缓刑人员行为的意义,而且具有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意义,因此,国外近年制定的缓刑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除包括缓刑人员行为约束方面的条款,还包括大量的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条款。
而我国刑法关于缓刑人员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都是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关于促进缓刑人员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没有,就这点,刑法的规定未尽人意。
(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新刑法没有在立法上对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缓刑不当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两方面的客观情况,随意判缓。
二是对罪行较重的罪犯特别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犯罪案件中,仅以其民事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三是有的法院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赃款赃物的收缴为目的,主要被告人足额退赃即宣告缓刑;有的法院受检察机关利益的影响,照顾执法部门间的关系而判缓。
(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在我国,缓刑监督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我国的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承担的。
由于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机构承担的,缓刑监督工作不尽人意。
有的地方出现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不管,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人员不问的情况,法院对缓刑人员“一缓了事”。
缓刑人员在不少地方出现放任自流现象。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用列举的方法将刑法的一些模糊用语明确化,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在立法机关未做出规定前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
以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缓刑标准,综合犯罪分子的各种与社会危害性相关的因素和情况,公平、公正、依法适用缓刑。
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明确规定法官裁量适用缓刑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中多数人可塑性大,受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再借助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效果比较好。
2、胁从犯。
这些罪犯是被胁迫或诱骗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比较容易改造。
3、过失犯、中止犯、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构成的犯罪。
这类罪犯的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适于判处缓刑。
4、一般情节的初犯。
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因一念之差犯罪,犯罪后都有悔改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重新做人,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能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不再重新犯罪。
5、因民事纠纷,特别是家庭、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犯罪,只要危害后果不大,都可考虑适用缓刑,也有利于邻里和睦、家庭稳定,减少损害结果和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6、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的一般犯罪。
罪犯能够投案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其他的立功表现,表明其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将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可具体规定为以下几种情况:1、缓刑人持续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的;2、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3、连续二次以上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或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监督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管、监督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工作人员作为缓刑监管考察人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