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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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京技管〔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2020〕110号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工学交替,缓解产业需求与人才教育供给结构性矛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大学、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认定和日常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资助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第五条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与大专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备的用工管理体系,在劳动关系、职业安全、人员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申报企业应与大专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

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本站发表时间:2014—12—13 8:34:35附件烟台南山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办学方向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企业集团办学实现校企一体化的优势所在。

为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与国内外的政府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技能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招生就业、文化交流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与交流(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为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第四条发展规划与校企合作处是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设机构,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学校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3。

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审核认定,加强对跨学院校企合作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4。

负责对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5.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创计划)的组织与协调。

第五条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做好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规划.2.统筹学院内部资源共享,全力支持和配合系(部、中心)的校企合作工作。

3。

负责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4.负责本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5。

负责本学院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系(部、中心)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校企合作与学科(专业)建设等有机统一,积极谋划和推进本系(部、中心)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

示建领导小组成员、系主任(院长):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已起草完毕。

请各位仔细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用红字在上面修改,修改后于2月14日前发回示建办,若没有意见也需回应表态注明“同意”。

谢谢合作。

示范建设办公室/2009-2-10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一、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机制,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二、组织机构(一)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是固定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院、系、部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院系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院、系、部在指定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组员在学期内的任课任务,以免负担过重。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系(部)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一章合作第一条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三条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行)
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以及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调动校、院两个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构建校企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平台,全面推进“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坚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形成以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各二级学院年度目标任务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目标,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二、考核目的深化校企合作,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是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也是推进高职院校内部管理机制变革的着力点。

通过实施本办法,明确校企合作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促进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正确引导和促进二级学院将校企合作工作融入到高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强实践教学与生产实际对接,逐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水平。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

- 1 -四、组织机构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由校企合作发展处负责,考核专家组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聘任专家组成。

五、考核时间每年度考核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实施。

六、考核内容根据学校校企合作总体规划,年初将下达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年度目标任务,二级学院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任务。

考核内容为各二级学院在合作组织机构与管理、合作单位数量、合作质量、合作就业、社会服务、宣传报道等6个方面的取得的成效。

七、考核标准1.计分办法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学院自评和专家组考评两个部分,考核最终得分以学院自评分和专家考评分各占30%和70%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满分100分,附加分10分。

2.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各二级学院和专家组均按本办法的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分别进行学院自评和专家组考评。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一)机构设置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书记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书记、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

(二)任务分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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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以校“国示范”建设和“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创建工作为中心,以学校工作意见为指导,鼓励学校各系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教师培养、技术服务、产品加工、制造研发,规范开展校企集团化办学、建设企业工作站和企业调研咨询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事项。

第二条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科技处负责指导、服务、协作、规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系教研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加工平台。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1.科技处的责任事项:
负责制订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
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审批表、校企合作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并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价。

2.各系的责任事项:
负责落实2个及以上校企110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队,并确定服务队名称;填报技术服务队队长、队员情况登记表;
负责发掘一定数量与本系专业对口,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校企合作活动;
负责定期与协议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调研、制造研发、产品加工等广泛的校企合作,并做好资料归口与上报工作;
负责通过与协议企业校企合作活动,挑选适当的企业生产项目,应用于学生的教育与教学;
负责从校企合作过程中收集适合参加各级创新大赛的创新作品,参加省、市各届创新大赛;
负责挑选2家及以上有良好合作关系、良好发展前景、可以深度合作的企业,建立企业工作站,根据专业特点与合作方式制定合作协议与合作计划,由学校进行授牌。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由系(教研室、实训室)或与校有关处室为校内合作部门承接提出立项申请,科技处受理;一般性合作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标准另定)由校长审批。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科技处组织审核,经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审批,或由校长审定审批签字确认,以及合作方有效签字后方为有效协议(合同)。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教研室、实训室),与各有关处室,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做好阶段、年度汇总报告和台账资料包,上报科技处核查和校长室评价。

协议(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科技处组织评估,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校企合作办应会同相关处室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

科技处是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研发的产品专利),均应明确合作双方名称主次,系双方共同所有需共同署名,并按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纳入科技处管理范围。

第六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收支,均按校企合作项目经费实施管理细则执行,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与核算。

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收入与支出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帐外运行、私设小金库。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中科技处监管过程和督促、核实经费收支,财务科核查票据,督导处跟踪督导。

第七条在校企合作中,如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应当注明,并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履行。

注重我校的创新作品与国家专利的产品转化工作,校企合作企业享有优先转化权。

加强校企合作、校政企合作横向课题的宣传动员与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
科技处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1.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2014-样张.doc
2.系部产品加工服务审批表2014-样表.doc
3.技术服务档案表2014-样表.doc
4.校企合作企业调研档案表2014-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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