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论文: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中指出,2016年保监会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1087件,同比增长%,反映有效投诉事项共1365个,同比增长%。
其中关于财产保险理赔/给付纠纷的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位居第一;人身险理赔/给付纠纷则增幅第二,同比增长%,占%。
显然“理赔难”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一个重点,而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不但损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引发了消费者的极大忧虑,而且这种不完善的保险理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中国保险理赔制度缺陷分析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双方按合同进行理赔是《合同法》和《保险法》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最优策略选择都会导致理赔难的问题,探其究竟就是中国当前保险理赔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
保险理赔制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1.制度与机会主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特定群体内部得以确立并实施的行为规则;这套行为规则抑制着个人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
其代表人物威廉姆森则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
在现实的制度环境中,经济学人在利益最大化行为动机的驱使下,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及正交易费用等的客观经济现实,以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不合法手段来获得自身利益。
2.保险理赔的相关制度中国《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请求要及时作出核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对保险人“及时作出核定”是一个模糊概念,而没有从法律上对核定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保险人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或者正交易费用较高的情形下,故意拖延核定的时间,造成“理赔难”的事实。
第26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其可操作性较弱,保险人完全可以以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存在保险欺诈等借口对最低的赔偿数额不予确定,从而导致该条规定在实务中无法适用。
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结合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深圳大学考试答题纸(以论文、报告等形式考核专用)二○一四~二○一五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编号020******* 课程名称(当代)中国经济问题主讲教师钟坚评分学号姓名专业年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分析——结合诺斯的新制度题目:经济学理论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下,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
当现有制度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时,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
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现实,中国经济若要有所突破,创新制度是必然选择。
关键词:道格拉斯•诺斯;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增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创新1 道格拉斯•诺斯与新制度经济学道格拉斯•诺斯,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是新经济史的先驱者、开拓者,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及早期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运用到经济史分析中,成为新经济史学界的代表人物。
在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上,诺斯创建了制度变迁理论。
他认为,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激励的有效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这种制度的产生是有代价的,除非其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则这种新制度不会出现。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
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
在看待经济增长中的技术因素时,诺斯认为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
诺斯将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增长分析,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来研究,说明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这使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更为成熟和完善,为人们思考经济的增长与发展问题开阔了更广阔的视野与更深刻的思路。
精品范文-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精品范文-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及其解决方法诺斯家行(一)、诺斯的国家理论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
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
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
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
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
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潜能分配论:若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和被,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
在此基础上,诺斯在xx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
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这就是著名的诺斯。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
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
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刘标胜;程曙【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年(卷),期】2014(000)025【摘要】保险理赔难近年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一个重点,制约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通过使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其原因主要就是理赔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的低效率。
通过完善保险理赔和保险公估制度,建立全国信用征信体系等措施,有助于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The difficulty of insurance claim is becoming an emphasis of consumer complaints,which has restricted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The methods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dopted are used to analyze the reasons,which are the imperfection of claim system,the inefficiecy of superintendent.So we must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s to solve the difficulty of settlement of claims.【总页数】3页(P68-70)【作者】刘标胜;程曙【作者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6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6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相关文献】1.保险理赔难原因浅析 [J],2.浅谈汽车保险“理赔难”原因及解决对策 [J], 朱露明;陈虹;陈邵峰3.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J], 孙大俊;张永珠4.浅谈汽车保险“理赔难”原因及解决对策 [J], 朱露明;陈虹;陈邵峰5.授权立法背景下分享经济的规制问题研究——以网约车发生事故难获保险理赔为视角 [J], 匡鹏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中国经济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诺斯悖论。
诺斯悖论是指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过多的政策干预和干预方式的不合理选择,导致国有企业出现了自我保护、权益最大化以及不愿的现象。
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也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中国国有企业中的诺斯悖论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解决。
首先,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有限。
政府在中的角色是必要的,但应当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避免干预过多。
政府要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给予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和市场化的运作空间,鼓励企业内部创新和市场竞争。
其次,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是推动国有企业的重要手段。
在过程中,政府应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加大激励力度,鼓励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提高效益,同时对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的约束,防止权益最大化和自我保护行为。
第三,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
国有企业在中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政府可以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和鼓励其他所有制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所在的行业,提高市场竞争程度。
同时,政府还应当通过制度性安排,授权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引入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和治理。
第四,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国有企业的过程需要依靠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来保证其正常运行。
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企业滥用权力和资源。
同时,政府还应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打破市场垄断,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
最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还需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进行。
政府应该推动国有企业实现法人治理和股权分离,引入资本市场和社会资本,推动企业实施现代治理制度,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解决中国国有企业中的诺斯悖论问题,需要政府主导作用有限、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等方法相结合。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引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是一门近年来在经济学界崭露头角的学说。
其主要理论观点是,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对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这些制度安排既包括市场机制,也包括非市场机制,如组织行为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并就其对当代经济的意义进行探讨。
市场的过度理论在传统经济理论中,市场机制被认为是最优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以自我调节和平衡。
然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了一项挑战:市场机制会存在着许多内在局限和不足。
例如,市场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问题。
此外,市场机制还存在着激励和协调的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发挥其最优性。
反思政府干预的影响然而,过度的政府干预也会使市场失去优势。
例如,政府的管制、税收和补贴政策等,会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政府的干预应该是在产权保护、政府规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避免过度的政府介入。
制度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良好的经济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护人民权益。
制度是组织和实现市场交易的基础。
较好的制度不仅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见的环境,而且还会减小市场中的信誉和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并鼓励合作与创新。
因此,对制度建设的持续投入对于提升市场自组织性和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内部的应用新制度经济学在理解企业行为上的应用也十分重要。
企业是一种非常规制的经济组织,由于企业股权、机制、规则等方面的不同, 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为结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合理的企业安排应该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加强高层管理和规则制定,以确保企业合法稳定地运营,降低各种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率,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性能更优秀的企业安排还可以降低组织运营成本,提升组织执行效率。
总结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市场机制存在内在局限的理论,较为全面地评价了政府干预市场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深刻分析了制度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的重要影响,并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应用。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

中国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及其解决方法-->一、诺斯的国家理论关于国家的起源,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论和掠夺论。
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
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
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
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
在诺斯看来,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他折中这两种国家起源的理论,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就形成契约型国家,若不平等分配,便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
在此基础上,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
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这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家行为分析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双重的地位,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
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2)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3)国有企业肩负着促进共同富裕的责任;(4)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
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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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摘要]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相应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诺斯悖论”现象,主要表现为离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就无法健康发展,而政府的监管又使得保险市场的效率受到影响。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这种政府失灵的现象,其原因可归结为保险行业中国有产权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监管主体具有特殊性。
为了解决我国保险行业的这种“诺斯悖论”现象,应明确监管目标而纠正监管偏好,避免保监会垄断而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增加监管透明度,根据金融业发展具体形势调整监管策略,对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产权改革。
[关键词]保险监管;诺斯悖论;新制度经济学卢现祥与朱巧玲在他们所著的《新制度经济学》一书中,这样阐述了“诺斯悖论”:“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根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客观上政府是具有两面性的。
一方面,政府的确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全社会的福利提高而工作的;另一方面,政府的工作人员又难以避免出现经济人行为。
这就意味着,政府既从人民大众的角度去制定政策、行使权力,也不可避免地考虑从政人员的个体利益。
保险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对于稳定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特殊的意义,所以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往往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保险行业中的“诺斯悖论”现象进行分析,试图在相关文献的帮助下,结合制度经济学的知识,剖析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保险行业“诺斯悖论”的建议。
一、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具体表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即离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业势必走向混乱甚至崩溃,而政府监管时又往往出现一些无效率的现象。
(一)政府监管的正面作用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风险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具有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等特点,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
在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力量。
国家是一个具有合法使用暴力和强制提供法律、秩序的组织,由国家提供的监管具有规模效应,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风险的出现,即使这些风险出现,也可以使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
此外,国家监管对于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也有很大意义。
在我国保险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
而外部监管的出现,使得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统一。
(二)政府监管的负面作用对于政府监管的正面作用,主流文献予以了充分肯定,但对于其负面作用的讨论则更多。
我国政府对于保险业的监管有很多无效率和失灵的地方,下面笔者将从决定制度有效性的三个要素(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来说明政府在保险监管中的失灵现象。
1.正式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方面的正式制度包括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即监管不足和政策时效性问题。
(1)监管政策不细致监管政策不细致主要表现在监管内容和法律监管手段的欠缺。
第一,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重点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但是这涉及很多方面,比如风险的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等,存在很多不细致甚至空白之处。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处于初级阶段,依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制。
第二,在立法方面,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专门性法律来规范保险监管,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中的一些部分提到保险监管。
这种现状就导致了政府在监管时无法可依,于是行政性的监管力量就超过了法律监管力量,而上文中已经分析了政府的监管偏好,即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样一来,保险产品购买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2)监管政策具有时效问题经济方面的监管政策一般很难做到绝对与市场发展情况一致,也就是说,有一些监管政策会因为市场的发展而变得相对陈旧,这会增加市场中的制度成本,不利于市场的继续发展。
在我国保险监管方面,一些现存的保险监管政策是以保险市场形成之初的情况为基础建立的,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障碍,理应被新的政策取代。
但是由于认知不足或者出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那些政策并没有被改变或者废除。
这些陈旧的政策实际上起到了束缚保险行业发展的作用。
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对于保险业的进入设置了较高的壁垒,对于当时促进保险业稳定扩张起到了积极意义。
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理性和成熟了,这种政策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情况了,但它并没有被明显改变。
2.非正式制度不完善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人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具体到保险监管方面,主要指诚信意识等。
由于保险具有信用经济特征,使得保险的市场运行需要社会中有信用意识这样的非正式约束的广泛存在。
然而,在保险市场中广泛地培育信用意识这方面,我国各级政府做得还很不够,所以欺瞒客户、骗保等大量失信行为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行为时有发生。
3.实施机制受利益集团影响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出,政府的组成人员是理性人,他们在实施监管时会受到自身偏好的影响。
作为被监管者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也是理性人,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会千方百计地反作用于政府,满足政府的偏好,使得政府的监管更有利于自身利益。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往往能形成更强大的利益集团,而消费者由于人数多但力量分散,资金相对匮乏,处于劣势。
由于保险公司形成的利益集团能够更容易满足政府的偏好,从而影响监管的实施机制,所以政府的监管往往更容易偏向他们。
二、我国保险行业中产生“诺斯悖论”的原因(一)国有产权的主导性国有产权控制保险行业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国有企业整体进行产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保险企业也进行了产权变革。
虽然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经过股份制改革以后逐渐实现多元化,但在总量上,国有产权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根据科斯第三定理,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产权是否明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正常发展。
作为主导保险行业的国有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明晰的产权,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国家并不是人格化的概念),所以依然是模糊的。
在这种背景下,裁判员和运动员都是同一主体,国家自然会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即保险企业中国有产权的利益)来制定监管政策,监管的独立性和效率就很难保证了。
此外,在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任命方面,行政力量的干预是随处可见的,如保监会的职责中明确指明其拥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权限。
不仅如此,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人事方面甚至能出现交叉现象,保监会的官员有机会在保险公司任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换任保监会的要职,这无疑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监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都被大大削弱,结果导致政府监管失灵。
(二)监管主体职能的特殊性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有一定特殊性。
袁成与刘晓楠合著的《论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中的诺斯悖论》一文指出,中国保监会具有双重责任,既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规范,维护保险产品购买者即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使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上文的分析中已经指出,这两种不同的责任代表的是两种立场和利益,在具体监管政策的制定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主流文献认为,中国保险企业与中国保监会之间的共同利益较为明显。
中国保险业起步不到30年,其基础还十分薄弱,保险功能的发挥程度与我国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趋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
因此,保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与保险业发展程度相关的指标如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等受到极大关注,而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指标诸如赔付率等则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三、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解决对策(一)明确监管目标从根本上讲,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保险业才能蓬勃发展。
因为消费者是保险业发展的土壤,是保费收入的源泉,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源泉。
从长远来看,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保险机构的利益是不冲突的。
如果我国保监会在制定政策时一味地从保险机构的利益出发,从短期来看,确实能增加保费收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长期结果必然是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双重受损。
(二)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就是改变保监会对于保险监管的垄断地位,从外部和内部构建多维度的监管制度。
在外部,以保监会为核心,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等行业自律机构与社会中立机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保监会因自身利益而偏离监管目标。
在内部,构建保险企业内部监控制度。
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要与保险的外部监管相呼应,内部监控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使经营风险得到防范。
(三)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不管是从维护行业发展速度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透明度。
如果保险监管部门不把监管的结果对外界公布,那么保险产品购买者并不知道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些经营情况不好的保险企业就可以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这对于规范经营的保险企业是不公平的,其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上只剩下坏公司。
倘若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也会增加监管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所以,监管主体应该对监管信息的披露进行改革,引导媒体积极参与。
(四)根据外部形势改善监管政策目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两大趋势。
袁成与刘晓楠在《论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中的诺斯悖论》一文中指出,在我国,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从21世纪初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起来,目前,银行保险已经占据了保险销售的1/3。
无论是保险公司集团化还是混业经营,都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风险,也给中国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保险公司集团化容易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形成垄断,混业经营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快速传递或形成产品销售时的误导行为,这就要求形成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尽力做好三大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协调和分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三者的联合办公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监管。
(五)改善国有产权独大的现状要解决保险行业的“诺斯悖论”现象,除了要对监管机制进行改革,还要加快对国有保险企业的产权改革。
这一点和改善监管制度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