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须合规

绩效考核须合规作者:龚琴来源:《人力资源》2022年第05期当前,企业不仅承受着经济短期下行压力的影响,还遭遇了疫情带来的冲击,企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市场经济形势是否乐观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浮动及变化最明显的模块体现在绩效上。
笔者借此文希望从一名劳动法律师的角度,在当前的特殊环境下,通过裁判文书网站等平台检索并分析上海市2019年关于绩效的案件,结合实操中的经验,帮助企业在绩效考核制度方面进行合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諧稳定。
绩效,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发展情况后给出相应的奖惩。
●薪酬调整——通常表现为降薪调整的薪酬包括工资及绩效奖金。
企业对于工资调整的权利一般来源于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绩效考核制度规定中关于“薪随岗变”的条款,当劳动者绩效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低于一定分值时,企业将有权调整薪酬。
对于绩效奖金的发放则通常依据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当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达到某一分值时,给予对应分值的绩效奖金;考核考核结果不达标时,则没有绩效奖金。
●岗位调整——通常表现为降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及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关于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低于一定分值,如果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明确的条款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也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单方调岗权。
●解除——不胜任工作或变相淘汰关于不胜任工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变相淘汰的情况往往存在于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中的规定,当劳动者的绩效考核结果不理想时,企业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合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合规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确保单位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业务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合规绩效考核,激励员工遵守合规要求,提升单位整体合规水平,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章合规绩效考核原则第四条合规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标准公开透明,考核过程客观公正。
2. 结果导向原则:以合规绩效结果为导向,激励员工提升合规能力。
3. 全面考核原则:综合考虑员工在合规方面的表现,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4. 连续改进原则:持续优化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考核效果。
第三章合规绩效考核内容第五条合规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定性指标:(1)合规意识:员工对合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是否积极参与合规培训。
(2)合规行为: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合规规定的情况。
(3)合规贡献:员工在推动单位合规管理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2. 定量指标:(1)合规事件发生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合规事件数量。
(2)合规问题整改率: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合规培训参与率:员工参与合规培训的比例。
第四章合规绩效考核方法第六条合规绩效考核采用以下方法:1. 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
2. 考核方式: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采用百分制评分。
3. 考核程序:(1)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等。
(2)收集考核数据:通过调查问卷、查阅文件、现场观察等方式收集数据。
(3)评分与排名:根据考核数据,对员工进行评分和排名。
(4)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合规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第七条合规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1. 薪酬激励:根据考核结果,对合规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2. 职务晋升:将合规表现作为员工晋升的重要依据。
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要求

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要求一、导言合规绩效考核是指对企业或组织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评价,以衡量其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决策的有效性和合规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本办法旨在明确合规绩效考核的目标、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和奖惩机制,为企业或组织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合规绩效考核体系。
二、目标1.评估合规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合规风险的控制效果;2.评价员工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遵守程度,以及合规培训和宣传工作的效果;3.评估合规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管理体系的健全性;4.为合规改进提供依据,提高合规绩效。
三、原则1.科学性原则:考核指标和方法应基于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2.客观性原则:考核过程应公正、公平、客观,排除主观偏见;3.一致性原则:合规绩效考核应与企业或组织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相一致;4.目标导向原则:合规绩效考核应与企业或组织的发展目标相契合;5.可操作性原则:合规绩效考核应具有实施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考核指标1.合规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情况;2.合规培训和宣传的覆盖率和效果;3.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情况;4.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情况;5.合规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改进情况;6.合规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持续改进情况;7.相关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五、考核方法1.定量评价:通过量化指标来评价合规绩效,例如合规培训的学习成绩、违规行为的数量等;2.定性评价:通过描述性指标来评价合规绩效,例如合规政策的贯彻情况、合规风险的控制效果等;3.综合评价: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量各指标的重要性和效果;4.自查报告:由企业或组织自行填写合规绩效考核报告,包括自评结果、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六、考核程序1.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2.搜集相关数据和信息;3.分析和评价数据和信息;4.推动改进和落实;5.制定考核报告;6.总结和反馈。
七、责任和奖惩机制1.企业或组织主管领导负责合规绩效考核的组织和推动;2.相关部门负责搜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协助进行评估和评价;3.对于达到或超过考核目标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或荣誉;4.对于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个人或部门,采取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纠正措施;5.对于多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个人或部门,按照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绩效考核办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遵守法律的底线

绩效考核办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遵守法律的底线绩效考核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旨在衡量员工在工作中所取得的结果并为其提供激励和奖励。
然而,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合法性与合规性,遵守法律的底线。
本文将就绩效考核办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探讨。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与依据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据此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明确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常见的依据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等。
同时,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平等公正的原则绩效考核应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公平地参与和评估。
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企业应尽量避免主观评价和歧视,采用客观的指标和标准。
同时,员工对绩效考核有权申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诉。
三、信息保护的规范在绩效考核过程中,企业需要收集和处理员工的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禁止未经授权的泄露和滥用。
四、合理激励与处罚措施绩效考核不仅仅是为了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更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企业应考虑合理的激励措施,包括奖金、晋升等,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绩效考核也应包含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约束员工的不良行为。
五、规范员工权益的保护绩效考核办法应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明确规定员工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
员工有权了解自己的绩效考核结果和有关决策的依据,企业应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六、定期评估和改进绩效考核办法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合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合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合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卫生项目支出是指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卫生工作的项目支出,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条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绩效考评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公共卫生项目执行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并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自评报告。
项目完成后,要全面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绩效考评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导向性”原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全面考评或重点考评,并采取现场考评与非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施考评工作。
第七条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管理方案等为依据。
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国家关于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四)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五)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方案;(六)公共卫生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执行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七)审计部门对公共卫生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内容与方法第八条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五)其他考评内容。
合规部专员绩效考核标准内容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评判标准
权重
得分
岗位职责
(不得少于5项考核内容)
监控交易情况
负责监控交易状况,实时监控异常交易情况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0%
会员服务
负责交易市场所有会员的风险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10%
风险监控
负责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实施即时监控,负责分析客户风险,同时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控制客户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5%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公司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跟踪现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动态,并结合公司实际进行解读
25%
工作汇报
负责向领导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运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0%
其他工作
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0%
行规范
仪容仪表
当月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3%
公司制度遵守
当月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5%
工作态度
团队配合
团队培训发展及成长情况
3%
执行力
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5%
工作主动性
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4%
其他考核
加分项(20分)
创新能力、自主学习、特殊贡献,对公司或团队建设有积极意义的状况,酌情加分。
总得分
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办法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合规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合规性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为了衡量、评估和监督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的控制与治理情况,出台了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办法。
一、背景介绍在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旨在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合规风险和合规治理的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
二、考核指标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合规培训、报告披露、合规文化等方面的指标。
各项指标的设置旨在全面衡量保险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的各个维度,确保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1. 风险管理: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风险溢出监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等。
2. 内控制度:评价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包括风险管理政策、内部审计、合规风险管理等。
3. 合规培训:考察保险公司的合规培训机制和效果,保证员工对合规要求的了解和遵守。
4. 报告披露:审查保险公司的报告披露工作,包括年度报告、内部报告和其他披露工作。
5. 合规文化:评估保险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情况,包括道德风险防控、合规意识普及等。
三、考核程序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1. 定期考核: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合规绩效考核。
一般将合规绩效考核纳入年度评估体系,与资本充足率、市场份额等指标一起考核。
2. 不定期抽查:针对特定问题、特定地区或特定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突击性考核。
抽查范围和内容通常由保险监管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重点确定。
四、考核结果与影响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行业声誉、发展机会和业务规模。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引言绩效考核在现代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对于提高组织绩效和员工个人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以确保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可以为组织和员工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障。
同时,这也能够帮助管理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绩效考核制度,避免出现不当行为和决策。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制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绩效考核方面,基于劳动法的原则,绩效考核制度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过程,公平、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劳动贡献。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在规范绩效考核制度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绩效考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为依据,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五、《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需要依据公司法的要求,确保绩效考核程序的透明和公平,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偏向。
六、行业管理规定针对特定的行业,通常会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
在规范绩效考核制度中,需要考虑行业管理规定对绩效考核的要求,确保绩效考核制度与行业实践相符合,提高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规范绩效考核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绩效考核争议,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国家政策和指导意见国家对于绩效考核也有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通过对国家政策和指导意见的了解和遵守,可以确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国家鼓励绩效考核制度与薪酬激励相结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九、员工权益保障规范绩效考核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员工的权益。
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流程、保障员工参与绩效考核的权利和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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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合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引导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 联社)全体员工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确保辖属各分支机构的各项经营活动遵循合规原则,实现XXXX联社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使XXXX联社及辖属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同时还应符合更广义的诚实可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联社辖属各信用社及全体员工(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按季监控,年度考核。
第五条合规绩效考核遵循“经营与合规并重”的原则。
以年度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为基础,实行定量指标考核与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双百分加权制考核。
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在其各自的考核中均按百分制考核,而合规绩效考核得分则分别以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考核得分,按定量指标占比85%、定性指标占比15%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六条定量指标考核由XXXX联社根据各年度工作重点不同,而按年进行适时调整。
每一年度公布一次。
第七条定性指标主要考核被考核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合规情况。
根据被考核单位经营管理中出现违规问题的性质,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扣分。
第八条违规问题的性质。
本办法所指的违规问题主要以《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所列举的违规事项为依据。
并根据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轻重、损失的大小、影响的恶劣程度以及违规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区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一般违规,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
1、信贷人员无故拒绝办理信贷业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3、贷款台账、分户账、借据月(年)末数字核对不一致的;
4、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5、贷款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6、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7、未按规定审查验证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的;
8、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9、审查通过贷款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10、批准没明确调查、审查第一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11、批准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12、违反规定泄露审贷会议事项及结果的;
13、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
14、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15、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16、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17、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18、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的;
19、未建立不良贷款监控台账的;
20、收回不良贷款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21、实施以资抵债后,经批准仍未注销贷款本息的,或者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22、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
23、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2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2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
26、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27、对已批准核销、置换的不良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28、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29、现金兑换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30、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立审查不严的;
31、营业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
32、事后监督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和同岗办公的;
33、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34、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35、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
36、对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37、违反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38、事后监督未履行监督职责,不按程序逐笔审核凭证、账表,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未发现或未责令纠正的;
39、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40、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41、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2、以不符合规定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的;
43、未按规定使用文字或者本位币记账的;
44、不按规定对业务处理进行全面复核的;
45、办理业务未及时入账或记账串户,会计账务处理不正确的;
46、会计核算不及时造成账务积压的;
47、受理会计凭证审查不严,要素不全的;
48、证、账、表、簿不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的;
49、未坚持现金收付款项逐笔、序时登记的;
50、未按规定进行损伤币兑换的。
51、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
52、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53、办理各项业务不按正常程序操作的;
54、未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的,会计档案调阅手续不全或无调阅手续的;
55、营业网点会计档案未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的;
56、未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57、未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
58、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
59、传票、附件与日结单不符的;
60、违反规定领取业务周转金的;
61、需打印的账表、凭证及其他资料以手工代填,以及未按规定时间打印或打印错误的;
62、大额提现、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资金,不坚持逐笔登记,
不按规定批准、上报、备案的;
63、未经有权人批准,进行错账冲正的;
64、未按规定及时对账、往来账务逐笔核对,收回对账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登记簿,登记簿记载不全面或登记不及时的;
66、会计账簿达不到六相符的;
67、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错用账户的;
68、对符合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不予办理和违规、超限额办理的;
69、凭印鉴支取的款项未折角验印或弄虚作假的;
70、每日现金收付与微机账发生数额不符,未查明原因并报告的;
7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72、会计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73、擅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
74、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抵制、不反映的;
75、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提取提留;
76、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77、未按规定对收到的假币没收、上缴的;
78、不按规定及时传达贯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79、未按规定建立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的;
80、未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的;
81、未按规定对柜员交易明细在次日逐笔勾对的;
82、各种印章的刻制、管理、登记、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
83、未按规定及时登记会计出纳工作日志的;
84、未定期对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的;
85、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辅导,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86、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得不到认真落实,监督不力,管理混乱的;
87、岗位分工责任不明确,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
88、内勤主任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
89、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90、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91、未执行印、押、证、机(编押、压数)分管分用规定的;
92、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查询查复相互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
99、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复核的;
95、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96、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编押办法、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97、票据接柜、交换、清算人员混岗操作的;
98、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违反运送、领用规定的;
99、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100、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
第十条严重违规是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举得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