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麻药品使用的规定
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精麻药品在医疗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提供强效的镇痛和麻醉效果,帮助医护人员进行手术、治疗和疼痛管理。
然而,由于其药效较强,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精麻药品的分类、使用原则、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强对于精麻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精麻药品主要分为麻醉药、镇痛药和肌肉松弛药三大类。
麻醉药包括吸入麻醉剂和静脉麻醉剂,常见的有七氟醚、异氟烷、丙泊酚等;镇痛药根据作用机制可分为阿片类和非阿片类,如吗啡、哌替啶等;肌肉松弛药用于放松患者肌肉,通常采用顺式结晶药物,如罗库溴铵、阿曲库铵等。
在使用精麻药品时,首先要明确患者的情况和手术类型,选择适当的麻药类型和剂量。
精麻药品的使用原则包括“四不原则”和“四审视原则”。
四不原则即:不超量使用、不滥用、不乱用、不误用;四审视原则即:临床医师审视、护士审视、药师审视和检查治疗科专家审视。
在使用精麻药品时,临床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特点和手术需求进行合理的药物选择和剂量控制,同时护理人员和药师要加强监督,避免药物的误用和滥用。
为了加强对精麻药品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管理制度应包括对精麻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药品安全无虞;操作流程应详细明确,医护人员在使用精麻药品时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减少操作失误的可能性。
此外,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还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精麻药品的认知和操作水平。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课程,包括精麻药品的种类、作用机制、剂量计算和不良反应处理等内容,帮助医护人员全面了解精麻药品并提高使用技能。
综上所述,精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医护人员应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定,在使用精麻药品时慎之又慎,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药品的有效利用。
希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能够加强对精麻药品的管理,共同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第精神药品的管理。
3.制度要求3.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3.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副组长:分管院长。
院长为本院麻、精一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存放或使用麻、精一药品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麻、精一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本机构、本部门麻、精一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组,组长:主管院长,成员: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科教科、保卫科、手术麻醉科等部门负责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科和药学部负责。
3.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组职责3.2.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2.根据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供应、保管、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3.2.3.结合本院医疗需要,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品种范围和新品种的引进审批。
3.2.4.指导、监督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医务科、药学部每月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2.5.负责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残损、丢失、被盗、使用纠纷等)和事件处理。
3.2.6.组织全院医、药、护、技等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3.3相关科室职责3.3.1. 相关职能部门(医务、药学、护理、保卫)应设立麻、精药品管理专管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工作。
3.3.2.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调剂权的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办理工作;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定和备案工作;协调解决医、护、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出现的问题;考核本院各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威远贤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
验收登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
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麻醉药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 __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
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精神麻醉药品使用规定

精神麻醉药品使用规定一、由具有精神、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取药,并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执业医师开具精神、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及药品的名称和数量,并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疼指导原则和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并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三、使用限量1、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两日常用量,普通内服药一般为三日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保存3年备查。
2、一类精神类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类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四、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方医师签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处方登记册。
五、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麻醉药品。
六、发药时应严格核对,当面点清,如有差错立即查清,司药人员发现不合理处方,要拒绝发药并通知医生。
七、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瓶或用过的贴剂交回,方可再次开药。
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一、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若使用不当,会对社会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这些药品要实行特殊管理称为特殊药品。
二、特殊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学需要。
三、开具特殊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授予处方权的方能开具。
四、开具特殊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留存两年,麻醉药品处方留存三年备查。
五、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医院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
六、特殊药品每张处方限量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七、特殊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
即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用橱柜(使用双锁)专用帐册、专用标签。
并要做到填写清晰、数字确实、帐物相符。
八、设立特殊药品管理、使用监管小组,每周检查一次管理使用情况,对违反管理使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麻精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麻精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一、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
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
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三、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专柜、转张、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四、开具麻精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楚。
对使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
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
五、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
控释剂型不得超
过15日用量。
六、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尚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唬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使用。
七、药剂科每月到各病区、手术室等检杳麻经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病区、手术室的备用麻精药品应帐物相符,剩余的麻精药品应按退药手续及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八、发生药品被盗事件,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医院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精麻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控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三、职责1. 医院药学部门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毁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精麻药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医院医务科负责精麻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管理制度1. 采购与验收(1)精麻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购买非法渠道药品。
(2)采购人员应核对药品的批号、规格、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验收人员应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确保药品符合要求。
2. 储存与保管(1)精麻药品应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火、防盗。
(3)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3. 调配与使用(1)调配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医嘱信息,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2)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医嘱,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要求给药。
(3)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监控与考核(1)医院设立精麻药品监控小组,负责对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麻药品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药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十堰武当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各科室: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十堰市临床药学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十堰市医疗机构麻醉与精神药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使用麻醉药品、精一、精二药品,实行首诊负责制。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麻精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日期、门诊号/住院号、床号、身份证号、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西药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使用登记、专人负责、专用账册”管理。
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按使用日期消帐,核对存量,按月盘存,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处方保存2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门诊病人凭身份证实名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医师应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医师为门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日常用量,晚期癌症、精神病、癫痫病患者凭上级医院病情证明,每张处方不超过10日常用量;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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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回龙河医院
关于精、麻药品使用的规定
为了规范合理合法地使用精麻药品,以保证医疗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精麻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1、精麻药品限用于终末期癌症疼痛住院患者、急性剧烈疼痛并排除外科情况住院患者。
2、必须使用精麻药品时,必须报请主治以上职称的高年资医师同意并签字。
3、每张精麻药品处方必须至少有一名主管以上护师签名。
4、严禁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具开具精麻药处方。
5、严禁为门诊患者开具精麻药处方。
6、严禁未见患者而开具精麻药处方。
7、严禁超剂量开具精麻药处方。
8、严禁为未成年患者开具精麻药处方。
9、本规定所致精麻药品包括杜冷丁、阿桔片、含可待因制。
10、其余规定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执行。
11、违反本以上4-8条规定中任意一条,1次停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次上报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3次将报请卫生局停止医师执业半年。
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报院办备案。
广元回龙河医院
201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