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精药品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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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

麻精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维护患者的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指麻醉用药和精神病治疗用药。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储藏、拆封、管理等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进口等活动。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进口,必须由有资质的进口企业与海关合作,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品(毒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申请文件和临床使用标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非临床使用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使用。

第七条使用者必须保管好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用于武装警察执法和毒品防治活动以外的专业用途。

药品的储存应与国家的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发生医药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管理部门。

第八条药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口等活动,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记载和保存药品交易信息,如果有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验和监管规定,使药品质量得到保持和稳定。

第十条严禁走私、贩卖、流通、使用、储存非法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使用非法源头或手段获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_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范围内所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 使用科室主任为本科室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安全管理和监督。

3. 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麻精药品使用规范,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麻精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严禁非法采购。

(2)采购麻精药品时,需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专柜加锁,指定专人负责,专册登记。

(2)麻精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3)储存麻精药品的库房应具备防潮、防鼠、防虫等条件。

3. 使用管理(1)医生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保合理使用。

(2)护士配发麻精药品时,应核对处方、药品、病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使用麻精药品的病人,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4. 交接班管理(1)门诊、住院药房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

(2)麻醉药品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执行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交接记录齐全。

5. 自查管理(1)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

(2)药剂科负责对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交接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涉及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剂、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科内精麻药品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精麻药品的采购第四条科室需使用精麻药品时,应填写《精麻药品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药剂科审核。

第五条药剂科根据申请单审核精麻药品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数量符合临床需求,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药剂科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条款,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精麻药品的储存第七条精麻药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1. 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火、防盗;2. 温湿度控制设备齐全,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3. 仓库内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精麻药品应分类存放,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精麻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精麻药品的使用第十条医院实行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医生使用精麻药品时,应遵循最小剂量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在使用精麻药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药品正确使用。

第五章精麻药品的调剂第十三条药剂科应设立专人对精麻药品进行调剂,调剂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调剂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调剂完成后,调剂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交由护士核对。

第六章精麻药品的销毁第十六条精麻药品过期、变质或经鉴定不合格时,应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前,药剂科应填写《精麻药品销毁申请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确保药品销毁彻底。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成立麻精药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培训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报损、销毁等环节。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院采购麻精药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采购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麻精药品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调配制度,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审批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麻精药品的使用,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使用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五章回收与报损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回收制度,由药剂科负责回收使用过的麻精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报损制度,由医务科负责审批报损的麻精药品,确保报损的麻精药品的合理报损。

第六章销毁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制度,由药剂科负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麻精药品销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毁的麻精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日期等信息。

麻 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麻 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是指含有麻醉药品成分的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止痛和麻醉等作用。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监管的有效实施,我国针对麻精药品的管理实施了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这两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麻精药品的三级管理制度麻精药品的三级管理制度是指将麻精药品分为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分别是一级麻精药品、二级麻精药品和三级麻精药品。

1. 一级麻精药品一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高、滥用或误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麻精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强烈的药理作用,使用需谨慎。

一级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只允许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使用,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备。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管理,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2. 二级麻精药品二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较高,但滥用或误用可能导致中度后果的麻精药品。

与一级麻精药品相比,二级麻精药品的管理要求相对较宽松一些,可以在医疗机构和一些合格的特定单位内使用。

使用这类药品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包括规范的储存、使用和记录等。

3. 三级麻精药品三级麻精药品是指药理活性较低,在正确使用条件下安全性较高的麻精药品。

这类药品的管理相对宽松,可以在合格的医疗机构和特定单位内使用。

但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和记录等,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麻精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麻精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是指在麻精药品的生产、储存、配送、销售和使用环节均需要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1. 生产专管生产专管是指麻精药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质管人员,负责药品生产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2. 储存专管储存专管是指麻精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环境的合适及定期的检查,以确保麻精药品的质量安全。

3. 配送专管配送专管是指麻精药品的配送过程中必须设立专门的配送人员,负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安全运输和正确送达目的地,以保证药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准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在医院的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系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它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也要用专用处方开具。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职责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由医疗管理、药方、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

为明确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在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中的各自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医疗管理。

由医院医务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医院麻醉、肉体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审核;②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关于麻醉、肉体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③对医师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等文件的审核;④检查药剂科、手术室麻醉肉体药品的使用、保管情况;⑤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处方等书写是不是完整规范。

第六条护理部门。

由医院护理部指定人员参与管理。

主要职责:①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的管理使用培训;②检查护理人员为患者使用麻醉、肉体药品的情况;③检查护理人员对麻醉、肉体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回收、登记。

第七条药学部门。

由药剂科指定人员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主要职责:①负责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进登记的检查;②负责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登记记录、处方、病历、病情证明书、知情通知书、使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检查;③对库房、药品麻醉、精神药品贮存情况(账、物、保险柜使用)的检查;④对回收空安瓿、废帖剂的回收数量和登记的检查;⑤对药剂人员进行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医院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精麻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控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三、职责1. 医院药学部门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毁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精麻药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医院医务科负责精麻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管理制度1. 采购与验收(1)精麻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购买非法渠道药品。

(2)采购人员应核对药品的批号、规格、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验收人员应检查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确保药品符合要求。

2. 储存与保管(1)精麻药品应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火、防盗。

(3)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3. 调配与使用(1)调配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医嘱信息,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2)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医嘱,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要求给药。

(3)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监控与考核(1)医院设立精麻药品监控小组,负责对精麻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精麻药品使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学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医务科、药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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