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生产车间的行为规范,确保生产车间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二、行为规范1. 安全规定1.1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生产车间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使用设备和机械,并参加相关安全培训。
1.2 禁止擅自更改或修理设备和机械,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指导。
1.3 禁止在生产车间内吸烟、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1.4 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相关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
2. 生产规定2.1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生产计划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严禁擅自更改生产流程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2.2 禁止私自调整设备参数或改变工艺参数,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指导。
2.3 禁止在生产车间内进行个人活动或与他人闲聊,确保专注于工作。
2.4 禁止私自带走或使用公司财产,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3. 纪律要求3.1 所有员工必须按时到岗并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3.2 禁止在生产车间内进行赌博、吸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3 严禁盗窃、偷窃公司财产或他人财物,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4 禁止在生产车间内进行恶意破坏、损毁公司财产或他人财物,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处罚措施1. 处罚程序1.1 发现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将立即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1.2 调查结束后,相关负责人将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1.3 处罚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员工,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记录。
2. 处罚种类2.1 口头警告:对违反行为较轻的员工,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遵守行为规范。
2.2 书面警告:对违反行为较为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署确认,以示警示。
2.3 罚款:对于严重违反行为的员工,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具体数额将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损失程度确定。
工厂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

工厂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厂内部管理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升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适用于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领导、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保护等。
第四条工厂领导层应当加强对本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的指挥,不得擅自违反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六条员工应当礼貌待人,言行举止文明,不得辱骂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七条员工应当保护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挪用公司物品,不得擅自出售公司产品,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工厂安全生产规定,不得乱扔烟蒂,不得使用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
第三章奖惩制度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态度端正的,将获得相应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扬、奖金等。
第十条员工若违反本规章制度与罚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纪甚至犯罪的员工,工厂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与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工厂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工厂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取消或减少使用。
第十七条工厂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的检测与评估,保障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
第六章罚款管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工厂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依据奖惩制度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九条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而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生产安全有最后责任,对安全生产显现的问题负有最后责任。
领导层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下属部门或个人。
2.部门经理应确保其部门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管理符合公司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他们有责任引导员工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全部员工有责任保障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不得以个人或生产需求为理由,违反公司或国家的安全规定。
三、违反安全规定的惩罚1.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的防护用品,情节细小者,应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佩戴或使用;情节较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操作;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活动。
3.发生安全事故后发觉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实行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违规的行为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严格批判,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雇其职位,需经领导层批准。
4.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擅自进入不安全地点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和劝离;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
5.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有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的,应依据损坏的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进行记过处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其影响和严重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和记过处理等。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引言概述:生产车间是企业生产的核心场所,为了维护生产秩序和保障员工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罚条例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生产车间处罚条例的内容和原因。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1.1 旷工行为的处罚- 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者,首次警告,再次发生者扣除当日工资。
-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扣除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
- 连续旷工七天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1.2 迟到行为的处罚- 迟到15分钟以内者,口头警告。
- 迟到15分钟以上者,扣除当日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
- 连续迟到三次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1.3 早退行为的处罚- 早退15分钟以内者,口头警告。
- 早退15分钟以上者,扣除当日工资,并记入个人档案。
- 连续早退三次以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2.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者,口头警告。
-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轻微事故者,扣除当日工资。
-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重大事故或者伤亡者,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2 私自改动设备或者工艺的处罚- 未经授权私自改动设备或者工艺者,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私自改动设备或者工艺导致事故或者质量问题者,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违反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规定的处罚- 违反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规定者,口头警告。
- 违反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规定导致事故或者损失者,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生产纪律的处罚3.1 未经许可私自带物品进入生产车间的处罚- 未经许可私自带物品进入生产车间者,口头警告。
- 私自带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者,赋予停职、降薪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

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凡违反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员工,一经查实将被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级、免职等处理方式。
第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条对于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规惩罚措施第五条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处罚。
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致使事故发生,但无明显过失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对于重大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员工,将给予较重的处罚,包括降级、调离现岗位等处理。
第八条对于严重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开除。
第九条对于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执法机构及程序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为执法机构,负责对员工和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员工处罚,须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单位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和督促改正。
第十三条员工对于处罚有异议的,可申诉至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结论第十四条公司将始终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公司将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处理,绝不纵容,以确保员工和单位安全生产。
以上是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希望广大员工牢记在心,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环境。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

生产车间处罚条例标题:生产车间处罚条例引言概述:生产车间是企业的核心部门,为了保障生产秩序和工作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产车间处罚条例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一、违规操作处罚规定1.1 违规操作包括未经培训擅自操作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行为。
1.2 第一次违规操作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1.3 第二次违规操作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进行一定时间的工作停职处罚。
二、安全生产规定处罚规定2.1 安全生产规定包括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等行为。
2.2 第一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受到严厉批评,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3 第二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安全意识培养。
三、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1 质量问题包括产品不合格、生产过程浮现问题等情况。
3.2 第一次质量问题将受到产品返工处理,并进行质量管理培训。
3.3 第二次质量问题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四、纪律问题处罚规定4.1 纪律问题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行为。
4.2 第一次纪律问题将受到口头警告,并进行纪律教育。
4.3 第二次纪律问题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纪律考核。
五、紧急情况处罚规定5.1 紧急情况包括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
5.2 在紧急情况下,违反安全规定将受到停职处罚,并进行安全演练。
5.3 对于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将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停职、降职、甚至开除。
结论:生产车间处罚条例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方式,可以有效维护生产秩序和工作安全。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处罚条例,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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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勤管理第1条上、下班必须考勤,未考勤按旷工半天论处,一个月内累计3次未考勤的,加罚20元/次。
代考勤,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次。
第2条考勤卡未带,但必须到保安部签到,处罚5元/次。
第3条迟到或早退1~30分钟罚款10元,30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罚10元。
第4条因事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打电话请假同意后,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5条确因堵车或特殊原因迟到,由部门负责人出具证明,可以免去处罚,但如经查与事实不符,将处以十倍的罚款。
第6条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7条年累计旷工达6天或连续3天(班)旷工者,以及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或经常离岗者,予以辞退处理或作请其自动离职。
第8条厂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内未经批准离岗、不在岗值班的,按旷工论处。
第9条接公司《岗位调动通知单》后,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按旷工论处。
第10条进出门自觉配合保安员的检查,违反者,罚20元/次。
第11条生产一线人员上班时间应穿工作服,特殊岗位及未发工作服的除外,违反者罚款20元/次。
二、行为规范第12条不佩戴胸牌或佩戴不规范,每次罚款20元。
第13条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每次罚款50元。
第14条提前就餐、提前上交通车,每次罚款20元。
第15条在工作场所吵闹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每次罚款50元。
第16条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罚款10~50元。
第17条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每次罚款20元;第18条不按规定开关电灯、空调,浪费电源的,处罚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20元/人。
第19条工作不负责,浪费原材料的罚款20~50元。
第20条在浴室内洗衣物,不关水龙头,浪费水电资源罚款10~100元。
第21条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出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第23条本公司员工在社会上犯罪,依法刑事拘留以上处分,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第24条在本公司范围内调戏妇女、传播色情书刊杂志、黄色光碟,造成有损公司形象的,罚款100~300元,发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保安部人员对外来闲杂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不制止,每次罚款50元。
对来厂区挑衅事端的人,不履行保安职责的给予待岗或作辞退处理。
三、岗位纪律第26条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7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50~200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28条酒后上岗,每次罚款50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100元(业务需要除外)。
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20%,并予以警告处分。
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29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看电影、打牌,每次罚款50~200元;第30条在公司内赌博,罚款100~500元,围观者罚款50元。
第31条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20元;第32条保安人员违纪的,按本条例加倍处罚。
第33条配电房、化验室、中控室、包装局控、余热中控及车间电力室、仓库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200元,对外来人员吸烟不阻止者加罚50元。
第34条中控室非工作人员或与工作无关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不得入内,违者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50~100元。
第35条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50元。
第36条上班吵闹、打架、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无理取闹、谩骂他人罚款20~50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第37条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10~2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10%~60%赔款。
第38条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39条规范使用对讲机,不得用对讲机聊天,唱歌,吹哨或故意发射,违者罚款30~50元。
第40条对讲机因使用不当造成对损坏的,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50%赔偿。
第41条由于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对讲机丢失,由使用部门和当事人按原价的80%赔偿。
第42条对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对讲机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扣罚使用部门200~500元。
第43条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44条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45条清洁工、园林工不按规定清洁、浇花的,一次罚款30元。
第46条销售人员提供虚假市场信息,造成公司决策失误的,一次罚款100~1000元。
第47条物资出库不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8条销售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用户(货主)名义借水泥和占用货款、扰乱帐务、影响公司销售声誉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款”论处,追回货款,调离销售岗位,并处以货款20%的罚款,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49条销售部人员泄露调价信息、库存、成本等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害客户利益、公司声誉的,根据情节罚款100~2000元,调离销售岗位,严重的追究经济刑事法律责任。
第50条工器具及各种物资借用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不按规定清还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1条报废物资不按规定处理的,一次罚款50~100元。
第52条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中控室的电脑进行输入或拷贝各生产线的有关数据,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53条公司规定送餐的岗位(中控室、地磅、开票处、门卫),离岗就餐的罚款50元。
第54条化验室人员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及报出检验结果,每次罚款50元;弄虚作假者作开除处理。
第55条化验室人员叫车间工人代取样的,取样没有代表性的,制样未按规程操作的,检验台帐涂改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
第56条私自使用电炉等用电设施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7条水泥发货员及装车工多发、少发水泥,视情节轻重处以同等价值1~3倍的罚款。
第58条出厂水泥,未经批准擅自补发的,按补发数量的1~3倍处罚。
第59条散装水泥车必须铅封,不打铅封的,每车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作辞退。
第60条水泥装车工、发货员、司磅员等人员自向用户收取财物的,处以财物价值的10倍的罚款。
第61条装车工在装水泥不小心轻放,造成破包的,每包罚款10元;将破包水泥装入车内,销售部或货主(驾驶员)提出后不予以调换,每包罚款50元,故意刁难用户影响公司声誉的,作辞退处理。
第62条发货员未在现场发货及监督的,罚款50元。
第63条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熟料等重要岗位必须按公司规定发货,不按规定发货的,每次罚款50~200元。
第64条发货员无票据发放或伪造票据发放,视为私拿出厂,按货物价值的2~10倍处罚,并立即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65条包装出厂水泥未打包装批号、打印不清、打错批号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6条出厂物资检查核对不严,未收取、核对出门证的,未检查空车出厂,以防止带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0元罚款,或辞退处理。
每天早上8:00将前一天的所收出门证整理好送到能源计量部,每少一张罚款10元。
第67条司磅员不按规定过磅的,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作辞退处理。
第68条进厂物资,未按规定验收和堆放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第69条原燃材料场地验收员工作失职,验收不到现场,对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扣除数量,原料场地管理员卸车时不检查车箱,造成车箱内有货物存留带出厂区,每车罚款50~100元。
第70条当天进厂货物当天现场验收签字有效,漏签或事后补签,经查实,每车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71条能源计量部必须履行职责,对进出厂货物(进厂原燃材料,出厂水泥、熟料等)未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2条对原材料未按规定结算造成损失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73条各岗位规定应上报的报表(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次罚款10元。
四、现场管理与环境卫生第74条车间地面、控制室、楼层等地方积灰、积料、积油、堆放杂物等不整洁,处罚车间或部门100~500元。
第75条设备漏油、漏水、漏气或标牌缺失,每项罚100元;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保养不符合要求,造成设备带病运转而影响生产,处罚车间500~2000元,责任人200~500元。
第76条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不齐全、不规范,罚车间200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车间200~500元。
第77条办公室、值班室工器具、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罚款50~100元;卫生状况差,工器具、办公用品乱堆放罚款100~200元。
第78条窑头、窑尾电收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79条袋除尘器超标排放每次罚车间100元,主管现场大班长50元。
第80条窑头、窑尾电除尘器跳停,中控操作员5分钟内未发现罚款100元。
第81条窑头电除尘器入口温度持续10分钟大于380℃,罚中控操作员50元。
第82条除尘设备收尘效果较差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致使环境污染严重,每次处罚车间100~500元。
无特殊原因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每次罚款50元。
第83条因增湿塔断水或水压偏低造成电收尘器入口废气持续超温,中控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处理,15分钟内未通知相关人员罚款50元;处理不及时(30分钟内)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84条物料输送下料口跑冒,每次罚车间主管负责人50元,罚巡检工100元。
第85条水泥散装、熟料外溢每次处罚操作人员50~100元。
第86条外来运输车辆将废弃物遗留在厂区内,每次罚当班巡逻保安20~50元。
第87条固体废弃物未定点堆放、定期清理,罚车间主管人1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88条未经生产部同意,擅自处置危险废物、露天焚烧破包纸袋等,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罚相关责任人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