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店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医保药品的流失、损坏和过期。
第五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采购标准,确保采购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药店应当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采购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储存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对储存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储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储存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定期对储存的医保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药品的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销售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销售标准,确保销售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职责1. 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
2. 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1)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医保药品。
(2)药品采购应实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确保药品质量。
(3)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确保药品来源可靠。
2. 药品储存(1)药店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2)药品应分类储存,避免不同药品之间相互污染。
(3)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潮湿、高温、低温等不良环境。
3. 药品销售(1)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2)药店应设立处方药专柜,明确标识,方便患者购买。
(3)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4. 药品信息管理(1)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信息准确、完整。
(2)药店应定期对药品信息进行核对、更新,确保药品信息真实、有效。
(3)药店应做好医保数据上传、下载、核对等工作,确保医保结算准确。
四、监督检查1. 药店应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药品监管部门等有权对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药店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服务质量良好的药店,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服务质量低劣的药店,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药店医保药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店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合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店所有从事医保药品工作的员工,包括药品采购、销售、储存、配送、咨询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安全第一:确保医保药品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3. 公平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参保人员,确保医保药品服务的公正性。
4. 优质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2. 采购药品应确保质量合格,来源可靠;3. 不得采购、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4. 定期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药品销售第六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药品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销售符合规定的药品;2. 主动向参保人员介绍医保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3. 不得误导参保人员用药,不得推销非医保药品;4.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配送第八条药品储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药品储存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药品质量;2. 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3. 做好药品储存记录,确保药品可追溯。
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店医保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医保服务范围1. 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
2. 药店应遵守药品管理法规,确保所售药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 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
4.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价格查询、用药咨询等服务。
三、药店医保管理职责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2. 药店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
3. 药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4. 药店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反馈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提高医保服务质量。
四、药店医保服务流程1.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出示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药店工作人员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
2. 参保人员购买药品时,药店工作人员应按照医保规定进行药品价格查询,确保价格透明。
3. 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时,药店应核验医生处方,确保处方真实有效。
4. 药店应按照医保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发票和购药明细,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和报销。
5.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及时上传医保部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药店医保管理要求1.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2. 药店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质量安全。
3. 药店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防止药品流失和损坏。
4. 药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5.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六、药店医保监督管理1. 医保部门应加强对药店医保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药店进行医保检查。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六篇第1篇: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
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
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
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通用五篇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通用五篇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一)门诊的费用结算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
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2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d138d83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3e.png)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药品的销售量逐年增加。
零售药店是医保药品的销售渠道之一,根据相关规定,零售药店应遵守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保障医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制度2.1 许可证零售药店应取得医疗机构合法经营资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2.2 药品采购零售药店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医保药品,并且要审查供应商提供的药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2.3 药品销售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要求执业药师在收到顾客医保卡后核查医保卡信息,并签注销售单据。
销售单据应记录医保卡号、销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
2.4 药品库存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点,并进行记录。
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条形码等方式核对药品批号、有效期和数量等信息并记录。
2.5 药品追溯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医保药品的来源真实可靠,追溯到每一个供应商和销售终端。
2.6 上报销售情况零售药店应按规定上报医保部门销售药品情况,包括销售药品数量、金额和顾客医保卡号等信息。
三、管理要求3.1 培训零售药店应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医保药品管理培训,确保执业药师熟悉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3.2 质量管理零售药店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销售的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合格。
3.3 安全责任零售药店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顾客安全用药。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要即时召回并上报有关部门。
3.4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障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严重违规者将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合法经营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总结零售药店作为医保药品的销售渠道之一,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药品的合法销售和安全用药。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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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总则•计算机管理制度•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请货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存放检查管理制度•配售管理制度•配售操作流程•配售服务标准•收银及财务管理制度•冷藏药品管理制度•便捷式保温箱操作规程•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总则1.为保障对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24种药品配售服务,依据铁市人社发[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铁市医保发《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种药品使用管理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门店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别要认真宣传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和高值药品用药服务的各项规定,保障门店24各药品管理符合规范。
3.门店店长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药品销售登记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全店人员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24种药品的配药率和配售药服务,全部药品必须规范定价、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购买到此类药品。
4.门店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医保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和调查工作,包括提供药品处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方、台帐、购(代购)药登记等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药品管理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药品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购药人员服好务。
二、计算机管理制度1.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门店配备熟练的计算机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2.确保24种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未经批准,门店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
不准将电话等移动设备连接到计算机上使用。
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计算机桌面及系统各项设置必须符合总部要求。
4.门店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经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由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
其变更,由门店提出,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门店无权自行授权)。
5.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6.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7.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8.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9.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10.如果市医保信息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三、执业药师管理制度1.配备执业药师,药师资质证明必须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明示。
当执业药师变更时,及时上报医保监管部门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
2.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其姓名、资格、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3.执业药师应履行的职责是:4.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不预配售。
5.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6.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7.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8.指导并检查本店医保24种药品管理情况,督促店长做好医保管理日常工作。
四、请货管理制度1.全部药品必须由公司统一调入,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
2.门店请货计划由门店采购员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经店长审核同意系统上传总部。
请货数量应该根据顾客需求、门店销量、单品潜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请单进。
3.该请货计划经店长审核同意后,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请货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产地、规格、生产企业、数量、请货日期等。
4.该请货计划如计划不当,造成经营断档、商品积压、滞销或近效期等,门店承担相应责任。
五、验收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到货,收货人员首先查验随货同行单,核对件数、数量。
收货人员与运输员交接后,准备验收。
属冷藏药品到货,收货人员检查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的温度,如不符合规定,必须拒绝收货。
2.验收人员对照公司配送随货同行单,在待验区验收,逐批核对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属冷藏药品的,在冷藏柜待验区验收,并需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
1.核对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项内容;2.检查药品包装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药品破损、短缺等问题。
3.验收人员必须做到未见到随货同行单拒收;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批号票货不符拒收;药品包装外观质量不否符合规定拒收。
3.验收员通过公司计算机系统查验同批号药品《检验报告单》。
4.验收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当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验收发现实货与随货同行单不符(基础信息、数量、批号、效期)、破损、近效期等问题,经与物流部确认后,可按配送差异处理。
6.药品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确认,作为门店验收凭证留存备查。
7.验收员完成验收的同时在系统中确认入库,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差异数量、差异原因、验收人及验收日期等内容。
8.此类药品每次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必须单独管理,确保有据可查,与清单须对应一致(验收记录);检查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专区经营,全部药品必须按其储存要求存放于相应设施设备中(如冷藏柜),不得有任何药品区外存放。
2.每一药品规范定价,整齐摆放,做到价签准确,一货一签、签货对位,对参保购药人员负责。
3.定期卫生检查和设施设备检查,必须保证存放药品设施设备整洁卫生、性能完好。
经营区内不得存放与销售药品无关的物品。
4.全部冷藏药品,必须存放于冷藏柜中,每天至少上下午两次检查冷藏柜运行情况,监控和记录冷藏柜内温湿度情况,保证其温度范围在2-8℃间。
发现停电或冷藏柜故障,立即报告,执行《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5.全部药品避免阳光直射,与地热和采暖设备保持10cm以上距离。
有“避光、暗处”保存要求的药品不得拆包装陈列存放。
6.门店执业药师于每月末药品盘点的同时进行药品质量的全品检查。
由计算机系统生成检查养护记录。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以及执业药师注册证、资格证等。
2.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时应佩戴有照片、姓名、药学技术资格、职务(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3.药品配售由执业药师实行如下操作:4.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向参保人员说明原因,不预配售。
5.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6.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7.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8.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需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处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对24种药品处方分帐管理,单独装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9.营业人员只有在购药参保人员《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情况下,才能协助执业药师进行药品调配,调配后必须经执业药师复核。
10.要求参保购药人员,购药一律用现金结算,购药结束,向参保人员提供专用药品销售票据、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价格、规格等,并请参保人员在票据上签字。
药品销售记录由系统自动生成。
11.类如按支配售的药品必须保留药品原包装至该批号药品销售完为此,同时,配售时必须为购药参保人员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配售由系统自动生成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人、复核人等。
12.禁止假冒责任医师签章、签名、开具处方并予配药,不得明知处方有误仍予配售药品。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患者年末转诊,不得收取参保人员任何不合理费用,不得冒购药品,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员正常购药。
八、配售操作流程1.参保人员购药由门店执业药师负责接待,并监管药品配售全过程。
2.资格审核:审核参保购药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当三者缺一、姓名不一致等不符合要求情况发生时,由执业药师向参保购药人员说明情况,不预配售。
1.处方审核:2.审核处方医院、购药者姓名、医师签章、品种、用法用量、配伍及期限3.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4.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5.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6.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7.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8.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9.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10.审核处方合格,执业药师在处方上签字后方可配售11.开票收款:12.营业员根据执业药师审核合格的处方和参保购药人员意向开票,并指导购药人到收银台交款,开票数量不得大于处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