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一、案例 (一)案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案情回顾】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
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甲公司拒绝接受。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一、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
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代理是民法上的⼀种制度,可以使得部分没有⼈委托具有专业知识⼈代为交易等,然⽽在现实中可能遇到有⼈在缺少当事⼈的委托下代其签订合同等,此时就够成了⽆权代理。
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般⽽⾔,⽆权代理订⽴的合同在被代理⼈追认之前,处于效⼒待定的状态。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权代理相关知识狭义⽆权代理的构成包括:⽆权代理⼈没有相应的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相对⼈签订了合同以及相对⼈对⽋缺代理权的事实并⾮为善意,即明知相对⼈没有代理权或没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
在狭义⽆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由于代理权并⾮出⾃本⼈的授权,因此⽆权代理⼈表⽰的意思并⾮本⼈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本⼈发⽣效⼒。
但是,⽆权代理⼈所进⾏的⾏为未必不符合本⼈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许本⼈通过追认来使合同发⽣效⼒。
在⼴义的⽆权代理,即代理⼈⽋缺相应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并⾮所有的代理⾏为都是需要追认才⽣效的。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该代理⾏为有效。
也就是说,在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须追认,该代理⾏为也对本⼈发⽣效⼒。
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否则,在相对⼈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使合同⽆效,就可能使相对⼈不愿再与任何代理⼈进⾏交易⾏为,从⽽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的价值。
无权代理案例5个

无权代理案例5个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2021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
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
2021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
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
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
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
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2021年,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
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
2021年12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
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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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民法典中⽆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想必⼤家对于⽆权代理合同的知识不是特别的了解,因为⽆权代理合同接触的情况是⽐较撒后的,⽆权代理是指⾏为⼈⽆代理权⽽以他⼈名义做出法律⾏为。
那么我国民法典规定⽆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呢?下⾯由店铺⼩编详细为你进⾏解答。
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民法典中⽆权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权代理是指⾏为⼈⽆代理权⽽以他⼈名义做出法律⾏为。
合同⼀⽅当事⼈⽆权代理⽽与对⽅签订的合同为⽆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追认,合同才发⽣效⼒。
被代理⼈对⽆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效;⽆权代理合同的相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在催告后,1个⽉内未作出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效。
如果被代理⼈追认的,⾃追认⽣效时,合同⾃始发⽣效⼒。
⽆权代理合同的相对⼈,如果在订⽴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当事⼈为⽆权代理⼈的,那么该相对⼈就为善意相对⼈。
善意相对⼈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追认前,通知相对⼈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的,合同确定⽆效。
⼆、⽆权代理与⽆权处分法律效⼒的区别⽆权代理:《民法典》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代理⼈本⼈对⽆权代理⾏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
⼀旦追认即发⽣有权代理的效⼒。
无权代理合同案例

无权代理合同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啊,是个特别爱捣鼓车的小伙子。
有一天,他在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闲逛,看到一辆超酷的老爷车。
他心里就痒痒得不行,想把这车子拿下。
这时候呢,他碰到了一个自称是车主朋友的小李。
小李跟小张说:“兄弟,这车主忙得很,委托我来卖车。
这车子可好了,价格也实惠,只要五万块。
”小张一听,眼睛都亮了,觉得这是个好机会。
小张也没多想,就和小李开始谈这买车的事儿。
小李还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上写着车子的基本信息,价格啥的。
小张看了看,觉得没啥问题,就大笔一挥,签了字,当场给了小李两万块定金,还约好了过几天来提车的时候把剩下的钱补上。
可谁知道呢,等小张欢天喜地地来提车的时候,真正的车主老王出现了。
老王一脸懵地说:“这啥情况啊?我可没让任何人卖我的车啊!”小张也傻了眼,说:“我都和你的委托人签合同了,还交了定金呢!”原来啊,这个小李根本就没有得到老王的授权,他就是看到老王的车放在那儿,就想自己赚点差价,编造了这么一个代理卖车的事儿。
这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啊。
小张这下可急了,他觉得自己被骗了,那两万块定金可不能就这么打水漂啊。
他就找小李,可小李这时候已经不见踪影了。
没办法,小张只能去找老王,想让老王把这个合同认了。
老王呢,是个比较讲道理的人。
他虽然觉得这件事很荒唐,但是看着小张可怜巴巴的样子,而且他也觉得小张是真的喜欢这辆车。
老王就想啊,如果直接拒绝小张,小张太冤了,而且自己也没什么损失,车本来也是要卖的。
于是呢,老王就做了个决定。
他对小张说:“兄弟啊,小李是无权代理,这个合同本来是无效的。
但是呢,看在你这么喜欢这辆车的份上,我就按照这个合同的价格把车卖给你吧。
你得把剩下的钱尽快给我哦。
”小张一听,高兴得差点蹦起来。
就这样,本来是一个无权代理的大乌龙,最后还算是有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不过啊,这个事儿也告诉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确认对方是不是真的有代理权,不然就可能像小张一样,差点吃了大亏呢。
XX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 偿。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 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理和法律分析]
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4、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第三人的相信理由): (1)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活
动,而不作反对表示; (2)行为人过去一直是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且未被
告知该代理人已经丧失代理权; (3)行为人所持的证件一直是被代理人发出的有
效证件,又未被告知该证件已经失效; (4)行为人过去一直有多项代理权,且没有被告知
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000元 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 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 “请帮我看管一下 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 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 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 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 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 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 退款并取回西服。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抵押 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魏某在签订 合同时已离职,但其拥有法人代表证明文 件及公司印章,对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信 用社)而言,这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魏某的 身份,信用社没有义务去审查魏某的身份 是否真实可靠。而且其离职尚属商场的内 部事务,因此在合同中,魏某仍是商场的 法定代表人。虽然该商场章程规定,以
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 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 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 上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家具销售。
李某,女,28岁,无业,居住在同一城市。
2019年3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家具。
张某认为李某有较高的消费能力,于是答应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往张某的家具店挑选家具,并支付定金1000元。
2019年4月1日,李某按照约定来到张某的家具店。
在挑选家具的过程中,李某提出想要购买一套名为“豪华沙发”的家具,价格为3万元。
张某表示该家具库存有限,需要提前预订。
双方协商后,李某同意支付定金,并约定在5月1日交付家具。
2019年5月1日,李某再次来到张某的家具店,要求查看家具。
然而,张某却告知李某,由于家具价格上涨,原定的3万元价格已不再适用,需要李某支付4.5万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
张某则辩称,李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其无权要求退货。
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并退还定金?一、李某是否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首先,李某并非张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法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
其次,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李某明确表示其具有代理权。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但仍同意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接受了李某支付的定金。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代理权的追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购买家具的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在实践中,无权代理一般要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他人误认为代理人拥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就与之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那么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
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
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
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典型案例,保证让你们超级感兴趣!
比如说老张,他并不是某公司的正式代理人,但却以该公司的名义和别
人签了合同!这就像一个没经过授权的人在舞台上瞎蹦跶,能有啥好结果呢?结果对方就因为信任老张而遭受了损失。
还有一次,小李冒充别人的代理人去谈生意,对方也没仔细核实,就稀
里糊涂签了合同。
这就好比你没看清楚路就往前走,不栽跟头才怪呢!最后合同出了问题,各方都陷入了麻烦。
再看看小王的例子,他号称有代理权,可实际上根本没有,却和别人签
了一个大合同。
这不是妥妥的欺骗吗?就像给人画了一个大饼,最后却根本没法兑现!对方发现后,那叫一个气愤啊!
这些例子是不是让你感觉到无权代理合同真的很容易出问题呀!其实呀,无权代理合同就像是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会给各方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在商业活动中,大家一定要睁大双眼,仔细辨别对方是否真的有代理权
呀!别被那些不靠谱的人给忽悠啦!无权代理合同真的得小心再小心,不然很可能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呢!
我的观点就是:对于无权代理合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严格审查对方的代理权限,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遭受损失。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商业世界中安稳前行,不被无权代理合同的陷阱给坑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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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王朝晖一、案例(一)案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
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甲公司拒绝接受。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
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学理分析代理是以"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于该他人之行为也"。
1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2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
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
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 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
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
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
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3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
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
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5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
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
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 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
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
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
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
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
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四、作者的观点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
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
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
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王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由于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
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毕竟只是民法的某一具体制度,其价值和理念应当与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与理念,即公平和正义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相一致,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授权凭证的行为,不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根本原因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违法性。
代理人在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的代理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
而且,代理人行为的严重非法与民法所应倡导的正义和补会的公序良俗发生严重冲突时,是让表见代理成立还是归于无效,实际上是在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还是为保护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而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两者之间进行取舍,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疑要让位于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
6因此,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
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去一一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强求相对人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必将增加交易成本。
那么将导致代理制度的虚设,人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同时,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无权代理人的保护。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或付代理人进行惩罚。
当然,法律在肯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时,侧重于对善意第二人利益的保护,这也反映了法律对不同利益关系的衡量。
但在法律明确规定因表见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的时候,被代理人就不能以其空白合同书为被盗的理由抗辩。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以空白合同书为被盗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合同,并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宋追究王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