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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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处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5)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赔偿申请:(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行政赔偿纠纷程序

行政赔偿纠纷程序

行政赔偿纠纷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赔偿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赔偿纠纷程序,以便实现合理、公正的赔偿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纠纷的概念、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行政赔偿纠纷的概念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遭受损失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争议。

行政赔偿纠纷通常涉及行政机关的过错或错误行为,例如行政执法不当、违法操作等,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实际损失。

二、行政赔偿纠纷程序(一)申请与受理行政赔偿纠纷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与受理。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依法核实相关情况。

(二)调查与调解在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的核心是促使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端。

(三)行政复议如果赔偿申请未能在调解阶段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程序。

复议机关应具备独立性,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结果仍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对相关证据、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应注意的问题(一)时效性行政赔偿纠纷一般存在时效性要求,即对赔偿申请提出的时间有一定限制。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赔偿申请,否则可能会导致赔偿权的丧失。

因此,在遭受行政侵害后,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赔偿申请的及时提出。

(二)证据充分性行政赔偿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当事人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

若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可以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行政赔偿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二)审查;(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行政赔偿程序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申请行政赔偿有3种程序:(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下面将介绍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受理机关的确定1.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应当由哪个行政机关受理申请。

2. 依法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的,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交由相关行政机关受理;没有依法明确行政机关的,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准备1. 编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 赔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2) 赔偿的标的、侵权损失的种类和金额;(3) 证明材料的附录。

2. 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例如:(1) 侵权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2) 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3) 侵权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申请途径1. 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给受理机关,可以是邮寄、送达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2. 需注意受理机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遵守相关的申请途径和流程。

四、行政赔偿的审理和裁决1.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受理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查。

3. 受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的陈述、申辩。

4. 受理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即裁定行政赔偿的赔偿额、方式和期限等,并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

五、不服裁决时的救济途径1. 对受理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

2.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六、其他注意事项1. 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效一般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申请行政赔偿需要注意相关的证明要求和法律规定,确保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据材料。

通过以上程序,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申请行政赔偿时,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并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申请的成功。

比较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

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

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通过上述途径被确认为违法后,受害人就可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受害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赔偿请求人不能越过该“雷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究其原因,不难理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终究是要落实到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该先行程序,可把大量的赔偿纠纷消灭在该阶段,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也给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一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补救的机会,是符合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的。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其意义表现在: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4号]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4号)《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对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确认途径:(一)经行政复议确认;(二)经行政诉讼确认;(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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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 赔偿请求人就 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 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 赔偿的理由。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

第二步:申请行政赔偿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
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 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 定。
(三)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 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 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 申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 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 定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 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 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 由 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2、请求方式 (1)、书面申请;
(2)、申请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赔偿的事实根据的理由; 具体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 提交申请的时间;
1、复议与诉讼中一并提起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确认程序被取消:先行确认的程序导致以前 大量理应得到赔偿的案件得不到赔偿,这严 重损害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效用。为此, 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文中的“确认”程序要求。
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 疏减了诉源,减轻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
3、申请的受理
A、审查: 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要件; 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B、注意 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告知予以补正; 没有请求权的,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申请; 已丧失申请权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4、申请的拒绝 方式 本机关无赔偿义务 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不是法定国家赔偿范围 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述
定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 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 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 纠纷的方式。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请求人须有请求权;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赔偿请求须在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

第四步: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方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 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 偿。









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住所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申请赔偿的事实经过: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申请赔偿的理由和根据: 附件: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A、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按审判程序对行政主体侵犯 相对方的权益的审理。 B、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 的侵权损害争议。
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 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3、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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