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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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存在一系列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应对。
一、问题分析(一)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业实行增值税的“上下两税”制度,即销售一张发票需缴纳17%的增值税和3%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了11%或6%,取决于企业纳税人身份,但同时责任也变得更为重大,如不按规定开票,将被处以更严格的罚款和惩罚。
(二)进项税额与出项税额的匹配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涉及较广,涉及到物资采购、劳务费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发票都会影响到企业的进项税额。
与此同时,企业的出项税额与业务订单紧密相关,在接受外部订单的过程中,很难预知订单金额、发票开具时机及金额等因素,从而导致企业的进项税款无法及时匹配其出项税款。
(三)税务风险加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同时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纳税申报表附表等,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和数据上传至税务系统。
这对于税务人员的知识水平、纳税记录的及时准确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应对策略(一)合理规划企业财务结构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合理、合法的企业财税结构,不仅有利于节省成本和增加盈利空间,更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利用财务软件实现进销存的有效管理,及时核实发票与实际开支的一致性,避免税务风险。
(二)开展合规税务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培训,提高企业纳税人的税务水平。
企业可以邀请具有丰富税务经验的财务师为职工开展税务实务操作课程,同时向职工普及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提高公司纳税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规矩意识。
(三)建立稳妥的税务合规审计机制增值税的实行,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道德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的财务核算准确性,建立稳妥的税务合规审计机制,确保企业各级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合规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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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汇总
1.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属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会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增值税税率调整: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调整为17%,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
这对于利润相对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将带来较大的负担。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再使用原来的建筑服务发票。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面临发票管理的困难,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较高、难以控制发票使用等问题。
3.不动产税的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不动产税改革计划也在加快。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和销售不动产时,可能会面临不动产税的增加。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降低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和流程,以降低经营成本。
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提高效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以达到更好的项目效益。
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3.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可以采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方便管理发票,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4.控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降低经营风险。
5.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如扩大海外市场、发展绿色建筑、参与PPP项目等,来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利润空间。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应对问题,采取有效的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效益,控制风险,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
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
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简易计税方法,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 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 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 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 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 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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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进)、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
(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