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在建筑行业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和抵扣规则,并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增值税政策是建筑企业必须要了解和应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1%缴纳增值税。
2. 纳税方式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3. 发票管理建筑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规则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建筑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
1. 增值税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应税销售额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包括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享受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必须保存由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需要核对发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3. 抵扣时限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是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抵扣时限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将无法享受抵扣的权益。
三、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影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正确应用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了解和遵守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础。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涉税问题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涉税问题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涉及税收法律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等。
具体分以下五方面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推倒重置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推倒重置的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政策规定,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房产税则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重置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即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一致,不包括该资产拆除掉的未计提折旧的净值。
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的政策规定,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
建筑业“税务政策”知识

建筑业“税务政策”知识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中的一些重要税务政策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税务政策:
增值税政策
- 建筑业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对于某些特定工程项目,可能享受低税率或免税待遇。
-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具体形式和时间可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筑业所得税政策
- 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兴企业,可能享受适当的税务优惠政策。
-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和报税期限。
建筑业税务登记
- 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相应的纳税人资格和税务证明。
- 不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登记,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
建筑业进出口税务政策
- 如果建筑业企业从国外进口材料或设备,需要遵守相关的进口税务政策,如关税、增值税等。
- 如果建筑业企业将产品或服务出口到国外,可能享受一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以上是建筑业中的一些重要税务政策知识。
建筑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法规,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以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税务指导。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高晶云摘要:2019年是我国深化增值税改革年,减税降费是税收政策的首要大事,随着财税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建筑业财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就要求财务工作者跟进政策,不断学习。
为了正确应对“营改增”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控制、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意识,笔者将其中一些热点突出问题进行罗列,从政策层面进行解析。
关键词:建筑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一、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险了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外,还会兼营施工机械设备出租业务,将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据现行财税政策规定,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出租方不配备操作手,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分以下两种类型:(1)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机械设备对外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A 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将自有的施工机械出租给本市B 公司(该机械购置时间是2016年4月1日),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03000元(含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A 公司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设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3000÷(1+3%)×3%=3000元。
(2)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机械设备对外出租,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举例:A 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将自有的施工机械出租给本市B 公司(该机械购置时间是2016年6月1日),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13000元(含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修理费22600元(含税),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税额2600元)。
假定2019年8月再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解析:A 建筑企业将“营改增”后取得的设备对外出租,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8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13000÷(1+13%)×13%}-{22600÷(1+13%)×13%}=10400元。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下面将对建筑业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汇总阐述。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设企业购进建材、设备和施工服务,允许按照20%的税率实施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各类住房建筑业增值税征收调整为10%;-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老旧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建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用,允许按照175%加计扣除;-对鼓励环保建筑和节能建筑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减征印花税;-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免征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优化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少收取或者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
5.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债项目,允许采用递延所得税制度。
6.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民工住宅项目,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社会保险费。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同时,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落地,政府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的来说,建筑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印花税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社会保险费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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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简称《通知》,下同),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而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只要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的条件,就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均为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武汉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杭州施工,广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长沙施工(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为非二级分支机构)。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规定,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是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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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期,园区国税一分局举行了建筑服务业纳税人专场培训。
本次培训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的高频咨询问题,以及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变化及热点难点问题,从操作和政策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培训材料详见园区国税网站纳税人需求中心培训专栏(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按:麻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在此,我们将重点内容节选如下,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
需注意的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41号、43号公告,我们亦将最新文件要点在下文中归纳。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之热点问题
1、电子税务局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无法选择计税方式,如何操作?
答:需在经营方式这一选项下选择建筑安装,才可以选择计税方式。
如果纳税人主行业中没有建筑安装,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至办税大厅增加附属行业。
2、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为何打印出来没有税务局签章?
答:审核通过的,请在消息中心查看并打印。
通过消息中心打印的有签章,而进入开具模块打印的没有签章。
3、工程地在省内,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如何选择跨区域经营地税务机关?
答:外出经营地在省内的,该栏要勾选到街道一级后方可勾选到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需注意核对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