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211号文
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以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铁路总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本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以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追加合同或委托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经审核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发放的施工图;6.经审核及批准的变更设计;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8.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以“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标准为准)、计量准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即“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质量证明文件)和“验工计价表”;9.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报部核备概算、国家、铁道部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4)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验工计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XXGZH-10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工程投资完成额,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GZH-10标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东南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结合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城际轨道交通工程GZH-10标段建设的验工计价。
3、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或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业主下达的月度、季度、年度投资计划;(4)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设计、建设三方审核会签的施工图数量。
(5)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变更设计及其他调整费用文件。
(6)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证明文件。
4、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真实反映工程和业主投资完成情况。
二、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1、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项目经理部成立验工计价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副经理成员: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
2、验工计价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财务部、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和物资设备部参与,日常工作由计划合同部具体负责。
职责如下:(1)组长(项目经理):代表项目部全面负责所管项目的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对验工计价工作进行管理。
(3)计划合同部部:验工计价主责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验工计价,负责对项目经理部下属各施工工区、作业队的验工计价。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向业主办理对外验工计价,对施工工区、作业队批复对内验工计价。
(4)工程部:负责提供准确的施工图数量,负责督促各施工工区、作业队及时完善已完工程的内业资料。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06]221号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铁路工程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局MHTJ-10标段验工计价行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结合***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定义: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计价的活动。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的管理机构: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由工经部负责牵头组织,各工区、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物资机械部、建设协调部共同参与,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计价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签认,移交工经部据以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原则:坚持“先对外、后对内”的原则,提前策划足额计价,实现计价与产值同步。
第五条验工计价周期:对外分为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每季末月18日开始办理,25日结束。
对内分为月度统计、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依据第六条对外验工计价依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中验工计价有关规定;(二)经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经审核的施工图;(三)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四)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对签认的资料;第七条对内验工计价依据(一)建设单位批复的验工计价(二)各工区已完成合格工程数量(三)集团公司审核并批复的分劈清单(四)集团公司签订《项目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八条经理部各部门职责职责(一)工经部将各工区上报的对外验工计价资料按分工原则及时提供给经理部相应部门。
计价资料审核完成后,工经部编制验工计价单,负责监理总站、建设单位签认及审批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材料调差,建立验工计价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工程部审核与工程数量相关资料;(三)物机部审核材料消耗台账;(四)安全部审核汇总安全费支出表;(五)质量部审核工程质量承诺书;(六)中心试验室审核试验月报。
第九条工区各部门职责:(一)工经部是牵头部门,工程、物机、安全、质量、试验、协调等部门配合。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路总公司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验工计价(铁路)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第十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的比例系数;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
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
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
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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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11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
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
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
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
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
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
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
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
价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
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
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异议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
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
同。
第十七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第十八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格式见附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
加附表。
第十九条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验工工程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第二十一条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
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
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二条验工计价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
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验工计价的,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