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A、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国家对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标准⼯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劳动者⼯作⼀段时间后需要进⾏休息,才能保证⾝⼼的健康,保持继续劳动的能⼒,为了防⽌⽤⼈单位强迫劳动者长时间劳动,国家对劳动者的标准⼯作时间作了规定。
那么国家对标准⼯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吧。
⼀、国家对标准⼯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劳动法》对于⼯作时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1、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2、对实⾏计件⼯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六条规定的⼯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
4、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政部门批准,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5、⽤⼈单位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加班⼯资的计算⽅法1、⽤⼈单位在节假⽇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或⼩时⼯资的300%⽀付加班⼯资;休息⽇⽤⼈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不⽀付加班⼯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或⼩时⼯资的200%⽀付加班⼯资。
2、计算加班⼯资的基数不⼀定是劳动者的全部⼯资。
在确定加班⼯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单位与员⼯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正常出勤⽉⼯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资的,则要按最低⼯资计算。
3、计算加班⼯资时,⽇⼯资按平均每⽉⼯作时间21.75天折算,⼩时⼯资则在⽇⼯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时。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三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什么是综合计时工作制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 ] 503 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 1 )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8 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 8 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 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 月 4 日、 5 日、 6 日、 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2 )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一览劳动法工作时间如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怎样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的概念是什么,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

综合⼯时制的概念是什么,⼯时和⼯资怎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时制、综合⼯时制和不定时⼯时制。
其中实⾏综合⼯时制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批准。
那么什么是综合⼯时制?这种制度⼀般适⽤于什么⾏业?综合⼯时制对员⼯的⼯作时间有怎么样的要求?⼯时和⼯资怎么计算?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综合⼯时制的概念是什么,⼯时和⼯资怎么计算⼀、综合⼯时制的概念综合⼯时制是指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具体⽇(或周)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超过8⼩时(或40⼩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付报酬。
⽽且,延长⼯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不得超过36⼩时。
⼆、综合⼯时制适⽤于什么⾏业(1)交通、铁路、邮电、⽔运、航空、渔业等⾏业中因⼯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然条件限制的⾏业的职⼯;(3)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职⼯。
三、综合⼯时制中⼯时的计算⽅法:年⼯作⽇:365天/年-104天/年(休息⽇)-11天/年(法定休假⽇)=250天/年季⼯作⽇:250天/年÷4季=62.5天⽉⼯作⽇:250天/年÷12⽉=20.83天⼯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四、综合⼯时制中⼯资的计算⽅法:⽇⼯资:⽉⼯资收⼊÷⽉计薪天数⼩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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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者他们可以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大多数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等。
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
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
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
定。
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时制
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风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
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
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
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何种方式的休息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用人单位先制定具体方案,并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若通过,则按审批的方案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