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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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仲裁庭查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后,首先应当适用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中的规定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 权利与义务,如无此规定,可以适用商人习惯法或 一般法律原则,决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商人习惯法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体现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和守法原则等项基本原则 和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各项有关行为规则的总称。
p 11
4. 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此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 各项有关行为规则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和认可的范 围内发展起来的,是为世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认可 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一般均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示范合同或示范法之中。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可以由当事人 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在无此 项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仲裁庭决定它的适用。适 用商人习惯法的最终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mercatoria in the award? 4. Whether the arbitrators, who were not granted the powers
to rule in equity as amiable compositeurs, could disregard all national legal systems and rely on lex mercatoria only. 5.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on to set aside brought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is located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initi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enforcement sought?
3. 商人习惯法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体现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和守法原则等项基本原则 和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各项有关行为规则的总称。
p 11
4. 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此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 各项有关行为规则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和认可的范 围内发展起来的,是为世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认可 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一般均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示范合同或示范法之中。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可以由当事人 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在无此 项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仲裁庭决定它的适用。适 用商人习惯法的最终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mercatoria in the award? 4. Whether the arbitrators, who were not granted the powers
to rule in equity as amiable compositeurs, could disregard all national legal systems and rely on lex mercatoria only. 5.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on to set aside brought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is located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initi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enforcement sought?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 案例:仲裁管辖权争议案
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 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 条款的中英文表达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 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 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 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 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 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相关链接: ★ 相关链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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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的立法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 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 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 典、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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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 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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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 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 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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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与司法状况
德国: 自动转让 法国: 明确同意 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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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 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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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 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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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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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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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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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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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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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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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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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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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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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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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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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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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 异:
▪ 1、受理案件的依据,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 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 2、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 3、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公开与不公开之别
▪ 4、审理结果不同
▪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
▪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
▪ 7、其他区别
back
审理结果不同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世界著名的常设仲裁结构介绍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 二、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 三及其特点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
▪ 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作出判 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 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理。
▪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到境外执行时,如 果作出裁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均 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成员国,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国的主管法院提 出承认及执行的申请;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则需 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处理。back
▪ 仲裁协议在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即具有
合法效力。
back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
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 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 管辖权 ▪ (二)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 辖权 ▪ (三)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 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兼具 自愿性和强制性。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因此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裁 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可 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做了宽泛的界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合同法》第11条关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界定方法,对仲裁 协议的“书面形式”做了较为宽泛的确 定,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 了宽泛解释
仲裁协议一般不对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的 争议事项作完全详尽的列举,而是笼统 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有 的仲裁条款甚至规定,“发生的争议” 应提交仲裁解决。即使是国际著名的仲 裁机构的标准仲裁条款,对于应提交仲 裁的争议事项,也仅使用“源于本合同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这样笼统的措 词。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 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没有问题。 但对于构成仲裁条款而言,存在独立性 问题。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 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 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 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 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裁协议有两种表现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最常用的仲裁解决方 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 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 一样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 公约都允许采用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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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监督标准上:国际商事仲裁的 司法监督是否应与国内仲裁双轨实 施;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2020/12/28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 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 控制,还包括支Biblioteka 与协助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
2 在监督的内容上:对程序性事项 与实体事项如何处理
从国际上就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学者 们曾经在考察有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基础 上,在其论著中区分出两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司法监督。
第一种:“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 义(natural justice)的要求,以及按照 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 效”,也即通常所说的程序性监督
2020/12/28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司法监督” 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述, 如“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法院干预”(count intervention)、“法官的协助和监 督”(court assistance and
supervision)
与上述不用的表达相对应,学界 对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大体存 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1狭义的理解:司法监督专 指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
2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监督不 仅包括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 控制,还包括支Biblioteka 与协助本次论述采用广义的理解
司法监督应采取怎样的模式才可以 达到既防止因国际商事仲裁权被滥 用而引发的危险,又无损于商事仲 裁发展的目的,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而足,各家见解存在两方面的严重 对立: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这种模式在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中得到了淋漓 尽致的体现。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受尊重当事 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使其与以前的法律文本相 比而言明显弱化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修正了 过去对仲裁实行严格的司法监督的做法。
该法在国内商事仲裁监督和国际商事仲裁监督 方面已经无二致。
在监督范围上,该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对仲裁裁 决中的实体问题(如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 又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这种审查。 此外,该法还对当事人提请法院就法律问题进 行审查设置了一系列条件。
双轨程序监督论
这种主张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区分 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而 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应仅局 限于仲裁程序,不应该过问裁决的 实体内容。他们认为,与国内商事 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更 加灵活,其合意因素显然占据主导 地位,法院审查应该被限制在最低 限度。
单轨程序监督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点对 “统一全面监督论”和“双轨 监督论”的借鉴与批评。它主 张统一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 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将二 者都限定在程序审查上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ppt课件
参考文献
1 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 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 版。
2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法 律适用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3 周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 模式的理论反思》,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第二种:“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的审 查,这里的问题是仲裁员是否犯有错 误”,也即通常所说的实体性监督。
关于争论,出现四种观点: 1 统一全面监督论 2 双轨程序监督论 3 单轨程序监督论 4 修正的全面监督论
统一全面监督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否定了我国 目前在司法监督问题上对国内 仲裁与国际仲裁加以区分并对 国际商事仲裁只审查程序运作 的做法。他们希望代之以对国 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一 视同仁的实行从程序运作到实 体内容的双重监督
修正的全面监督
简而言之,其基本主张是:统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 包括程序性事项及实体事项在 内的全面司法监督,但对实体 性事项的监督施加一定的限制。
四种监督模式比较
修正的单轨程序监督论
法院在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 监督的时候,应以仅涉及程 序性问题的监督为原则。同 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 授权法院对裁决中的实体问 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