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X-14]1.14关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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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

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

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一、广大医务人员应熟悉青霉素的性能和副作用,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合理用药和防止滥用,以免浪费药品及增加发生过敏的机会。

二、医护人员对凡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在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其有无过敏病史(包括本人及其家族对青霉素有无过敏史)、对其它药物的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以决定是否使用青霉素。

三、对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须按卫健委规定的统一方法,认真做好青霉素皮肤试验;对过去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不得使用青霉素,亦不再作皮肤试验。

做皮肤试验后,住院病人的皮试结果应在医嘱单上注明,同时填入体温单及“住院病案首页”和门诊卡上;门急诊病人的皮试结果,除在门诊卡上注明外,还应在注射单上注明,并写明日期。

四、虽然青霉素皮试结果是预测青霉素过敏体质的重要依据。

但皮肤试验阴性者,仍有个别人在注射青霉素后会出现严重反应。

因此各医疗单位的门急诊注射室及病房必须备有肾上腺素等抢救药品;凡在门急诊注射青霉素的病人,须观察20分钟后,方可离去,一旦发生反应,以便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五、已停用青霉素3天以上(不含第3天)者,需再次注射青霉素时,应重新做皮肤试验;长效青霉素在每次注射前都应做皮肤试验。

六、抽取青霉素稀释液及注射青霉素时,严格执行一人、一针筒、一针头的要求,青霉素注射器须绝对专用,即不得用青霉素注射器再注射其它药物,也不得用注射过其他药物的注射器抽注青霉素。

七、由于青霉素水溶液极不稳定,放置后除会使效价降低外,并容易分解产生各种致敏性物质,因此,在使用青霉素时须做到在溶解后立即使用。

八、各种青霉素制剂及各种给药途径都可能发生过敏反应,但局部用药更容易发生过敏,因此,青霉素不得作局部用药,如冲洗伤口、外敷、鞘内给药等。

九、医护人员在给病人作青霉素皮试或使用青霉素后,应该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分秒必争,就地抢救,直至病人脱离危险时止,病人未脱离危险时,不宜移动转诊。

十、为方便病人治疗,各医疗单位应接受病人在外院诊疗后配发青霉素的注射工作,但病人须出示青霉素皮试阴性的注射单,如遇无青霉素皮试阴性注射单,或注射单不符要求。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为了确保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安全,避免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根据内卫药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对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请各科室依照《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执行。

一、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认真详尽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尤其是询问“特别注意”情况),并明示记载于病历上。

二、皮试对象所有拟接受头孢菌素类药物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一天者,应重作皮试。

特别注意:1、对有高敏体质的人,在作皮试期间应严密观察;2、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3、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反应者。

禁作..头孢菌素皮试三、皮试液配制1、头孢菌素皮试必须使用拟投药品为原液..进行配制,不得用其他药品代替。

2、头孢菌素皮试液的浓度为300ug/ml,每次皮内注射0.1ml(30ug)四、皮肤过敏试验判断标准:1、阳性:局部晕团和红斑,直径≥1cm或伴伪足;2、阴性:局部无晕团和红斑,直径≤1cm;3、观察时间:15分钟,注意受试者有否胸闷、气促、皮痒、发麻、头晕等症状,如有症状,即使直径≤1cm,局部无晕团和红斑,亦作阳性判断。

五、皮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反应应立即抢救:肌注0.1%肾上腺素注射液0.5~1ml,病情危重者可静脉给药。

本品可重复应用,剂量同上,肾上腺皮质激素及血管活性药物可同时酌情给予。

气促严重,及早作气管切开。

另外,应按我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填写报告表,记录产品品名、厂家、批号等,并保留原使用药品,药剂科须在观察时间内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等相关部门。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促进临床安全用药,参考相关文献并借鉴其他医院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抗菌药物说明书中要求进行过敏试验的,必须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试验方法参照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过敏试验结果阴性者方可使用,用药过程中需严密观察患者的反应。

二、鉴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临床应用广泛,过敏现象时常发生,对其过敏皮试特做如下规定:
(一)青霉素类
1.用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

对青霉素G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结果为阴性者方可使用。

(二)头孢菌素类
1.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

2.头孢菌素类禁用于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及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者。

3.对无头孢类过敏史、无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若说明书无皮试要求,用头孢菌素及其复方制剂前不需先行皮肤试验。

4.对于有青霉素类及其他多种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
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且用前需做皮肤试验。

皮试液以所选用抗菌药物配制,不可以其它药物替代。

(三)非典型β–内酰胺类
单环类(氨曲南)、碳青霉烯类由于与其它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交叉过敏发生率较低,可以不做皮试,但应用时要密切观察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对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有过敏休克史的患者要慎用。

三、无论哪种抗菌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护理部:为配合临床护理工作开展,本部门对目前临床上使用的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归纳如下,请护士操作时参考。

青霉素及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更换不同批号药物或停药三天以上时,必须重新做皮试。

青霉素类药物可用青霉素G钠皮试液进行皮试,也可用青霉素类原药稀释至0.25mg/ml(或按说明书规定浓度)做皮试。

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皮试阳性或使用青霉素类曾发生过敏的病人慎用头孢菌素类药物,该类患者如必须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应在使用前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原液作皮试,因为已证实在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等 内酰胺类抗生素之间存在交叉过敏反应。

【青霉素过敏试验皮试液的配制及皮试方法】一、皮试液的配制1、含80万u青霉素瓶内注入4ml生理盐水,稀释为每毫升含20万u(A液)。

2、取0.1ml A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2万u(B液)。

3、取0.1ml B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2000u(C液)。

4、取0.25ml C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500u(皮试液)。

二、试验方法皮试方法及观察结果皮内试验: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抽取皮试液约0.1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0.02~0.03ml),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红肿,直径大于1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钠注射液做对照试验。

【头孢菌素过敏试验皮试液的配制及皮试方法】一、皮试液的配制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液浓度一般为0.5mg/ml (或按说明书规定浓度)。

由于药品规格不同,配制步骤不同,具体方法参考下表。

规格皮试液配制方法 0.25g/瓶①取0.25g 溶解于5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 (B 液)(皮试液)0.5g/瓶 ①取0.5g 溶解于10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皮试液)1g/瓶 ①取1g 溶解于4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2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④取C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C 液)(皮试液)1.5g/瓶①取1.5g 溶解于6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2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④取C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C 液)(皮试液) 二、试验方法取皮试液0.05~0.1ml (含0.025~0.05mg ),皮内注射,观察方法和标准与青霉素过敏试验法相同。

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规定

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规定

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
院属各临床科室:
为了防止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严重过敏反应的发生,以及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特制定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过敏史,个
人及家属有无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处方、医嘱中。

二、依据《中国国家处方集》附录4(常用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规定须
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品;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或建议使用前做皮肤过敏试验者;过敏体质者。

在临床使用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做皮肤过敏试验(皮试)。

使用的皮试液必须使用原药按相关规定配制皮试液,现配现用,浓度与剂量必须准确,皮试结果阳性者应在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床头卡、病人一览表上醒目注明。

三、以下情况禁做药物皮试:①曾发生该药物皮试强阳性的患者;②曾因
用该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

四、口服抗菌素类药物或其他易致敏的药物时,如无特殊要求用药前无需
进行皮试,但需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及时观察和反馈病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五、过敏试验结果有可能存在假阳性或者假阴性的情况。

过敏试验阴性的
病人用药并非绝对安全,试验前做好急救准备,用药过程密切观察,一旦发现皮疹、瘙痒、胸闷、休克等过敏症状,应及时停药、及时处理,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医务处护理部药学部
2014年3月12日。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医嘱处方上。

2、根据药物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做药物过敏试验,试验结果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并于处方医嘱上显示;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或慎用该试验药物。

3、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的方法按“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用药须知”具体制定。

4、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学部。

5、凡证实病人对某药物过敏,应及时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物过敏。

二、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必须做皮试的药物:细胞色素C注射液注射剂、降纤酶注射剂、青霉素钠注射剂、青霉素钾注射剂、青霉素v钾片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苯唑西林钠注射剂、氯唑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颗粒)、氨苄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阿莫西林(片剂、胶囊、注射剂)、羧苄西林钠注射剂、哌拉西林钠注射剂、磺苄西林钠注射剂、胸腺素注射剂、白喉抗毒素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炭疽血清注射剂、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肉毒抗毒素注射剂、青霉胺片片剂、玻璃酸酶注射剂、α-靡蛋白酶注射剂、鱼肝油酸钠注射剂2、药品说明书有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的。

三、预防药物过敏须遵循以下原则1、减少药物过敏反应危害的有效办法是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详细询问病人过敏史,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2、过敏性试验本身具有诱发严重过敏反应如呼吸衰竭、休克等的危险,试验过程中应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并做好急救准备。

3、过敏性试验结果具有临床参考价值,但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鉴于目前医务人员对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试适应症、皮试方法和结果解读等存在分歧,导致临床应用存在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未规定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使用前需进行皮试,为规范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试临床实践,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院临床有关“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的皮试规定如下:一、基本原则1、临床医师应按照“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能口服治疗者,不选择注射给药;能肌肉注射给药者,不选择静脉给药,努力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2、医务人员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之前,应注重对患者及家属过敏史的询问,包括过敏药物、食物及过敏时的临床表现,并详细记载于病历中。

3、因青霉素与头孢菌素皮试有增加患者过敏,甚至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风险,故不宜尝试采用青霉素皮试与头孢菌素皮试以筛查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

4、由于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药物在化学结构上的不同性,因此禁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头孢菌素类皮试液”进行头孢菌素类过敏试验。

5、头孢菌素皮试对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预测作用循证依据不充分,且阳性率远高于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因此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前进行皮试普遍筛查。

6、医务人员在头孢菌素类皮试和使用期间,应注意密切观察患者状态,如发现皮诊、心慌、胸闷、呕吐、呼吸急促等过敏现象,应及时以相应处理,必要时立即停药,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

7、鉴于不同侧链的头孢菌素类不一定存在交叉过敏,皮试阳性的患者不能在病史记录中笼统表达为“头孢菌素类过敏”,应具体记录其品名“头孢**(受试药物化学名)”皮试阳性。

二、皮试指征因头孢菌素皮试目前缺乏明确的循证依据,皮试阳性预测价值和灵敏度低,容易出现假阴性结果,国家未有“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时需作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临床上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时原则上不做“头孢菌素类皮试”,除以下情况者:一、需做头孢菌素皮试1、药品使用说明书有明确要求作皮试者;2、既往有明确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速发型过敏反应患者;3、药品使用说明书有提及“事前、建议、最好进行皮肤敏感试验为宜者”,则必须做皮试;4、既往有头孢菌素过敏患者,因临床情况确需使用者应尽量选用与其化学结构侧链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附件2:头孢菌素的侧链(C7位)同源性列表)以避免或减少交叉过敏反应的发生,而且使用前应用拟用药品作皮试,皮试和使用前应知情告知并请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16版)等参考资料制定本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一、药品说明书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临床用药的基本依据。

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使用前须进行皮肤过敏性试验。

二、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皮试及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做好急救准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三、过敏性试验结果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

过敏试验阴性的病人用药过程中仍需密切观察,并做好急救准备。

四、进行皮试的,护士应将皮试判定结果在处方中该药品名称前加以标注,“过敏”为红色,“不过敏”为蓝色。

对不须进行皮试但须询问过敏史的药品,由处方医生在处方中该药品名称前标注皮试判定结果,对没有进行皮试判定的药品处方,调剂室不得发药。

五、进行药物皮试前应做好急救准备,发生过敏性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的,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救措施。

附:各类药物皮试方法(一)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

对口服青霉素类药物的,给药前须仔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做青霉素皮肤试验,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史者或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对24小时内使用过注射给药的,由注射改为口服给药时,可不进行皮试,医生应在处方中注明。

1.皮试溶液的配制皮试液为青霉素G钠的生理盐水溶液,浓度500单位/ml,皮试液在室温条件下保存4小时。

2.皮试方法及结果观察(皮内试验)(1)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2)抽取皮试液约0.05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射0.02〜0.03ml);(3)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中心晕团、周围红斑,直径大于1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生理盐水做对照试验。

3.注意事项极少数患者,可在皮肤试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常于注射后数秒至5分钟内开始,先皮肤瘙痒、四肢麻木,继则气急、胸闷、发绀、心跳加快、脉细、血压下降、大量出汗等,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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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青霉素类、头孢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和操作规范性,减少医疗纠纷,依据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新编药物学》(第16版),特制定我院“关于青霉素类、头孢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规定”,全院各部门应严格参照执行。

1.青霉素类抗生素在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青霉素类抗生素成人停药7天、儿童停用3天后再用,必须重新做皮肤过敏试验。

2.口服青霉素类抗生素,使用前也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

3.所有青霉素类抗生素用青霉素钠皮肤过敏试验液(浓度500单位/ml)做皮肤过敏试验。

3.使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前,应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已知有青霉素过敏史的病人,严禁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

4.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如曾发生过过敏性休克等)应禁用头孢类抗生素。

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生素物。

5.根据国、内外情况,我院规定头孢类抗生素的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表述使用前须做皮肤过敏试验或以做皮肤过敏试验为宜或最好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有上述描述的头孢类药品必须用头孢类原药做皮
肤过敏试验,皮肤过敏试验液浓度300-500μg/ml,方法同青霉素类皮肤过敏试验。

6.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7.临床使用各种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中和首次使用后的0.5小时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8.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青霉素类及头孢类药品目录见附件。

9.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类药品的皮试液或药品由生产企业提供。

附件:青霉素类及头孢类抗生素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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